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时......

学术咨询服务
当前位置: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政治法律职称论文》无人化战争的伦理困境及社会调适

无人化战争的伦理困境及社会调适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admin0时间:2016-02-19 09:22
扫码咨询

  伴随着现代高科技战争毁伤力的倍增及人类社会对生命关怀的重视,战争无人化的趋势越发明显。然而,当机器战士或生物战士全面取代人类主宰战争后,高端无人化战争也必将引发一系列伦理困境,这涉及战争权利伦理、战争行为伦理及战争责任伦理等多方面。本文探讨了无人化战争的兴起与根源、剖析了其面临的三大困境,并提出了化解这种伦理困境的社会调适机制,主张应尽早关注无人化战争对当代战争伦理原则的挑战。

  推荐期刊:《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原:苏联东欧问题、东欧中亚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81年,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主办的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学术理论刊物。本刊坚持高品位、高学术性,以反映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理论、历史、文化、军事、民族等各个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为主要任务。

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

  [关键词]战争无人化;伦理困境;社会调适

  2002年11月9日,在阿富汗荒凉的山地间,一架美军“捕食者”无人机发射“地狱火”导弹炸死了包括阿布·哈里斯在内的6名“基地”恐怖分子,这是人类战争史上无人机的首次实战使用。在这次袭击事件之后,美军看到了无人机具有的战术机动性强、生产维护成本低及作战效费比高等优点,坚定了发展无人机打击全球恐怖分子的决心。据美国华盛顿一家战略思想库“布鲁金斯基金会”的研究报告显示,在布什时代率先使用的无人机,在奥巴马执政时期迅速扩大了规模,“奥巴马总统同意使用无人机发动袭击的次数四倍于布什总统,通过‘定点清除’,共造成了多达1800名恐怖分子毙命”。另据美军新版无人兵器发展路线图透露,美国将在未来10年内投资100多亿美元用于无人机的研发与采购,而10年后美国国防部每年用于无人机研发的资金将高达40亿美元,其海军目前正在考虑用武装无人机——可能基于X-47B-来取代未来一部分或全部的F-35有人驾驶战斗机。当然,除美国之外,英国、法国、俄罗斯及日本等国军方近年来也在精心实施各种无人兵器发展计划,多种迹象显示,在科技进步与军事需求的双轮驱动下,无人化战争正在从幻想不断变为现实。与传统战争中有血有肉的战士在有固定边界的前线对阵厮杀不同,那时,代替战士们冲锋在第一线的,也许将是在陆地昂首挺胸、勇敢前进的智能机器人,在空中隐身盘旋、伺机出动的无人战斗机,在海底蛰伏出击、威力无穷的潜水战斗器,在太空巡天遨游、攻防兼备的卫星冷杀手。

  一、无人化战争的兴起及根源

  世界著名军事学者罗伯特·吉尔平早年在《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一书中,预言了战争无人化的趋势,在他看来,“战争在达到政治目的的过程中往往带来人员的大量伤亡、财富的急剧耗费,未来战争倘若能够无人化、精确化,暴力的胜利也许才拥有道德的意义”。在吉尔平之后,军事伦理学者特纳·约翰逊在《道德与当代战争》中剖析到了无人化战争崛起的大势,并在对比中西方杀戮文化异同的基础上指出,“当肉身的战士走下战场的时候,机器对战争的主宰将把人类带向一个不可预知的未来,这一切的源头可追溯到杀人技术的惊人的进步”。的确,正是在军事技术的催生下,伴随着现代战争成本的飙升、战争目的的规约及战争手段的完善,在人类战争浩荡的演进史中,无人化战争呈现出强劲的崛起之势。

  1.战争成本的限制

  在以往的战争中,作为一条战争法则,摧毁或破坏往往受到各国军事理论家和军事将领大加推崇。对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有过精彩的论述:“暴力的胜利是以武器的生产为基础的,而武器的生产又是以整个生产为基础,因而是以‘经济力量’,以‘经济情况’,以暴力所拥有的物质资料为基础的。”此外,恩格斯在批评19世纪的军备竞赛时也说: “现代的军舰不但是现代大工业的产物,而且同时还是现代大工业的缩影,是一个浮在水面上的工厂——的确,主要是浪费大量金钱的工厂。”其实,在恩格斯毫不客气地批评19世纪的战争对社会财富的大规模毁伤之时,尚未预见到20世纪以两次世界大战为代表的现代机械化战争惊人的成本。据统计,“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军每天平均消耗费用为1. 94亿美元;越南战争时为2.3亿美元;第四次中东战争,阿以双方每天消耗费用均为2. 78亿美元;英阿马岛战争共消耗双方638亿美元,日均消耗为8亿美元。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耗费640多亿美元,其中‘沙漠风暴’43天消耗470亿美元,平均每天消耗11.2亿美元,这还不包括参战的伊拉克及英法和有关的中东国家军队所耗费用。”另据测算,美国原在欧洲的驻军如果打持续一年的常规高技术战争,计划耗资将达15000亿美元,比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消耗总额还高出3000亿美元。显然,这样的战争实际上已成了贵族式的决斗,按照现代军备竞赛的理论,介入战争的各个国家主体已然被所参与的战争绑架,没有单方面解脱的可能,有的只是无节制地将国家的财富源源不断地投入到军备的黑洞之中,正所谓国际政治学者詹姆斯·多尔蒂所称的“这是绝对无解的暴力方程式,没有终极的完胜者,只有伤痕累累的战争玩家和赚得满满的军火贩子”。

  2.战争目的的规约

  最早的战争出现在中石器时代的初期的原始社会。原始社会的战争是由氏族部落之间或部落联盟之间,为了争夺赖以生存的土地、河流、山林等天然财富,甚至为了抢婚、血族复仇而发生冲突,进而演变成原始状态的战争。这种战争,同阶级社会的战争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具有政治目的和阶级压迫、奴役的性质,战争中的俘虏,不是杀掉,就是吃掉。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战争的目的发生了变化,从早期以生存为主要目的演变为以掠夺为主要目的。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所说的,“现在打仗,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了经常性的行当”。从此以后,战争变成了政治的工具、阶级斗争的最高手段。当社会无法用和平方式解决矛盾时,就有可能企图或实际地运用战争这种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世界著名军事家克劳塞维茨因此提出了“战争是政治的继续”的至理名言。在他看来,“政治是头脑,战争只不过是工具”。可见,既然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战争的最高目的就是政治与经济上的目的,因此,战争绝不是用来解决一般性问题的,更不是一种只追求杀人或毁物的残忍的冒险。然而,人类战争从古演变至今,可谓是物理战,由于受科技水平的制约,战争指向者只有在大规模毁伤人类自身和严重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军事作战攻击并摧毁敌人战争重心和战争基础来实现政治目的。这在军事上主要是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和摧毁敌方支持战争的物质基础,在经济上则表现为攻城掠地和抢劫财富与资源。然而,人类战争史表明,尽管武器装备的不断发展把战争演变成血腥的暴力厮杀,单纯的有人参与的物理战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国家之间的冲突,也不能完全实现其政治目的,战争演进的轨迹在物理战的框架下向无人化战争延伸乃必然趋势。正所谓,“作为物理战的极致,就是发展无人兵器,比如说无人作战飞机,当对方也采取同样的手段时,战争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电游,只是电游的操作手是个人,并且在虚拟空间进行,而无人化战争的操作手是国家,在现实空间进行”。

  3.战争道义的掣肘

  战争从诞生之初起,并不天然就受到道义的考量,如在远古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人类不可能有战争的道义感知。中世纪时,出现了正义战争理论。现代意义上的战争伦理问题,起源于20世纪,1905年,出版了亨利·沃纳的《武力的伦理》一书,这是世界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战争伦理的系统专门著作。事实上,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行为,由于战争深刻影响到人类的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因此,对战争行为的道德拷问便构成了战争的伦理信条,相关观点包括和平主义、现实主义及战争主义。和平主义是一种认为战争或使用武力在道义上完全错误的学说。在和平主义者看来,使用武力即是罪恶,战争是无所谓正义与非正义的。它严格要求个人避免使用武力,并且鼓励每个人立即摒弃各种诉诸战争、武力和军国主义的观念。现实主义认为,战争或使用武力是一种同道德无关的活动。美国的汉斯·摩根索被认为是现实主义的理论大师,他就倾向于从人性的角度否认战争与道德的联系。在他认为,“权力欲存在于人性的结构之中,而且是不可更改的。人的这种本性决定了世界是不完美的。争夺强权的斗争使世界永远处于冲突之中”。战争主义或军国主义是曾经给人类带来过巨大灾难的一种道德立场,战争主义者认为,动武、打仗是道德高尚的行为,动武本身就是正义,无需讲什么开战正义、交战正义。可见,“战争主义其实也是战争方面的道德虚无主义”。两次世界大战及核武器运用于战争引发的灾难性后果,已经宣告了战争主义的破产。如今,战争伦理及道义的理念已经深深地根植于了人们的观念中,以往战争毫无顾忌地杀人的行为日益面临着严肃的道义考量,也正是在此背景下,无人化战争的崛起才越发引起世界主要军事大国的关注,相关无人化兵器的研制也逐渐成为军事技术发展的新增生点。

  二、战争“无人化”的三大伦理困境

  当代战争伦理的主要流派是现实主义,它由战争权利伦理、战争行为伦理及战争责任伦理三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规约体系。对此,军事伦理学者路易斯·亨金在《真理与强权:国际法与武力的使用》中曾指出,“从权利、行为及责任三个层面探究战争的伦理问题,可以追溯到戴维·麦克莱伦、约翰·劳特派特等人的洞见,有关约束战争的道义基础,人类的认识也许刚刚起步”。无人化战争作为现代高科技战争发展的前沿形态,虽然它在达成精确化打击、区分性作战及降低战争物资损耗等方面,呈现出超越以往机械化时代战争的迹象,然而,未来高端无人化战争形态对战争权利之开战正义、战争行为之交战正义及战争责任之战后权利等伦理问题,也带来了不可回避的潜在挑战,这需要从军事伦理方面进行理论呼应。

  1.战争权利伦理:开战正义问题

  在人类战争的道义追问方面,有关战争的权利伦理问题,在中世纪时期就有萌芽,在进入20世纪后,以国际社会签定《巴黎非战公约》为标志,有关战争权利伦理的界定日渐清晰,按照公约的相关条款,军事对抗中某一国家的行为决策主体发动战争,应当明确地区分出非法战争与合法战争,对于非法战争就应该约束性地使用武力,甚至于对于明显属于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而言,国际社会应该通过协商决议“禁止使用武力”。而对于合法性的正义战争,诉诸武力的条件一般被公认为体现在六个方面: “正当理由、正当目的、合法权威、成功的可能性、相称性及最后手段。”然而,从美国近几年运用无人机发动战争来看,尽管这里尚不构成完全的无人化战争,但相关战争权利伦理问题就已经凸显了出来。具体而言,美军在运用无人机作战时,宣称的正当理由是自卫性,即美国认为“基地”恐怖组织在阿富汗政权的偏袒下发动了针对美国人民的恐怖袭击,给美国造成了重大的创伤,因此,美国在巴基斯坦运用无人机进行作战完全具有正当理由。显然,这里的评判要点在于,美国无人机的作战行动是否得到了巴基斯坦和阿富汗政府的认可。对此,根据曾任巴基斯坦总统的佩尔韦兹·穆沙拉夫的说法,巴基斯坦政府曾秘密批准美军运用无人机在其本土上进行作战。此外,美国情报部门也曾承认,巴基斯坦的军方情报机构与美国中央情报局也曾就无人机的使用问题达成过秘密协议。当然,巴基斯坦对美军无人机作战默许的条件是美军协助其清剿特定的政治对手,“这表明美国的无人机作战具有干涉巴基斯坦内斗争的第二重性,不仅显示了‘反恐战争’的扩大化,同时也显示出其干涉性……这样的行为一旦增多,势必削弱立足于自卫权之上的无人机作战正当理由的可信度”。

  2.战争行为伦理:交战正义问题

  按照军事伦理之作战目的的道义性不能等同于作战手段的正当性思想,“交战正义”强调相称性和区别性,但就在这两方面也极具争议性。按照军事伦理学者迈克尔·沃尔泽的观点,对于美国发动的所谓反“恐”战争,“它其实名不副实,事实上介于一场‘真正的战争’和‘警察行动’之间。因此,运用的手段应该是 ‘非战争武力’,并应受到相关国际战争法的规约”。的确,无人化作战手段的使用可以降低军事冲突的烈度,减少人员的伤亡,从美军近几年发动的具体作战行动来看,这也确实为其发动战争消除了许多反对的意见,因此,表面上美军一直在宣称,这种无人化作战与其谋求的反“恐”任务是相称的,具有开战的正当性,且也是无可替代的最后手段。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根新美国基金会的相关数字统计,从2004年到2013年,美军无人机在巴基斯坦和也门执行了428次攻击任务,造成的死亡人数在2439至3982之间,其中在巴基斯坦境内的攻击达355次,造成的死亡人数在2003至3321之间。

  除了相称性之外,区别性主要指的是在作战中能够区分对待军事和民事目标,确保“非战斗人员豁免权”以及“非军事资源的免毁性”,在以往的战争伦理中,针对这两点达成了众多战争伦理规约,分布在战争法的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之中。对此,迈克尔·沃尔泽也曾强调,政府从事战争并没有滥杀的权力,相反,应当严格区分战斗人员与平民,并在作战中对后者给予恰当的保护。然而,在无人化战争中,这种区分性原则往往很难达到执行,“附带杀伤”问题一直受到非议。比如,在美军运用无人机进行的战争中,对平民的杀伤根本达不到其所宣称的“个位数”,在2006年至2013年美军于巴基斯坦发动的反恐战争中,无人机杀死2514名武装人员的同时也“误杀”了153名平民,如果将统计年限前推到2004年,根据英国新闻调查局的统计,平民被“误杀”的数字则在168到 307之间。显然,如果美军真想达到所谓的反“恐”目的,其完全有理由确保无人机的作战使用不造成平民的伤亡,但从现实性来看,由于透明性的不足以及无人化作战平台自身的不可靠性,相关作战行动还是造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武力滥用行为,对相关作战伦理道德规约产生了冲击。

  3.战争责任伦理:战后权利问题

  当一场战争结束以后,必须清算战争的罪行、对相关责任主体要进行制裁,并确保战败者的权利,这也被称为是“战后正义”。对此,无论是早年的约翰· 罗尔斯、马克斯·韦伯,还是现代的伦理学者,都肯定这一方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而,在无人化战争中,作战主体远离战场,无人化武器以一种“非人性化”的方式杀人,像电子游戏一般视生命为草芥,没有承担战争危险的伦理性,也没有对战争苦难的情感体验,“隔离因素”将战争的发动者与实施者区分了开来。也正因此,有关战争责任的伦理问题就出现了,到底参战的自主机器人是不是战斗员?又应当承担何种战争的责任?按照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四十三条对于战斗员的定义: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任何战斗成员都是战斗员。然而,无人化战争中的机器人战士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吗?对此,2008年,美军海军研究办公室发表的一份报告就认为,运用于战争的自主机器人无法承担法律责任。约克大学的电脑科学家罗伯·亚历山大对此评论说:“机器人还无法分辨平民和士兵,当然无法为它自己的行为负责,至少根据可以遇见的技术是不可能的。”如果军用机器人自己没有办法承担责任,是否需要其“代理人”对其战争行为负责呢? 这又引发了新的问题,谁是无人化战争中军用机器人的“代理人”?到底是作战部队的程序开发与编写者呢?还是战场指挥官呢?相关战争责任的追究显然已变成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三、无人化战争伦理困境的社会调适机制

  世界各主要军事大国对军用无人作战系统的研制始于20世纪 80年代,目前,已开发出部分无人作战系统投入实战使用。随着仿生学、脑生理学、人体科学、生物工程学和纳米技术、微电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军用无人作战武器或平台正向微型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未来无人作战武器或平台将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聪明,并且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战场上。为了避免无人作战武器或平台因程序混乱而敌我不分、滥杀无辜或造成巨大破坏,不仅需要制定人道规则控制管理己方无人作战系统,还应制定通用人道规则,控制管理敌我双方的军用无人作战系统,或制约敌我双方对军用无人作战系统进行合理使用。

  1.完善监督机制

  尽管国际社会对各国武器装备的研制没有强制的约束力,相关国家在研发尖端武器装备及筹划相关作战运用的过程中,也极力进行保密处理,刻意隐瞒相关进展及动向,然而,充分运用目前的国际战争法体系,依然能够有效地对目标对象实施监督。比如,联合国武器审查委员会就建立有定期通报的审查机制,对有关国家研发“超杀武器”进行核查、监管及规约,也正是依托这一机制,精神杀伤性武器、高爆核武器及生物化学武器等这些明显违背人类战争伦理的武器,都得到了相对有效的监管,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人类整体理性对战争演化的约束与引导能力。

  2.强化制裁措施

  所谓制裁,就是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或是强制法律责任主体履行法律义务。对于无人化战争对战争伦理引发的困境,国际社会仍需要强化制裁措施,特别是对于明显违背宣言,在作战运用中造成大量平民伤亡的情况,要追究无人化武器或平台背后“代理人”的相关责任,并进行实质性惩治。即使由于责任主体的难以界定等困难,最终的制裁可能也只能落实到相关国家的政府和军方层面,但通过这样的舆论造势,仍然能有效地对目标对象形成威慑,促使其在今后的无人化战争中考虑相关“作战后果”,收敛性地发起有关军事作战行动。

  3.促进国际合作

  20世纪以前的国际合作基本上是双边或区域性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合作开始具有全球性。1919年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就表达了会员国 “增进国际合作”的愿望,1945年《联合国宪章》以及1970年《国际法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对此进行了追加性强化。管制无人化武器或平台往往是通过国际法来实施,而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合作,它是指各国不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上存在何种差异,均有义务在有关国际性共同问题上彼此开展合作。无人化战争伦理困境的社会调适涉及到军控裁军、国家安全等敏感问题。因此,如果没有国际社会的协同合作,相关调适必将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毕竟,无人化战争伦理的困境,实质上有关现代科技的利用引发的全球性问题,它的有效化解或消减,切实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来达成。


《无人化战争的伦理困境及社会调适》
上一篇:财税论文内蒙古全面深化财税改革亮点纷呈
下一篇:中文核心期刊投稿论文对供电公司员工思想政治教育需求的几点意见
更多>>

期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