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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0-08-28 10:07

  摘要:近年来,生态旅游逐渐成为旅游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本文研究 了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结合我国生态旅游立法现状及法律实践,提出法律保障建议,以使 生态环境与生态旅游业协同发展。

  关键词: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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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

  一、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 可持续发展理论

  1995年,世界旅游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西班牙召开了可持续旅游发 展会议,会议通过的《可持续旅游发展宪政》和《可 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规划》这两个纲领性文件使得 生态旅游的发展模式、发展路径逐渐清晰。生态 旅游本质上是一种以环境保护为主,积极促进旅 游景区生态环境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为目标的旅 游发展形式。生态旅游如果在发展中无法最大化 地保护环境,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就会成为无 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只有实现旅游和环境可 持续发展,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才能达到 共赢。

  (二) 木桶理论

  关于木桶理论,最传统的解释是由若干木板 构成的木桶,其最大容积是由最短的那块木板决 定的,而与其最长的木板无关。依据木桶理论,要 想促进生态旅游发展,就要找出制约生态旅游发 展的最短的木板,而环境保护恰恰是生态旅游中 最短的木板。一个自然旅游景区如果超越其环境 容量或受到人为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生态旅 文章编号:1009 - 4601 (2020) 02 - 0052 - 03 游品质就会得不到保障;而如果重视环境保护,生 态旅游就会成为助力生态建设和巩固生态建设成 果的重要途径。因此,生态旅游是旅游资源与环 境保护相互制约、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协调发展 的绿色产业。

  二、生态旅游的法律障碍

  (一)立法分散,生态和旅游的融合性不够

  生态旅游法律体系包括生态法律和旅游法律 两个方面,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生态旅游立 法,具体的生态旅游法律规范较为分散,主要有:

  1•《旅游法)(2018年修订):作为旅游业最基 本的法律,通过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条文确立了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旅游资 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行业发展的社会 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2. 《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该法通过第 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将森林、草原、湿地、自然 遗迹、风景名胜区等领域作为环境的范围加以保 护;明确规定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自然资 源,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经济社会发 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时强制性规定了开发环 境资源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 执法部门各自为政,事后追责为主

  我国地域辽阔、生态旅游资源丰富,依照我国 现行的各项法律规定,生态旅游涉及到旅游、生态 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等 多个部门的管理,在执法方面各自为政,缺乏统一 的执法部门;有的生态旅游景区涉及到几个省区, 甚至涉及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由于各省区的地 方性规定执法部门不一、执法标准不一,极易产生 条块分割,相互制约的现象;执法形式一般还停留 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事后追责,与破坏环境者 获得的高额利益相比,由于处罚额度低,难以发挥 震慑作用。此外,设备技术落后、资金保障不足、 人员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也制约了执法的效果。

  三、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

  (一) 兄善立法,因地制宜得制定地方立法

  一是完善生态与旅游的基本法,使生态与旅 游进一步融合,细化具体制度,如规定生态旅游标 准制度、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客流量管理制度等; 确定合理的旅游环境容纳量、牲畜载蓄量、退耕还 草、改良退化草场、轮牧休牧等措施。明确生态旅 游经营者、旅游主体在旅游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 护责任和义务;二是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可以积极调研,适时调整因地制宜,根据本市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 提下,先制定适合本地方切实可行的生态旅游法 规;三是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将各地方成熟的做 法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制定统一的生态旅游法。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 要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观,为建设和谐 有序的生态环境、开发机制、监管机制提供依据。

  (二) 革新理念,统一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行为

  一是地方政府部门要不断深化“放管服”改 革,在执法时提供必要的政策服务,对旅游业重点 实施事前引导机制,如采取针对生态旅游的规划 者、开发者、经营者等不同的生态旅游活动主体, 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实行购票预约制度、票价调控 和建立容量管理系统,完善游客流量管理制度,严 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是借鉴国外的先进 做法,在旅游景区成立有统一管理权限、执法权限 的生态旅游区管理机构,对于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者要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多途径筹集相应的办案 经费,提升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

  参考文献:

  [1]孙花.我国生态旅游法律问题研究— 以秦岭北麓和 武当山为例[D].西安:西安工程大学,2018.

  [2] 刘卉.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三大理论与实践难点[EB/ 0L].正义网,2018 - 12 - 06.

  [3] 伍百军.儒家“天人合一”生态观对生态旅游开发的当 代价值研究[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7(4).

  作者杨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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