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犯罪青少年的社会工作介入与反思
青少年是社会的新生力量,犯罪青少年的再教育对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教育论文发表网发表教育方面的论文,以某个犯罪青少年为案例,分析社会介入方法和结果,对实践过程以及社会工作者的角色进行反思,认为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犯罪青少年教育时应当以人为本,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真诚的陪伴能获得青少年的信任,最终实现青少年的自立自强。
【论文关键词】犯罪青少年 社会工作 增权 引爆点
一、案例概述
(一)案例来源
广州市少年教养管理所(简称少教所)所始建于1986年4月,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专门收容教育16周岁以下收容教养人员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场所。本案例选自专为帮扶解教青少年而设立的公益社会工作项目——“展翅计划”。“展翅计划”是由广州市少教所、广州市少年宫和廖冰兄人文基金会三方合作的专业矫正社会工作项目,旨在探索一条协助解教少年成功回归社会的道路,总结成功案例,最终推广至各帮教部门机构,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回归工作重心由政府部门转移至社会力量。
广州市已于2009年全面铺开社区矫正,这项任务主要由各街镇的司法所承担。由于政府工作的开展把工作重心放在街道社区中,以广州市少教所的情况为例,所内接受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中,超过75%的是来自外地农村及其他落后地区,广州本地区的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并不大。他们解教以后也会选择留在广州地区或附近,但由于自身户籍原因并不属于当地基层街道的管理范围,对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无从展开。其次,政府方面的帮教大多停留在技能培训和工作介绍上。解教人员自身的心理状态和社会能力才是他重新融入社会的关键,政府的帮教工作在这些方面显得无能为力。所以协助这些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在接受专业的社会工作矫正后重新融入社会,是一项非常重要并且非常有意义的任务。
(二)案主基本情况
案主:男,15岁,文化程度为小学五年级。8岁前与父母同住,后被父母抛弃,由姨妈抚养,11岁时被人拐卖给养父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两年后又遭遗弃,13岁随同伴到深圳、广州等地流浪。后因“抢夺”进入少教所,一年后解教,在所内表现良好,入所前无工作经验。案主解教后由“展翅计划”继续跟进帮教,笔者负责跟进该个案。
案主出所后首先面临的是衣食住行等基本问题。笔者尝试链接各方资源,由街道提供“中途宿舍”解决了住宿问题,由基金会提供每天10元,为期一个月的临时补贴,共同协助案主渡过这段时期。案主在出所后三个月内换过六份工作。其中第一份工是由基金会协助联系某工厂工作,但三天后笔者接到工厂负责人来电,称其在前一天晚上带着一些随身的东西离开了工厂没再回去,同事发觉手机、手表等贵重物品遗失,笔者也无法联系到案主。一段时间后案主主动联系笔者,并陈述在此期间先后做过洗头工、发广告、收购旧手机等工作,最后一份工作是在快餐店送外卖。
二、案例分析与介入
(一)介入方法
1.契合点及其运用。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调查统计,青少年在刑释或解教后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为34.6%,个别地区超过40%,而且青少年重新犯罪呈现出由一般犯罪到严重犯罪,由犯单一罪到犯数种罪行的趋势,犯罪青少年个人以及整个社会的运行将背负更大的机会成本。种种情况促使更多有责任感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的志愿者契合到一起,希望能够为这些曾今“迷途的羔羊”做一些事情,帮助他们也帮助社会减轻压力。从解教青少年的需求出发,笔者与该项目负责人一起,链接了广州市少教所、广州市少年宫、廖冰兄人文基金会、成长动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会工作专业实习生、志愿者、街道社区以及其他合作方的资源,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个人,都在为为满足解教青少年的需求,协助其回归社会的过程中找到了合作的“契合点”,在“展翅计划”这个项目的平台上共同为犯罪青少年提供服务。
2.扩散式介入法——由引爆点扩散到其他介入点。“引爆点”这个词最先被广泛应用是在20世纪70年代,它被用来描述美国东北部旧城区的白人突然纷纷迁往郊区的现象。社会学家们发现,当迁入某一居民区的黑人比例达到一个特定的点——20%时,整个社区就会被“引爆”,仍然居住在这一社区的白人们会立即迁离。引爆点是质变来临前的关键一点,像沸点和临界点。在本案例中,案主已刑释离开少教所,即少教所不再负责解决其日常的吃饭与住宿问题,随着离开少教所,案主与所内的朋友及教官之间的关系也开始松动。案主出所后,衣食不保、居无定所,缺乏家人、亲戚、朋友等社会网络的支持,加上有犯罪前科并且没有身份证,很难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如何在案主的过去经历和现在的社会环境中找到一个“引爆点”来介入,这是社工需要思考的问题。
笔者运用契合点、引爆点与扩散式介入法对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案主出所后面临的最紧迫的需求便是生存的需求,在满足案主生存需求的过程中社工需要链接各方的资源,各个功能部门也因此联系到一起,社工“一触”,大家“即发”,从而更好地为解教青少年提供服务。笔者将这个切入点——“生存的需求”称作“引爆点”,将引爆点扩散到其他方面后开始我们的介入,不再单纯的分为个案、小组、社区、政策四个层面介入,而是通过结合案主自身的需要与案主所处的现实环境,制定介入方案,为案主提供整合的社会工作服务。
(二)介入行动
1.介入初期:理性情绪疗法。理性情绪疗法(RET)是由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艾利斯于20世纪50年代创立的,属于认知行为理论中的一个体系。他认为人的情绪和行为障碍不是由于某一激发事件直接所引起,而是由于经受这一事件的个体对它不正确的认知和评价所引起的信念,最后导致在特定情景下的情绪和行为后果。笔者刚与案主接触时他的精神压力较大,会有失眠情况发生,表达方面存在许多非理性因素,疏导与释放情绪的渠道与方式的不畅加剧了这种情况,因此社工在工作初期主要以理性情绪疗法为理论指向开展个案工作。
此阶段笔者主要引导案主把注意力集中在他当前的行为上,不重视讨论案主的个人历史。案主不可能该改变他的过去,可以改变的只是他的现在和将来,为了不增加案主的精神压力,笔者没有与案主过多的纠缠于他的过去、他的家庭等,而是鼓励案主并和案主一起讨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着重改变案主当下的行为。笔者透过引导案主讨论当下的行为从而协助他认识到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引导案主了解到他可以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接着做出较理智的选择从而改善生活。同时,社工协助案主制定一个合乎案主兴趣和实力的计划。最初先脚踏实地的制定较短期及简单易行的计划,以保证案主可以透过这一次的经验获得成功感,从而促进个人建立“成功的认同的信心”。另外,随着现实的改变以及案主对自己境况有进一步的了解,计划也可以适当地做出相应的更改。
2.介入中后期:以增权理论为行动理念。增权理论作为社会工作的一种理论与实践,致力于分析权力、无权和去权等议题以及它们怎样有利于解决个人、家庭及社区问题。作为一种目标,增权旨在增加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或群体的权能。作为一个过程,增权可以发生在个人、人际和社区层面。作为一种社工理念,增权通过一些介入方法最终实现助人自助。
案主在突发被狗咬伤的情况后主动联系笔者,在陪同案主就医的途中笔者了解到案主生活近况,并对案主的一些积极表现进行了肯定。当与案主一起计划未来时,案主眼里流露出对未来的憧憬和向往,同时表示希望能找份稳定的工作,从现在开始逐渐向梦想迈进。此次个案介入时间较长,整段时间笔者一直陪伴案主。案主真正感觉到自己被关心,发现自己的价值,自我效能感大幅增加。案主与笔者之间的专业关系也进一步提升,此后案主更加积极主动地解决自己的问题、面对未来的生活。
三、对于实践过程的反思
(一)理性情绪疗法与增权
通过对比实践过程中前后运用不同介入方法的效果,发现增权理论的重要性。在运用理性情绪疗法介入个案的过程中,发现单纯的改变服务对象的认知与行为,这一过程中案主有被剥权的现象,而且我们的目标是案主的独立自主,但是介入后反而增强案主的依赖;而后来同伴的工作关系的介入效果要好于指向和治疗的工作关系。纯粹用认知行为理论来介入个案后,个人层面的行为改变无法达到案主处遇能力的提升,也导致我们工作者在实践中产生无力感,而用增权的相关理论介入后要好于早期理性情绪的效果。
(二)结合理论对实践的反思
在介入初期,当笔者与案主的专业关系建立到一定的程度时,产生了“案主是否对社工过度依赖”的疑思。笔者发现工作者一方面将犯罪青少年“默认”或“定义”为不能独立自主,一方面又要求他们独立自主,但却没有陪伴或者告诉他们该怎样独立自主。对于一个15岁并且没有家庭可以依靠的孩子,应该独立到什么程度,在工作者自己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要求案主去明确的做。社工自身处于拥有权力的有利位置,却不能从缺乏权力者的视野,体会处于没有权力及不利位置的案主面对的困境,反倒把问题归咎于案主本身的缺陷与能力不济。协助案主恢复及平等的行使其权力,社会工作才可以变得更有建设性。
四、对于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反思
对犯罪青少年进行介入的过程是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通力合作的助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要运用个案辅导、小组方法、社区倡导等多种专业方法帮助这一群体正确对待困难、努力克服困难,同时倡导公平、合理的政策,去争取资源,帮助他们改变困境。在运用各种不同的工作方法介入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承担着不同的角色。
(一)陪伴者
良好的专业关系是一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而面对犯罪青少年这样一群特殊的群体,如何建立关系变得至关重要。社工不仅需要了解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状况,还需要了解犯过罪的人的心理特点。根据笔者实践的经验,案主回归社会初期,一般都会表现出开心激动、喜悦,继而面临到生存问题与人际关系时,又会出现对他人抗拒、强烈的自我保护、悲观、无望、逃避、紧张等心理。社工对此应进行积极的回应,尽快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真诚的陪伴能获得青少年的信任。
(二)使能者
社会工作者对求助者不但要提供直接服务,也要鼓励他们自力更生。社会工作发展至今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救贫济弱,开始转向协助案主发展自己的潜能。社工致力于帮助案主转变观念,让每一个处于劣势群体的人都认识到,“弱势”是能够向强势转化的,进而激发他们的潜能。这种“授人以渔”的做法有效地保证了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真正持久深入,对犯罪青少年的增权也不例外。让他们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和能力并调动起来,去积极面对、解决自己的问题,最终发生质的变化,激发自身的潜能,重塑自我形象。
(三)倡导者
目前犯罪青少年群体并无属于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一般无法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倡导者角色下的社会工作者需要利用自己的权利和身份,努力改变犯罪青少年群体社会环境,积极倡导相关机构实行改革,或动员案主一起去争取合理的资源和权益。比如,在社区增权的层面上,工作者协助解教青少年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身的需要,向社区或社会提出诉求,增进自己的福利,进而有效地利用社区或社会资源,更好地解决自身问题,实现自身的发展。
(四)资源链接者
作为资源链接者,社工始终相信每个人都有获取合适社会资源的权利,基于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原则,有义务协助案主改善生活环境。作为本身就是拥有一些资源的社会工作者,应该清楚地了解哪些问题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到哪里去寻找什么资源,并与提供资源的机构直接进行工作上的联系,因此社工在介入中常常扮演协调和动员社会资源的角色。关注案主的需要,面对资源、机会与环境的不公,与案主一起行动,获取社会支持,改善或解决案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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