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助理工程师职评政策
第一章评审标准
第一条轻工工程助理工程师资格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条的综合要求。
轻工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及本章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标准,通过审议申报人提供的第二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学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是否达到本资格的要求,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
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工作积极,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申报人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对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应用。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与本资格相应的实际工作能力、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评审本资格的人员,应属于本章第六条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否则,评委会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六条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轻工业具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技术教育、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轻工业具体工业部门为:造纸工业;日用机械工业;日用硅酸盐工业;电光源与灯泡工业;日用化学制品工业;食品工业;粮油工业;制盐工业;皮革、皮制品工业;家具工业;文教体育用品工业;燃气器具工业;光学、感光器材及材料工业;衡器工业;玩具工业;室内装饰工业;日用杂品工业;轻工包装与印刷工业;轻工仪器、仪表工业;轻工装备与工程工业;轻工电气工业;食品生物技术工业;饮用水及水处理工业。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但已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在我省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
三、离退休人员的申报与评审,按《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因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处分期满前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八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
㈡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㈢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技术员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㈣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技术员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九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在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2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3、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凡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条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现资格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传递(介绍)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公共课和专业课)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近3年每年100学时(其中40学时为脱产培训,60学时为自学)
(二)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未提交接受继续教育(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能够结合本职工工作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开展工作。
㈡具备完成一般性研究、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在高、中级科技人员领导下,完成分管的工作。
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者,能在高、中级教师和工程师的领导下,有指向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训练(含实验)的实际工作能力,有参加和配合实验、实训场所管理和建设的能力。
第三章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人虽不具备第八条“学历(学位)、资历”的规定的要求,但取得技术员资格以来,业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评审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二、高中毕业后,经本专业知识培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县级以下单位为10年以上),取得的下列业绩成果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1、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完成人)
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有关方面鉴定认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轻工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按具体工业部门及专业划分。轻工工程技术系列各专业设工艺、设备工程、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设“造纸工艺专业”、“造纸设备专业”、“造纸工程专业”、“造纸检验专业”、“造纸技术管理专业”、“造纸质量管理专业”。级别为助理工程师。
第十四条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委会必须严格按评审程序及本资格条件的评审标准、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否则,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程序,降低标准条件。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十八条本资格条件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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