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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时间:2022-10-31 15:50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46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为了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对《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挥职称评价在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云南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实际,充分吸收省外有关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标准,经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本《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共分为六章24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通过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设置、职称评审促进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导向要求。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共2条。主要明确了申报评审专业为群众文艺创作与表演、群众文化研究和群众文化管理,方便根据不同人员的工作内容特点对应适用。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报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各层级职称须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共5条。具体规定了各类专业对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定性要求、履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三个方面的条件。特别注意偏重业绩成果并对其进行了定量描述,对学术成果也进行了定性、定量的要求,以起到评审更加科学合理的效果。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共3条。对破格申报副高级、正高级的条件规定了定性、定量的业绩成果必要条件,总体要求明显高于正常评审的标准。

  第六章为附则,共7条。主要是对学术成果、获奖认定等部分概念的定义和解释。

  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问:《标准条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此次群众文化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聚焦群众文化行业特点实际,聚焦人才评价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体现了职称评价在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一是破除“四唯”倾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群众文化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察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价更加科学。

  二是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调查报告、群众文化相关业务培训或业务辅导、在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独立撰写的本专业理论文章等代表性作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纳入职称申报范畴,畅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职业发展通道,同时也落实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四是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县人员,在学历资历、业绩条件等方面均放宽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五是畅通了各类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国有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或个人等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群众文化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群众文化系列职称评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46号 ).pdf

转载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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