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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1-07-0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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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进入新时代,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家庭的稳定性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持久性。家庭的稳定既需要道德手段调整,更需要法律手段保障。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关于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及其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设立的意义与完善措施,达到保障婚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维护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无效;撤销制度

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在各时代的发展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稳固直接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健康有序的运行,所以婚姻家庭都是法律约束的主要对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法律约束标准,在阶级社会发展中,已经成为了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以制度化的形式为标准,对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制定,并且在社会发展过程被各界所认可与承认。所以,婚姻双方在结婚以后,想要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保护,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婚姻双方符合婚姻制度中的结婚条件,能够在婚前、婚后都履行《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法律效力,使婚姻双方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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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认定

  (一)无效婚姻认定

  在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中,无效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一些发达已经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例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1]。婚姻无效,主要是指婚姻制度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婚姻制度中规定的条件而导致产生的婚姻归于无效。通俗点说,就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如果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婚姻制度所制定的条件约束自身,如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而产生了负面的婚姻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而这种形式的婚姻,则被称作为无效婚姻,不会产生婚姻法律相关的后果,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可撤销婚姻认定

  可撤销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可以撤销的婚姻制度。一方面婚姻制度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稳定。综合两者得出婚姻关系建立后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以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在有违反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可以撤销。如何认定违反当事人自愿,主要是发生在婚姻双方的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暴力倾向,对另一方实施殴打、威胁、恐吓等,或者是针对对方的亲友、朋友的人身安全、荣誉、名誉、财产等方面为要挟的条件,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想法,而选择与其进行登记结婚的主要行为。可撤销婚姻的核心就是利用外界要素进行威胁逼迫当事人做出结婚的决定,违背当事人婚姻自愿。婚姻双方当事人具备撤销权利,可以在婚姻当中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使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但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有胁迫情形的婚姻,应当在胁迫情形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必须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则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

  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重要意义

  目前,在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违反婚姻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使婚姻当中的弱势一方,受到了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伤害。因此,需要我国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婚姻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能够为婚姻双方的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违反婚姻法律的行为,对社会稳定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对其科学地处理,主要是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分析。能够确保在根源上解决问题,降低我国离婚率,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一)完善法律体系,发挥出婚姻法律的权威性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在制定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旧的婚姻法,无法满足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要求,对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不够全面,针对一些婚姻案件,无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4]。那么就会对现实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有众多的人员利用婚姻关系,做着违法的事情。例如会对当事人的身份做虚假证明、谎报年龄、隐瞒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状况,更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和对方视频之机,偷偷录制对方一些较大尺度的视频,进行威胁利诱结婚等。对于此种不法行为,都需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要求规定中,加强重视度,使婚姻法律的制定与内容更加地完善。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不仅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系统完善,而且还能够在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出新婚姻制度的权威性,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与进步

  对于婚姻法的修正,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相关的法律领域、执法细则等,对其系统与内容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总是被忽视,对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无法有效地处理。近几年,我国的重婚、近亲结婚、利用对方的弱势胁迫结婚等违法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无论是经济条件的发展,还是人权意识,都与其他地区产生了严重的偏差,整体的发展形势不佳,也是最容易发生违法婚姻行为的地区。由于相关部门对贫困地区的管理,无法发挥出婚姻法律制度的权威作用,对人员、社会等各方面的安全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5]。所以,加强对无效婚姻与婚姻撤销制度的管理,广泛地实施,能够为更多人员解决婚姻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在婚姻中采用法律武器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有效地避免自身在违法婚姻中的侵害。三、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

  针对上述的分析,对我国婚姻法律效力的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进行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其中,无效婚姻是从行为开始就对其进行实施,能够对其婚姻进行确立无效,即无效婚姻在婚姻开始时起即无效,任何时候都无效,不存在婚姻效力的转化。但是可撤销婚姻,则是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撤销之前的行为,会对此婚姻的行为设定为有效,撤销之后,婚姻归于无效,不经撤销,婚姻一直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其次,权利的使用者差异。对于婚姻无效的制裁人,不仅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还包括一些利益相关者,都具备提出制裁的权利[6]。例如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兄弟、朋友等。但是婚姻撤销制度,则只针对婚姻当事人自己,只有婚姻当事人自己才有提出维权的主张权利。最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差异。针对无效婚姻,所需要承担的法律是可以进行补正;但是,可撤销婚姻行为,是不可以进行补正,完全没有补正问题的说法。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发起主张期限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针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是不会受到时间、地点等限制,无效婚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能够进行任意地主张,但是针对撤销婚姻行为,则是需要一定因素的限制,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情况可撤销婚姻必须在撤销事由结束后的一年内提起。

  四、婚姻法律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完善策略

  (一)加强法制教育

  在我国现行体制中,法律普及力度加大,公民的法治素养大幅提升,但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鉴定、危害等普及力度不够,公民的认识度不高,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将能结婚的目的放在首位,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限制条件滞后,在解决基本的结婚都存在巨大困难的情况下,结婚所有的限制条件都是摆设。在2018年曾对100名高校理工科教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令人深思,显示有百分之八十的教师知道婚姻制度中有重婚、近亲结婚的限制,对重婚、近亲结婚的婚姻效力表示不了解。对于胁迫结婚可撤销的规定更茫然,表示遇到有人带着目的性结婚只能自认倒霉。可见法律普及的力度不够,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理解不深。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从根源上杜绝婚姻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加强事先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有成效。

  (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

  在婚姻当中,受到的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何为精神损失,更不会有实际的参考物进行对比与分析,针对需要赔偿的数值,也没有一定的限制,只是会根据受损失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并且合理地估算,能够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使精神赔偿与财产赔偿出现了不同的效力,也就无法对赔偿的数额具有明确数值规定。所以,需要针对实际婚姻情况综合分析,主要是分析婚姻双方在该情感中的投入程度,以此为婚姻赔偿判断的重要依据[7]。例如对情感的投入、婚姻时间、婚姻中的金钱、婚姻中付出的精力、婚姻存续期间经营家庭的投入度等,能够在通常情况下,提供了具有法律参考意义的标准。如果该婚姻的关系没有具备可撤销的条件,而被宣判无效时,自然会对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那么就有必要的针对该婚姻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明确了该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关系,让无错方当事人向有错方的当事人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能够确保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该婚姻的家庭、利益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管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就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地分析,采取正确的解决措施,遵循传统的伦理道德,以法律法规为重要的依据,为我国新婚姻家庭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能够对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综合考虑,使两种制度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与价值,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我国现代化社会的稳定起到促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34):231.

  [2]袁莹.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7(33):34—35.

  [3][4]石东洋,刘新秀,聂敏.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66—72.

  [5]周鑫.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9—52.

  [6]周鑫.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31—33.

  [7]张振华,邢芳丽.无效婚姻制度探索[J].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2(2):314.

  郑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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