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及我国实际选择
摘要:随着税务会计的产生以及发展成一门学科,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一直倍受争议。本文主要分析现阶段我国应采取哪种模式。首先,分析二者的含义和区别。其次,分析以美英为代表的背离模式和以法德為代表的合一模式。最后,从会计环境论角度具体分析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关系形成的原因,提出我国改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方针。
关键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方针;实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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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初步概述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概念
会计与税务,一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税务会计是随着财务会计的发展而产生的。但随着知识的拓展及研究,很多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已独立发展成一门学科,其与财务会计是背离的。
财务会计,即传统的企业会计,通过货币计量,对企业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控制,确认、计量、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并形成信息,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以及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一门会计。
税务会计,是在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是对企业税务征收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系统的规定和准则,目的在于促进税收公平。
(二)二者之间的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的所有者、债权人、顾客、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以进行有效的决策。税务会计主要目的是提供税务征收的依据和基础,将税收依据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学科。。
2.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应计制),它对收入和费用的是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确认,而不考虑何时收到或者付出现金。在反映企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税务会计的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收付实现制是指交易或者事项只有在收到或者支出现金时予以确认。
4.核算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其基本前提概括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货币计量和权责发生制五项。税务会计依据国家规定的税法,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税务核算计量。
二、分析两种国际模式
(一)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合一模式
1.基本特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合一,会计服从于法律的要求。
2.形成背景:首先,德国、法国国际资本市场不是很发达,以独资企业为主,其投资者乐于持有政府的证券和储蓄存款,而不愿拥有私人工商企业的股票,所以银行业较发达,造成企业主要依靠大银行筹集资金,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政府的投资;其次,德国、法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会计职业界不发达,其会计准则必须由政府制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财务上要求“极度稳健”和“形式重于实质”;最后,法国、德国重视企业长期财务实力,很少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变动表。因此,德国、法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相合一的,会计服从于税法。
(二)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背离模式
1.基本特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二者之间彼此独立。
2.形成背景:美国、英国都是发达国家,具有强大的国际资本市场,企业面向社会群众筹资,并且其财务报告要求充分披露,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美国和英国同属不成文体系,会计职业界发达,其会计准则可以只取得相关权力机构支持的权威性制定和发布。因此,美国、英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背离的,财务会计不受税务会计的约束,独立发展。
三、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一)从会计环境论角度分析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选择
从前章分析国际两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两大模式可以看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的选择与国家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等方面密不可分,从而导致二者间的关系处于不断发展协调的过程中。
1.政治、经济环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并稳步发展前进,一方面,为了保证我国众多大小企业的健康绿色发展,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在财务会计方面严格要求,要求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合理提高市场“无形的手”和国家宏观调控“有形的手”的平衡,税务机关在税法方面严格立法,独立发展。
2.法律环境: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有待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不完善,税法存在漏洞,往往是根据会计准则制定的。但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背离是无可厚非的。
(二)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的改进方针
1.加强会计法律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当前法律规章制度存在欠缺,体系尚不健全,税务会计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存在差距。加强法律方面的监管,明确监督主体,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
2.税务会计核算应采取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可以更加有效的反应会计主体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使得征税更加有依据,同时也遵循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四、结论
结合我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法律环境的发展,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呈现着分离的模式。但由于我国当前税收有些方面依据企业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需获得法律允许才有效。总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真正消除二者之间的联系是不可能的。我国应遵循国家现在发展情况,遵循客观规律,不断创新,实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常勋,常亮.国际会计(第六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6.
[2]戴德明,林钢,赵西卜.财务会计学(第七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1.
作者:张美佳
《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及我国实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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