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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西北抗日根据地女性婚姻陋习变革初探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1-07-0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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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世纪30,40年代晋西北乡村地区是典型的封建传统社会,女性婚姻观保守落后,农村夫权统治严重。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建立,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婚姻法令与政策,建立起以平等、自由为特征的婚姻制度,宣传推行了新的婚姻观念。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下,新式婚姻剧烈冲击传统婚姻,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在家庭问题上的矛盾得到缓解。广大女性也得以从封建婚姻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走向革命道路,从而使晋西北农村女性婚姻生活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景象。

  关键词:晋西北抗日根据地;女性主义;婚姻变革

晋西北抗日根据地女性婚姻陋习变革初探

  0引言

  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有关婚姻法令政策的制定关乎百姓福祉与社会安定。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晋西北创建了革命根据地,为了动员群众,废除陋习,在根据地开始了大刀破斧的婚姻社会变革,解放了长期处于传统婚姻枷锁中的女性,广大妇女积极参战、支前,成为边区革命事业一道靓丽的风景线;这种变革不仅为抗战最终胜利奠定了重要的群众基础,也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婚姻变革与实践方面的探索积累了经验。

  1根据地创建之前的女性婚姻形态

  晋西北革命根据地因地处偏僻,交通闭塞,经济落后,封建思想浓厚,且经常受战乱和荒灾的影响,以致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其强迫包办、男尊女卑、忽视女性身份和价值等落后的婚姻习俗仍普遍存在。而且,买卖婚姻、早婚、纳妾、童养媳、租妻伙妻等传统婚姻陋习也屡见不鲜。

  1.1买卖婚姻

  “婚姻论财”在贫困的中国乡村由来已久,这种落后思想长期影响着晋西北民众的价值观,没有钱娶不到媳妇被视为“公律”。买卖婚姻是一种把女性当作货物进行交易的落后婚姻陋习,体现着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女性可以和物品一样,参与商品交换和买卖。“通常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是直接以货币交易;二是以嫁妆费、衣服首饰费等为名支付礼钱,这多限于官宦、富豪之家;三是儿女换亲,多见于贫苦之家;四是用耕牛、窑洞,甚至是猪羊换媳妇。”[1]402卖儿卖女的主要目的是钱,贫农为维持生活或债台高筑无力偿还,或典当到期无钱赎回,或遭遇其他意外时,只得将女儿卖掉;在日伪统治区,还有为了吸食鸦片而卖闺女的。即使已婚妇女也逃不掉被买卖的命运,妇女可被其老公及其他近亲属出卖,如丈夫出卖自己的媳妇称为“活人妻”,也有婆家将儿媳卖掉,以便另娶的。许多妇女甚至在自己不知道情况下被人卖到别家作媳妇,贩卖妇女像商品一样普遍,有的妇女被卖次数高达五六次。买卖妇女一般经媒人从中撮合,商定“彩礼”,卖家和媒人从中取利。“过去一个女子要卖一、二百白洋,抗战以来逐渐降低,但至少仍要10多块、20块白洋。”[2]32还有一种卖婚的形式是妇女自卖,许多妇女自己也觉得父母养活一场不容易,也应当卖点钱。当地一些老年人认为养女赔,“得要几个钱,要不然白养活了”,甚至还有人认为彩礼要的少了,就是养的闺女不值钱,彩礼越多越好。由于这些迂腐观念的存在,使得买卖婚姻在晋西北很长时间不仅未能消弭,反而更加猖獗。

  1.2童养婚与早婚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奶媳妇”,是早婚的典型。不到婚龄就订婚、结婚的现象在晋西北地区较为普遍。其表现为男女之间婚龄相差悬殊,有的相差20岁,甚至更多。就晋西北整个地区来说,普遍从两三岁起就开始订婚,也有指腹为婚者。至于结婚年龄,虽然各阶层不尽相同,但是一般女性结婚年龄不超过16岁,最小的有10岁。“青干校青妇队,共有40个青妇,15岁以下结婚的有25人,艾掌村34个青妇,都是16岁以下结婚,最小的12岁,年龄又不相当。”

  2对传统婚俗的改造与新式婚姻的实践

  当革命来临时,晋西北地区女性仍被传统的婚姻习俗所裹挟,女性仅作为男性结婚的对象、兑换钱财的商品、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存在。传统伦理观念与大众文化心理结构一直束缚着女性。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巩固根据地建设,发动广大妇女投身革命,根据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放广大女性,这些举措使晋西北乡村女性婚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2.1颁布并实施婚姻法令与政策

  晋西北地区交通闭塞,土地贫瘠,环境封闭,新观念难以进入,女性仍然沉浸在旧式伦理、封建宗法的道德体系中。而且,晋西北是典型的夫权社会,治理家庭的大权由男性执掌,“男性独裁”模式与“夫权至上”的家庭结构是社会常态,这又使得晋西北地区妇女处境更加艰难。妥善解决晋西北地区女性婚姻这一社会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也是中共进行革命斗争的应有之义。为提高根据地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处境并使之获得女权自由,打破旧式封建婚姻制度与家庭结构,引导家庭治理模式由“男性独裁”向“两性共治”转变,建立男女平等、公平、自愿的新婚姻制度,中共在根据地不断探索与试验,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婚姻法令与条例,以争取女性在婚姻中获得自由和解放;推行新的婚姻政策,以确保男女婚姻自愿、权利平等。

  2.2积极宣传新的婚姻理念和思想

  各种婚姻条例的出台使得旧的婚姻制度丧失了其合法性,自愿平等的婚姻观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然而,根据地群众长期饱受封建压迫,传统的婚姻观念在人们思想体系中根深蒂固,想要立马改变妇女处境并非易事。中共运用多种方式来宣传婚姻自由,解读新的婚姻观,使人们逐渐意识到落后婚姻习俗的危害,乐于并主动落实新的婚姻条例。

  3婚姻变革的成效与局限

  在晋西北革命根据地,随着一系列新法规的颁布及新婚姻观念的推行,新的婚姻变化在剧烈冲击着传统婚姻,彻底改变了旧式婚姻制度下早婚、男女不平等、卖婚、强制包办等封建陋习。在中共的治理下,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得以确立,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得以提高,削弱了农村“夫权为王”的统治,从而使晋西北地区女性婚姻状况得到改善,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婚姻新风尚。

  结语

  总体而言,中共在晋西北地区的婚姻变革是伴随民族救亡革命而兴起,由此也决定了中共的婚姻政策不免受到革命现实的制约。解放女性是为了集聚更多革命能量,维护抗日秩序和大局,女性的个人诉求和福祉都要服从于民族和革命利益,女性婚姻不得不让位于阶级、战争与革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女性的婚姻利益被搁浅也是对革命的一种奉献与牺牲。

  参考文献

  [1]山西省妇女联合会,编.晋绥妇女战斗历程[M].北京:党史出版社,1992.

  [2]共青团山西省委,山西省档案馆,编.山西青年运动历史资料(晋绥革命根据地分册:第2辑)[M].内部发行,1986.

  雷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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