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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舞新发展建设创新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zhangjiao时间:2017-12-14 14:51

  文章是一篇舞蹈艺术类论文,主要讲述了中国民间舞的本质和价值认知等事项。本文选自:《音乐艺术》,《音乐艺术》反映人们对音乐中所体现的历史和传统、文化和民族、分析和研究、思维和观念、表演和实践诸方面以及与之关联的人、自然和社会问题的讨论和关注。本刊在栏目种类设置和前沿学科方面居同类刊物领先地位;在同类刊物中发行量第一。

音乐艺术杂志投稿论文

  摘要:中国民间舞而言,默会的民间信仰、神话观念、生存态度等与明述的民间舞蹈动作、服饰、道具等是有差异的;作为一种无形推手,前者“默会的东西”比“明述”的仪式、身体语言更接近本质,因而具有“优先性”;前者与后者互为表现,呈“动态的相互作用”。

  关键词:中国民间舞,舞蹈艺术,舞蹈发展,舞蹈论文

  (一)名实之辩

  人类对世界拥有始于命名,从此构成了对万事万物和自身的认知。认知正确,名正言顺,便好做事;认知错误——哪怕是思维惯性构成的约定俗成,则需纠正,也是为了做好事情。除本能外,人做事需要理由,这是与动物的根本区别,理由由意见、观点、观念、思想、信仰层层构成,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的历史往往就是一部思想观念的历史,是谓“高级史”,之后才形成法律、教育、艺术等。或以为“恶法亦法”;但从亚里士多德到圣·奥古斯丁都坚称“恶法非法”,亚里士多德明言“不正义的法律就不是法”。①这就是讲对错误认知的纠偏,是对法后面的思想观念的深层认知,以利于实践操作。

  这些认知的表达方式是语言,是语言构成的概念。在语言学中,它们既包括世界指称概念的静态观,强调语言与世界之间的指称关系,独立于语言使用者;同时,它们又包括指称概念的动态观,即指称关系不再被视为一种抽象的语义关系,而被视为一种认知过程,具有很强的语用属性,即将认知化为实践。

  在当代中国民间舞的种种认知过程中,“中国民间舞”的本质认知是最基本的名实之辩对象——它绝不是“中国民族民间舞”之类反逻辑概念可以用来“约定俗成”的;否则,会带来一系列认知及做事的麻烦。②

  “中国民间舞”的上位概念是“中国民间艺术”(它和“中国民间文学”并列),再上位概念是“中国民间文化”,即中国历史与现实文化中的“小传统”文化;与之相对的是占统治地位的、精英的、高雅的、“时尚的”、“与世界接轨的”诸种上层的“大传统”文化。大、小传统都是历史传统,都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需要保护和光大,但这一概念在进入中国公共阅读场域时,就产生了歧义:“焦点在于是继续使用我国早已约定俗成的‘民间文化’或是‘民族民间文化’,还是使用‘无形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③这种歧义首先在于无论使用“无形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它们都绝不是仅仅包括“民间文化”,因为这之中尚有“宫廷文化”、“古典文化”等“大传统”文化,韩国“无形文化财”中就多有宫廷、宗庙舞蹈;而“民族民间文化”的“约定俗成”使用又会因此而产生第二个歧义:诸多少数民族的文化中同样有“宫廷文化”、“古典文化”等“大传统”——说到底,“民族民间”本不是可以放在一起的平行概念,而是上下位的概念。在这一最基本的名实之辩后,我们才能专门谈“非遗”之中的“中国民间文化”及其属下的“中国民间艺术”,以及再属下的“中国民间舞”。

  现在通行的“中国民族民间舞”称谓是一个一错再错的概念。当初,在《舞蹈分类刍议》(1989年)中,吴晓邦先生把中国舞蹈分成了“古典舞、民间舞、各少数民族舞蹈、芭蕾舞、现代舞”。但问题出现了:“吴晓邦先生在民间舞这个舞种中开始多了一项民族舞,他这一条是因为民族政策,采用了不同的划分标准,这样在划分规则上违反了逻辑划分三条规则中的第三条(即每次划分只能根据一个标准)。因此他在正式发表文章时,这两个舞种便合为今天的民族民间舞一个舞种了。是谁改变了吴老师的认识,是逻辑规则。”④而事实上,“中国民族民间舞”——“中国少数民族舞蹈和汉族民间舞”的概念称谓同时违背了逻辑划分的三条规则。

  中国有56个民族,许多民族都有自己的主流文化的古典舞和非主流文化的民间舞,可谓“中国各民族舞蹈”。它们包括一些民族中的“古典舞”(我们算作A)—像已经看不见的彝族《南诏奉圣乐》,公元802年在长安展示过;又像青海玉树藏族寺庙古典舞中还看得见的《格萨尔王》和清代满族《礼仪舞》;它们还包括各民族中的“民间舞”(我们算作B)——像藏族的果谐、维族的刀郎、蒙族的“筷子舞”、鲜族的“农乐舞”和汉族“北方的秧歌南方的灯”等。A、B在中国传统舞蹈分类中可以各自成为古典舞和民间舞母项,并携带着各自的子项。

  但在中国当代舞蹈语境中,古典舞(A)对汉族(A[1])以外其他民族的排斥使其成为了孤家寡人;而被排斥的其他民族的古典舞(A[2]、A[3]……)则被发配到“成者王侯败者贼”的民间舞(B)中。这样讲不太好听,于是“中国民族民间舞”的概念便挺身而出,负起了份外的责任,弄得今天舞台上满是亮丽、华美和荡气回肠。只可惜在逻辑规则第一条上就犯了错误:子项的汉族民间舞(B[1])+子项的其他民族的民间舞(B[2]、B[3]……)+其他民族的古典舞(A[2]、A[3]……)>母项B,是反逻辑的。不仅如此,B[1]和B[2]、B[3]……本都是自身性质明确的民间舞,硬分成两个互不相斥的子项,又违背了第二条“每个子项必须互相排斥”的逻辑规则,也是反逻辑的。如果是根据第三条逻辑规则——按民间舞性质一个标准进行划分,其结果应该为:B=B[1]+B[2]+B[3]……而不应该是B=A[2]A[3]……×B[2]B[3]……+B[1],更是反逻辑的。

  形式逻辑的错误必然导致艺术逻辑的混乱:在“第五届中国舞蹈‘荷花奖’民族民间舞比赛”中,亮出“中国民族民间舞”名片的蒙古族《珠岚舞》怎么看怎么像复活的元代宫廷《十六天魔舞》,不说姿势动作,光那服饰道具,民间就是砸锅卖铁也置不起,可它又死活不敢叫“蒙古古典舞”或其子项的“蒙古宫廷舞”。与之相近的还有朝鲜族的《行者》、《清扇·闲郎》,亦属“大传统”,只不过代表的是“左岸”情怀,像《谢公履》、《风吟》一样,不关衣食住行,只求精神驰骋;它们和后来的《太平·王妃》等风流典雅之舞都不能称之为“folk dance”……

  “中国民族民间舞”还有一种解法,叫做“中国民族的民间舞”,相当于“中华民族的民间舞”或“中国的民间舞”。谁都知道:“中国”、“中华民族”、“中国民族”是一个意思,都是护照上的“国家”概念,硬在“民间舞”前加上类似的定语,这在语法上是啰嗦的同义反复;不过在艺术实践上倒可以形成一种大一统的操作法,像“春晚”上的56个民族大联欢舞。

  之所以这样咬文嚼字、吹毛求疵,是因为中国民间舞的本质在于身体体现出的由语言概念所组成的思想认知和由技术系统所组成的审美判断。思想和审美一样,无孔不入,无处不在,在民间舞中是合为一体的。因此,关于“中国民间舞”大大小小概念范畴的名实之辩,不是为了引发我们的不安和焦虑,而是为了启迪我们的思考和心智,以使我们平静地阅读民间,阅读其过去,从中思考其现在和将来。但如果还站在伪命题立场上坚持“China ethnic folk dance”称谓,不仅不好与国际接轨、不好与国人交待,还会使中国民间舞迷失自我——从内容到形式。

  (二)上下位概念之辩

  关于上位概念“民间文化”的认知,全身心投入其保护的冯骥才先生有过一本极具悲情和动感名字的专着——《灵魂不能下跪》:“在人类的文化中,有两种文化是具有初始性的源。一种是原始文化,一种是民间文化。但在人类离开了原始时代之后,原始文化就消失了(其中的一些遗迹还保存在民间文化中——作者注)。民间文化这个‘源’却一直活生生地存在。”原始文化与民间文化是自发性的,“‘自发’直接来自生命本身。它具有生命的本质与生活的情感”。如果说,“一个民族的精神与思想传统在他的精英文化里,那么它的情感、特征、凝聚力和亲和力就在民间文化里。精英文化是一种父亲的文化,民间文化是母亲的——母体的文化。精英文化也是由民间文化孕育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间文化才可以说“是我们的祖先数千年以来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富,是我们民族精神情感、道德传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与亲和力的载体,也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精神资源与民族根基,以及综合国力中不可或缺的坚实的精神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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