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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职称论文规范移动通信产业专利许可规则的研究与建议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王编辑时间:2017-01-1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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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篇通信职称论文发表了规范移动通信产业专利许可规则的研究与建议,论文探讨了移动通信产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现状,并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提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需要多方参与,从而保证通信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通信产业论文

  关键词:通信产业论文,通信职称论文,移动通信

  1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现状

  随着移动通信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移动通信标准的制定中,相应的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也越来也多。到了4G阶段,已经有超过30家企业向ETSI(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披露其拥有和4G相关的必要标准专利。具有公权性质的标准和具有私权性质的专利在移动通信产业结合得越来越紧密,企业的利益导向使得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争论逐渐成为移动通信产业的常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不仅引起了企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关注。

  以美国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为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是其主要业务之一,大约70%的净利润来自专利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也备受关注。以高通公司的专利授权模式为主要内容,中国、欧盟和韩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对高通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其中,在2015年中国公布了对高通公司的处罚结果:“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15年11月,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也指控高通公司的技术授权方式违反该国反垄断法,并计划对高通进行处罚,并强迫其调整商业行为。在中国的反垄断处罚结束后,高通公司也陆续与中国企业进行专利授权谈判,并且和部分企业签署了专利授权协议。但是由于产业缺乏统一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规则,不仅高通公司在许可过程耗费了很多的精力,被许可企业对许可模式和许可条款上也争议很多,这也导致国内终端销售量排名靠前的一些企业还在就专利许可问题与高通公司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移动通信产业缺乏统一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不仅会出现专利权滥用行为,还会导致专利许可双方的激烈对抗,使双方利益受损。而专利许可双方的对抗实质上仍是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统一理解的缺乏。

  2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分析

  2016年6月,由于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存在分歧,高通公司对魅族公司发起了诉讼,包括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Qualcomm向魅族提供的专利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和Qualcomm所承担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许可义务。同时请求法院判决Qualcomm向魅族提供的专利许可条件,构成Qualcomm与魅族之间针对移动终端中所实施的Qualcomm中国基本专利的专利许可协议的基础。前述Qualcomm中国基本专利包括与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以及向北京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分别指控魅族侵犯了Qualcomm覆盖智能手机多种功能和技术的多项专利,包括与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

  以往和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和不带歧视性的条款)原则有关的案件上,通常是被许可人认为专利权人违法FRAND原则,从而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来判决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在许可时是否违法FRAND原则。而本案中,高通公司则以专利权人作为原告,请求法院来判决高通公司的专利许可条件符合FRAND原则,即希望获得官方证明其专利许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防止魅族以违反FRAND原则进行反诉。另外一个则是典型的以专利许可为目的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属于欧美公司经常使用的策略,例如,当年美国知名的计算机巨头对不接受其专利许可的企业经常凭借其专利数量和资金的优势,反复对许可对象发起专利诉讼,实力弱小的企业通常会疲于奔命,最终接受对方的许可条件。从诉讼标准可以看出,高通公司和魅族纠纷的根源就在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双方由于在许可规则上存在分歧导致不能在专利许可上达成一致。高通公司一方面希望通过司法的方式证明其专利许可规则的合理性,同时也凭借其强大的专利实力迫使对手就范。   FRAND原则是各标准组织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一个要求,就是要求进行公平、合理、非歧视的许可,公平和非歧视在行业没有太多争议,基本上就是专利权人给所有人的许可条件都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合理的判断上产业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高通公司的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收取专利许可费的基数最低为设备净价的65%;(2)在中国对3G设备(包括3G/4G多模设备)收取5%的许可费,对包括3模LTE-TDD在内的4G设备如不实施CDMA或WCDMA则收取3.5%的许可费;(3)要求许可对象除中国外,在高通公司有专利布局的国家或地区按照设备净价的100%缴纳许可费,在无专利布局的地方按照设备净价的65%缴纳许可费。在此规则下,以魅族为例,魅族2015年的销售量是2500万台,以各种机型的综合平均价格为1000元计算,销售额大约在250亿左右,如果按照高通公司的收费标准,魅族需要支付的专利费在8亿元左右。国内移动终端厂商的毛利润最高一般在5%左右,如果以此为标准,那么魅族在2015年的毛利润为12.5亿。

  众所周知,高通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基带芯片,目前基带芯片价格占整机的10%~20%。高通公司认为他的专利技术对移动通信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不能简单的以基带芯片的价值来衡量,因此要以整机价格的65%为基础收取专利费。而终端厂商,例如魅族,认为其产品的整体价值不仅是基带芯片等移动通信产品的集合,还包括屏幕、外壳、电池等其它成本较高的部件,这部分价值和高通公司的专利无关,不应也算在收费基数里面。并且部分企业长期以来主要使用MTK等公司研发的基带芯片,对高通公司的芯片依赖程度低,在专利许可中把自己定位为元器件的使用者,对按整机价格比例收费的方式不能接受。

  综上可以看出,专利纠纷的根源就是专利许可规则的矛盾,由于没有统一的专利许可规则,各方都会有各自的理解,以及支持自身的理由。但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规则问题是否是司法诉讼能够解决的,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需要多方参与

  专利许可协议中包含了相当多的商业条款和专利收费条款,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商业协议。从法律依据上来说,通常只有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存在市场垄断、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时,政府部门才会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要求进行整改等。法院受理的与FRAND相关的案件,也通常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侵权赔偿和被许可人申诉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为主。例如,被许可人请求法院判决专利权人违法FRAND,法院会给予专利权人既有的专利许可协议,类似于“既然你要别人10块钱,为什么要他20块钱,这样不合理”来进行判决,是请求法院来处理一个公平性的问题。高通公司作为专利权人请求法院说“我这东西要20块钱,有些人接受了,他觉得贵就不给,法院你让他给了吧”,这成了要法院不仅要判定公平性,还要判定专利许可费用是否合理。高通公司相当于把市场难题交给法院,希望能够通过司法行为来解决市场难题。

  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产业形成规范化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在不涉及市场垄断的情况下,许可条款和收费方式等标准必要专利规则属于许可双方的商业行为,更多时候是通过许可双方的协商来确定的,哪怕是强制许可,通常也是由许可双方协商许可条件为主,裁定为辅。因此,在专利许可规则中,政府通常会监督不合理和违法的行为,例如专利权滥用,如果企业之间达成许可协议,则是企业之间的商业行为,而不是官方认定其专利许可条件是合理的。如果专利权人和很多被许可人签署了专利许可协议,但是也不代表其许可协议的条件一定是合理或合法的,如果有企业反映其专利许可条件是不合理或违法的,政府部门也会对专利权人进行调查。

  因此,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的规范化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主要会发挥一个引导和监督的作用,专利许可规则的协商和确定主要还是要产业链多方参与,共同协商完成。要形成一个产业广泛认可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首先需要一个公平对话的环境,无论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还是被许可企业都能够就专利许可获得公平的地位,能够获得表达自身观点的正常渠道。此外,需要标准组织和产业联盟等团体组织代表产业发挥标准必要专利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要保证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要引导各自成员加强专利合作,开展专利协同运用工作。产业各界还应就专利许可规则的主要内容尽快加强协商,就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评估方案,以及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方式展开共同研究,在对话中寻求共识,最终形成产业认可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

  4 结束语

  通过对移动通信产业主要的专利许可情况和专利纠纷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缺乏能够达成广泛共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缺乏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评估、对使用方式进行监督,使得移动通信产业的专利环境日趋复杂。无论是专利持有者还是专利使用者,都应该充分意识到规范化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对于我国的移动通信产业,首先应该加强合作,协同开展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评估和使用规则的研究,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推动世界建立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规则,从而保障移动通信产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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