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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典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1-07-0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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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伴随我国婚姻法的日益完善,新婚姻法在立法和内容上进行调整,重点突出对群众的社会保障。为方便管理,婚姻家庭法回归到民法典体系。本文首先指出婚姻法的不足,介绍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的特性,并探讨在此背景下如何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灵活应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构建文明家庭,推动社会文明发展,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婚姻法律制度;修改与完善

  社会主要由家庭构成,而婚姻又构建组成家庭,实现家庭的衍生。婚姻法律制度隶属于民法,在民法典体系下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完善婚姻法律制度,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实现婚姻法律制度的平等性、公正性。

基于民法典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当前婚姻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婚姻财产制度不明确

  在新婚姻法律制度中,对夫妻财产的划分主要运用列举式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过,在实际应用中并不能够解决问题。在法律上针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认定不明确。如若夫妻分居是双方自愿行为,那么夫妻双方各自获得的财产就属于他们单独的财产,在离婚时再将这份财产归入共同财产处理并不合理。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划分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当前新婚姻法律制度中财产制度的应用存在不足。

  (二)生育制度体系不健全

  首先,婚姻法律制度中,关于公民生育权的保护,并不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其次,随着科学医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采用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生殖技术,但是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对这些辅助生殖技术缺少明确规定;最后,婚姻法律制度中,夫妻之间一旦出现任何伤害夫妻双方生育权的行为,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故意与他人通奸生育的行为,受伤一方便可以向对方提出诉讼。

  二、婚姻法律制度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特性

  (一)婚姻法律制度调整对象具有伦理性

  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伦理价值,主要由家庭关系的属性决定,我们认知中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都是婚姻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主要由人的社会属性决定和影响,正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不断变化发展,推动婚姻法律制度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蜕变。

  (二)婚姻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的差异性

  婚姻法律制度与民法中其他法律的区别:首先,调整对象的主体不同,适用原则也不同。婚姻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有亲属身份关系的人,他们彼此存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例如,在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关系,当夫妻关系解除时,那么随之关系的结束夫妻财产制度也必然终止。其次,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社会性质不同。婚姻法律制度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具有稳定性,前者是追求一种长期伦理关系的结合,并不是为了利益而短暂的结合,因而受到道德观念、民族习惯及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影响,具有深刻的精神内涵和人本主义伦理色彩。

  三、民法典体系下如何完善婚姻法律制度

  (一)调整结婚制度

  首先,民法典体系下,法律制度强调以人为本,由此婚姻法律制度重视和尊重公民意志。在民法典体系下对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强调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法律制度中保留“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内容,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删除,将结婚与不结婚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自主决定。民法典体系下,对结婚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有效拓宽了人们结婚自由权力的范围,体现了对民事主体的尊敬。民法典体系下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当事人的诚信提出要求,指明如若夫妻双方有一方对患重大疾病故意隐瞒,不能如实相告,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其次,修改结婚生效的时间,以往婚姻法律制度规定,夫妻关系在领取结婚证起开始确立。但民法典体系下,修改婚姻法律制度指出夫妻关系是在结婚登记后才确立。因为颁证和登记两者不同,前者属于一项公权力的行为,后者则是当事人双方出于各自本愿的行为。最后,胁迫婚姻撤销规则的修改与完善。旧的婚姻法中,因胁迫确立的夫妻关系,受胁迫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撤销婚姻关系。民法典体系下的新婚姻法律制度,删除“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内容,最后调整为“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这一修改不仅更加合理,还保护受胁迫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婚姻法律制度,也增加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帮助,当婚姻关系被撤销或者处于无效时,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利向另一方申请损失赔偿。

  (二)完善婚姻关系

  民法典体系下,对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家庭关系不断完善。第一,倡导夫妻平等,明确夫妻的家事代理权,夫妻双方对日常家务事都有决定权;第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着“共债共签”的原则,在离婚时双方应共同偿还债务;第三,确认婚内析产的法律规则,为保证婚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的稳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第四,增加亲子确认规范,父母、子女就亲子关系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论

  伴随社会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婚姻法律制度有助于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利益。在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着重于身份法、财产法。本文通过介绍婚姻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婚姻法律制度的特性,探究民法典体系下如何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加强婚姻法的法律作用,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杨玉静,蒋永萍.“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修改与完善研讨会”综述[J].妇女研究论丛,2015(002):113-116.

  [2]曾维硕.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8(28):200.

  [3]夏吟兰.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J].法学论坛,2014(4):5-14.

  [4]丁聪.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J].法制博览,2018(034):246.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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