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技术专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代表作条件
工作取得的技术创新、项目课题、产品设计、标准规程、发明专利、论文论著、检查成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
申报中级职称,应当具备的业绩、成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获得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成果。
(3)参与完成本专业课题(项目)研究;或参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得到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
(4)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报告,并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工作部门认可或采纳;或在正式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理论文章;或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著作、培训教材、科普图书等。
(5)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药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管理办法等的起草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6)参与制(修)订本专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7)在省级以上药品检查中,发现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的业绩、成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前6位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作为前6位完成人,获得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专利。
(3)作为前6位完成人,参与完成本专业课题(项目)研究,或作为前6位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
(4)获得省级以上工作部门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5)作为前6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本专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6)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培训教材、科普图书等,或作为前6位完成人,在正式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编写本专业技术报告2篇以上,并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工作部门认可或采纳。
(7)作为前6位完成人,参与完成省级药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管理办法等的起草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8)在国家级药品领域培训班、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中担任授课专家,累计授课1次或2学时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活动中担任授课专家,累计授课2次或4学时以上;或在市级以下学术活动中担任授课专家,累计授课3次或6学时以上;或为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或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授课2次以上、听众累计100人次以上;或在省级继续教育网络平台上提供课程累计达4学时。
(9)在省级以上药品检查中,发现药品安全风险隐患2次以上,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10)在省级以上工作部门主办的本专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或团体二等奖以上团队成员。
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的业绩、成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前3位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作为前3位完成人,获得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专利。
(3)主持完成本专业课题(项目)研究;或主持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5)作为前3位完成人,制定本专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6)作为前6位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式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编写本专业技术报告3篇以上,并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工作部门认可或采纳。
(7)作为前3位完成人,完成省级药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管理办法等的起草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8)在国家级药品领域培训班、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中担任授课专家,累计授课2次或4学时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活动中担任授课专家,累计授课3次或6学时以上;或在市级以下学术活动中担任授课专家,累计授课4次或8学时以上;或为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或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授课3次以上、听众累计150人次以上;或在省级继续教育网络平台上提供课程累计达6学时。
(9)在省级以上药品检查中,发现药品安全风险隐患3次以上,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10)在省级以上工作部门主办的本专业技能竞赛个人第1名或团体一等奖团队成员。
《山东省药品技术专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代表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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