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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admin0时间:2016-02-2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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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篇发表在《中国律师》上的研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的律师论文。《中国律师》(月刊)创刊于1988年,是由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全国律师协会会刊,是目前唯一一本面向律师界的国家级刊物。《中国律师》的宗旨是:指向律师管理工作,提供律师业务信息,沟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与广大律师及社会各界的联系。

中国律师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是当前合伙制律师所发展的显著特点,尤其是对于中小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言,其公司化运作面临诸多的问题,如律师事务所管理松散、专业宽泛等问题,都弱化了中小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文章分析了律师事务所公司运作的优越性,提出了公司改造的具体措施和路径,并对我国立法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

  一、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特征和优越性

  (一)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特征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其所具有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l)公司事务所公司化管理,其具备法人责任,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为法定代表人;(2)公司化管理的实现,强调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趋利性是企业的天性,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之后,其盈利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4)经营范围表现出特殊性,且律师事务所公司化之后,其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二)公司制律所的优越性

  1.有利于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让其不仅具有法人地位,而且实现了独立的财产权。这样一来,实现了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强化了律师事务所科学化管理。一方面,公司化运作实行了“三会制”的管理模式,促进了律师事务所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让管理的水平、管理的层次面向新的台阶,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律师事务所建立良好的品牌效率,推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与国内外同行竞争。实现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可以作为我国律师业与国际接轨的有效尝试,也为我国律师事务所加入WTO后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和竞争奠定了基础。

  3.有利于律所管理的科学化。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完全借鉴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经验,凡是出资的律师就是股东,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律师组成,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组成,监督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就形成权利制衡,权责明确,管理民主,既可提高律师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又可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效益。

  4.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吸引外部投资。律师事务所根据现行律师法规定,合伙所的合伙人都是执业律师,换言之,不是执业律师就不能成为合伙人,就不能投资于律师业,这种局面限制了合伙所规模的扩大,资金的扩张.并且削弱了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及信誉,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可以解决以上司题,允许非执业律师个人或单位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样,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募集一部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律师事务所的集资范围,取得雄厚的资金信誉,从而促进律师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的改革模式

  (一)管理模式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的实现,是一种有效的改革之举,其在管理模式方面,主要由六部分构成。具体如图l所示。

  其中:(l)合伙人会议: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组成成员为合伙人,在公司化运作中行使决策权;(2)管理委员会:该机构主要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业务及管理工作,其职能相当公司制度中的董事会;(3)业务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实质上为管理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其领导与管理,主要承担业务规划、指向等工作;(4)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实质上为管理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主要承担监督管理工作;(5)行政部门:即公司制度中的办公室,主要负责对业务营销的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客户关系的维护等;(6)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主要是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所设立的专门法律部门。 (二)决策机构 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运作中,无论律师事务所如何发展、如何设置管理机构,合伙人会议都是最高权力机构,承担对重大事项及管理的决策权。这不仅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且这样的权力架构符合公司化运作的需求。

  1.合伙人会议的决策内容。合伙人会议对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内容为: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2.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的表决权。基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操作情况来看,其表决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四种投票机制:(l)平均表决权制(即,一人一票);(2)特殊表决权制(即,根据资历和一些综合因素确定哪些合伙人拥有高于一票的投票权);(3) 股份表决权制(即,按照建所时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行使相关表决权);(4)分级表决权制(即,不同级别的合伙人,其所享有的表决权不同)。

  (三)管理机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其核心管理层具体有3种模式可供选择,即主任、执行合伙人或管理委员会。

  1.主任负责制。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但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权生产,需要基于合伙人决议之后,通过规定生效。从实际来看,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主要有选择、轮流和自然产生三种。

  2.执行合伙人负责制。律师事务所的经营与发展,仅仅依靠律师事务所主任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工作制度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首先,合伙人负责制度不能改变,这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特性要求;其次,律师事务所的全面不应有主任一人承担,而应合理的将管理工作进行分配,并允许其他有具备良好管理能力的人员参与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中来。

  3.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是基于律师事务所不断发展的改革转变,强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随着律师事务所的不断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管理工作,需要依托完备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在管理委员会的构建中,需要考虑两点:一是管委会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二是管委会成员是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成员应代表不同的年龄段或部门,强化管委会的管理效率,也确保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合伙人加盟的标准和程序

  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言,我国律师法有明确规定,规定合伙人应至少有三人。因此,在对合伙人的定义与分类上,主要基于其加入时间氛围两类:一类是发起合伙人;另一类就是后增合伙人。其中,发起合伙人就是律师事务所起初创建时的合伙人;而对于后增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合法的程序加入到合伙人之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化改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对合伙人的变化,这种变化既包括原有合伙人的退出,也包括新的符合条件的合伙人的加盟。而更多要面对的是后者。

  合伙人加盟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需求,也是强化核心竞争力的有力保障。若一个律师符合相应的条件,那么基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需求,则可允许其成为合伙人之一。在合伙人加盟的过程中,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签署合伙人协议。其中,表决通过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致通过;另一种则是绝对多数通过。

  (五)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

  当前,随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不断发展,其在利益分配方面,已逐步形成了平均分配制、份额分配制、计点分配制、自食其力制四种模式。针对不同的律师事务所,这四种模式的运用会存在一定的不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分配模式,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点:

  1.分配的弹性。僵化的分配模式不利于利益的有效分配,强调分配的弹性,就是强调分配的动态性。这一动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律师事务所处于动态的发展形态;二是分配模式应基于律师事务所的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与调整,以更好地契合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需求。

  2.分配的公平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的利益诉求,分配的关键要让合伙人都觉得公平,这才能凝聚合伙人的创造力。

  3.分配的简单性。从本质而言,利益是复杂的,但也是简单的,基于简单的分配模式更能突出分配的公平性和弹性。一方面,分配模式要明确合伙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另一方面,分配的简单性决定了其关系亲密度,越是复杂越是疏远了合伙人的关系,反而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六)律师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职业性强,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资源。一方面,律师承担着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工作;另一方面,律师也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来源。因此,实现对律师的科学化管理,是优化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与利用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律师行为的规范与引导,并着力于律师能力的培养;其次,建立良好的薪酬制度,夯实律师队伍建设。良好的薪酬制度不仅能够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而且有助于激发律师的工作效率与潜力;再次,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提高律师接受管理的自觉性。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现公司化运作,是一种面向未来发展的重要改革举措。但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制度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尤其是在薪酬制度方面,要与公司化运作相契合。首先,薪酬制度要实现调整,转变过去自己创收制度,逐步形成 “基本工资+提成“的公司制。这样一来,业务管理模式与薪酬制度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在确保律师高效完成基本工作的同时,激励他们不断的研究、创新,实现高效、高质的工作;其次,在薪酬制度中“提成”要素的存在,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因素。一方面,“提成”增加了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也让律师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机制,进而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能力。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的不断深入,当其正在实现公司化运作之后,其薪酬制度中的 “提成”也需要进行转变,以“固定年薪制”作为重要的薪酬,更符合这时期的律师事务所发展需求。固定年薪制不仅有助于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而且不会让律师为薪酬分心而影响业务工作的开展。

  (七)业务管理

  为适应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需求,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十分必要,这是提高业务水平的保障,也是确保业务质量的重要基础。

  1.业务接受。在业务管理的过程中,业务接收是重要的环节。首先,业务接收要基于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其次,业务接收应遵循“统一”原则。

  2.业务管理。为满足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需求,实现业务的专业化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管理的必然需求。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基于不同的专业对口,设置不同的专业部门,如诉讼部、公司部等等,强调律师专业化管理的实现。

  3.业务分派。在业务的分派过程中,强调适应性原则,也就是说,基于律师的执业水平、业务专长等,对其进行综合的考虑,最大程度地满足业务及客户的需求。

  4.业务监控。业务在分派之后,为确保业务员的有效完成,需要进行监控,在规范并引导律师行为的同时,及时对出现的司题进行处理。在监控的过程中,可以是一对一或以团队的形式进行,主要在于确保监控的有效落实。

  5.业务评价。业务评价是业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需要管理层的重视,在评价中,所采用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如检查或指向等,都是有效的评价方式。并且,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言,业务评价的开展有助于提高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的支撑措施

  (一)制度保障

  1.制度保障的现实意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改造过程也必须建立起规范的组织制度,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强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将具有如下现实意义:根据律师事务所服务的特点,要想提供优质的服务,一是要确保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要在制度的引导与约束之下展开;二是要强化现代化管理,尤其是对于管理职责的明确,是提高管理效力的有力保障。

  因此,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律所律师的素质,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帮助执业律师迅速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和提升职业技能。

  2.制度保障的体系内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化运作的过程中,制度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十分重要,强调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如下图2所示,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过程中,所需要依托的保障制度体系。(二)知识共享的组织体系

  1.律师事务所知识共享的特殊性与必要性。律师事务所是知识高度密集行业,其主要为满足社会特殊需求而设立的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法律领域的服务。在律师实务发展的进程中,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托于多样化的要素,如手段、途径等,都是构建战略发展所必须的。但是,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战略目标的实现应注重知识管理理论、手段的践行,这不仅是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所决定,而且也是强化律所之间相火交流、构建知识共享组织体系的有力保障。

  2.律师事务所知识共享的实现方式。虽然知识共享组织体系的构建是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有力举措,但在实现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现实障碍,强调采取有效措施,为知识共享的实现夯实良好的内外基础,并逐步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和引导知识共享的实现。首先,应积极创建知识共享文化,这是实现知识共享的重要基础。一方面,律师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只有相互信任,才能从本质上实现知识共享;另一方面,提高律师之间的合作效率,有效降低机会主义的可能性;其次,建立健全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最大程度上减少知识共享评价机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知识共享奖励,阻止对可完整转移知识的隐藏行为,在制度设置方面应让律师体会并享受到将个人的知识与他人共享带来的利益。

  (三)人力资源的管理体系

  1.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特殊性。人力资源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相比于其他行业,律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的特殊性显著,主要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专用特性、权属特性和社会特性等方面。

  2.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在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不仅要针对人力资源的特殊性,而且需要采取有建设性的管理措施。如,强化人力资源的利用与引进;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强化人力资源的培训教育工作;实现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和激励。

  (四)品牌建设与营销体系

  1.律师事务所品牌建设与营销管理的意义。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在于品牌的建设,以品牌构建而成的发展形态,更契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需求。一方面,要以品牌建设作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元素;另一方面,要与客户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关系,确保营销管理目标的实现。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行业发展中,忠诚的客户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础,而提供良好的服务是夯实这一基础的必然需求。

  2.律师事务所营销与品牌建设的实现方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或者说品牌竞争力的提升,有赖于组织结构的支持和建立和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务所品牌建设和营销结构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以提供高服务质量为宗旨;战略目标与营销战略相一致;规模化、专业化优势是品牌建设的基础;个性化、差别化的服务对品牌的影响;人力资源、知识管理对营销战略的推动;信用对品牌的作用。

  四、展望

  立足当前,展望未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时期面向未来发展的重要选择,也是加快改革发展步伐的重要力量。随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其逐渐构建公司化运作的趋势日益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并优化与调整了其核心竞争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集中体现。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也存在诸多的司题,如:社会资金吸收难仍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面临的一大司题。因此,作者呼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改律师法,推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律师论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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