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革命与性别:20世纪40年代华北乡村女性婚姻探析
摘要:20世纪40年代华北各根据地相继颁布了新婚姻条例,这些条例的出台给各根据地乡村妇女带来了婚姻生活发生变迁的机会。然而在战乱、灾荒以及乡土社会经济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形下,乡村女性的婚姻观念、家庭生活、两性关系等变革程度难以用“政策—效果”模式进行概括。在传统、革命与性别等多重因素作用下,乡村女性对新政策的反馈,彰显了基于个人利益的主体性与能动性,抗争探索婚姻的新路径;同时又处于无可奈何的被动之势,听天由命、遵循传统女性的婚姻模式。这既打破了我们对传统乡村女性原有的他者身份与历史地位的认知,又凸显了妇女解放道路的曲折与复杂。
关键词:婚姻政策;乡村女性;华北乡村;婚姻生活
关于革命根据地婚姻的研究,学界主要从“婚姻与立法实践”“妇女解放运动与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婚姻制度与家庭变革”以及“女性婚姻观念与婚俗”等四个维度展开。①随着性别理论在多学科广泛运用以及新革命史研究范式的兴起,女性逐渐成为婚姻问题研究的聚焦点。然而,从女性角度切入探讨婚姻政策颁布后乡村女性的切身体悟与应对的文章数量较少,本文以档案资料为依托,以社会性别理论为指导,以女性视角为探讨问题的基点。第一,考察20世纪40年代婚姻政策颁布后,在革命、战争、传统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华北乡村女性的婚姻观念、对婚姻政策的掌握和利用以及婚姻生活状态、两性地位等。以期从宏大叙事中剥离她们的生命体验,还原历史场景中真实的妇女形象。第二,通过对乡村女性婚姻生活、思维惯性的关注,窥视近代乡村社会运行的内在逻辑,探讨传统、革命与性别三者间的互动关系。第三,通过对20世纪40年代华北控制区女性婚姻实态的爬梳,体悟妇女解放的长期性与艰巨性。
一、婚姻观念:多元下的迷茫
为践行妇女解放精神和满足让女性走出家庭支援战争的需要,华北控制区各根据地自1940年初相继颁布了新婚姻条例。②新婚姻条例的出台,无疑是一场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深刻革命。从法律上直接赋予女性在婚姻上的自主权利,给女性婚姻家庭生活和男女性别关系带来了变迁与重塑的机会。然而在战乱、灾荒以及乡土社会经济基础尚未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形下,乡村女性婚姻观念与变革程度却未像想象的那般理想。
二、婚姻困境:强迫与不公
婚姻政策颁布后,华北乡村女性的婚姻掀起了些许涟漪,性别秩序也获得了重建的契机。然而婚姻不自由现象仍普遍存在,且出现了新形式。
(一)传统语境下的婚姻困
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妻嫁汉、穿衣吃饭,是传统婚姻观念。虽至近代,西式婚姻理念逐渐在大城市悄然兴起,但在较偏僻的华北乡村,传统依旧根深蒂固,父权文化并未日渐“式微”。因此,当妇女反对买卖婚时,常遭到父母责骂。对提倡的离婚自由,父母出于经济、社会舆论等原因多持反对态度。相较于婆家给女性施加的压力,娘家应承担起“补偿性亲属关系”的角色,但娘家人碍于传统、经济、姻亲关系等因素多将嫁出的女儿弃置不顾,甚至直接出面阻挠。正如阎云翔所言,公众领域发生的变化往往不会立即反映到私人领域,私人领域具有排外与封闭的性质。[7]60所以直到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婚姻自主在华北乡村仍难以见到。
(二)革命哲学中的工具婚姻
颁布婚姻政策、赋予女性婚姻自主权利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动员广大妇女、充分挖掘妇女的人力资源,以弥补战争与革命所致的人力短缺。然而她们在稍许挣脱传统婚姻枷锁的同时,又不得不服从革命整体利益。美国历史学家L.S.斯诺夫里阿诺斯曾指出:“争取妇女权利这项事业在妇女自身中间没有得到优先考虑。在革命期间,她们主要适应本阶级的需要而没有适应她们作为女性的需要。”[11]199比如,女性的身体在战争中变成了攫取更多兵源的工具,但她们的利益诉求和切身感受却被搁置了。榆次县某村村干为了完成扩军任务让3个新战士选妻,被选的女子都不情愿。村干部就威胁说:“你们不拥护新战士,就别结婚了。”[12]岳北李方村村干的做法更加荒唐,他们让即将参军的农民随便挑结婚对象。若挑选出的是已婚妇女,便动员该女子与丈夫离婚,若其夫不从,就命令该男人去服兵役。另一个村动员新战士时,把轿子抬到哪家门口,哪家的妇女就被抬走。若哪个被“相中”的女子不从,遂派民兵去抢。[13]太岳区四地委统计称:“动员给新战士的女人是村村都有,有的还进行闺女村与村之间的互换。”[14]平顺五区不完全统计,有70个妇女被迫嫁给新战士。[15]在新丈夫离家上前线后,很多妇女因对解决婚姻问题感到无望暗自啜泣,那些一夜怀孕的则更是不幸。
三、弱者的“武器”:维权的合法与违规
“五四”以来,学术界长期将女性勾勒成被动、受压迫、生活在暗无天日中、无反抗能力的形象。然而,本文认为不能将女性看成铁板一块,更不能忽视她们的主体性与能动性。传统女性在某些层面会利用各种方式反抗传统父系社会秩序和革命所带来的不平等、规避利益受损,但她们采用的方式与达到的目的却难与“妇女解放”直接勾连。
(一)依法维权
随着革命与战争的进行,乡村妇女逐渐有了利用组织与政策维权的意识。从当时各地的档案中我们均能觅得一鳞半爪。如临县张家寨王子华去娶刘家庄刘姓女子时,该女子跑到区政府告发家里包办婚姻,后经政府判决解除婚约。[17]阜平县一50余岁的豪绅买得不到20岁的女子为妾,临娶前该女子向妇救会求助,妇救会依据边区禁止买卖人口纳妾之法令力争。[18]婚前利用政策求得结婚自由的女性已为数不少,婚后依托法令获得离婚自由的更是不胜枚举。一些女性充分利用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使用“感情不合”“虐打”等词汇与家庭、政府抗争。如潞城县申海棠与丈夫感情一直不佳,申常因对婚姻不满故意生事,男人愤而出手,她即借故提出离婚。[19]对女性提出离婚的审讯记录中有大量的她们用官方词汇回应离婚理由的案例。女性与组织、政策结盟有效地达成自我婚姻诉求。一方面,妇救会、政府成了她们解决自我问题的场域;另一方面,在这些法律条例的明文规定中寻找到了可凭之据,极力将自己塑造成弱者的形象,进而诉说符合政策的“不幸”与“痛苦”,她们已开始有意识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二)违规诉求
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华北乡村,传统婚姻仍占主导地位,女性多无法自主选择结婚对象,婚后对丈夫又有诸多不满,长此以往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在较闭塞的环境中,发生婚外性关系成了她们排解对婚姻不满之感的主要途径。武乡五区树早村的田成家与丈夫感情不好,嫌丈夫外貌不佳,再加之贪图小利与别的男人苟合。[20]和顺东关的李改梅对自家男人样样不满,婚后夫妻关系不睦,该女子常与他人通奸。[21]
结语
新婚姻政策下沉到乡村社会过程中,不断与基层磨合,其间充溢着法律与习俗、两性关系、新旧婚姻观念等多方的冲突与博弈。女性婚姻实态折射出乡村社会中旧有习俗势力根深蒂固,维系家庭与农业生产的传统父权观念一直占据主导地位。20世纪40年代华北乡村并不具备实行婚姻充分自由的经济与观念条件,加之婚姻变革的复杂性,致使新婚姻政策推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与问题。
参考文献:
[1]北岳三地委.关于婚姻政策执行的检查(1943年)[B].山西省档案馆,A44-7-2-1.
[2]白潮.乡村法案———1940年代太行地区政府断案63例[M].郑州:大象出版社,2011.
[3]余华林.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闺女接客娘不恼”常成娥母女太“自由”[N].新华日报(华北版),1942-8-8(4).
王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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