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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论文刊发价格浅析新旅游法存在的问题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afeng时间:2015-06-09 16:03

  本篇文章是由《文艺争鸣》发表的优秀范文,贯彻党的“双百”方针,发表文艺界众家之谈,讨论当今文艺创作、文艺思想、文艺研究中的各种问题,推动文艺理论的建设和发展。读者对象为文艺理论工作者和大专院校文科师生。《文艺争鸣》现已成为全国社会科学方面的核心期刊,2001年在全国1170多种学术期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均在其内)中,《文艺争鸣》的转载率和社会影响排名第七位,在社会科学期刊中,名列第二位。所刊发的文章有百分之七十被转载和收编,许多高校文学院都把《文艺争鸣》列为名刊中的核心期刊之首。

  【摘要】在我国,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就在去年的“十一”黄金周,备受业界期待的新《旅游法》正式实施。随着旅游法的出台,国内的旅游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本文结合中国旅游企业的现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旅游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中国新《旅游法》的相对滞后给旅游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得出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从而促使相关立法机关重视《旅游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新旅游法;问题;对策

  一、绪论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旅游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让人们对享受的一种生活要求。而随着旅游景点的增加和参游人数的大量增加,旅游服务行业也逐渐的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全国各个大大小小的城市,导致了旅游者受欺诈、强迫购物等旅游事件的发生,旅游业一度混乱。而在过去的一年颁布的新《旅游法》中,却没有很好的对这一问题得到解决,新《旅游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对旅游业的发展及对游客们的大多利益,但却没有彻底改善其中很多的细节问题。要想旅游业彻底发展,必须从大多数人的发展利益出发,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在细节方面做到完善,才能更好的保障游客们的权益,把旅游业做的更大更强。

  二、我国旅游业发展现状

  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近些年来我国旅游业的很多环节都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这跟我国经济的持续升温和多年的实践和积累经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我国现在旅游业的情况和发展状况并不是十分的完善,有很多纰漏和不足的地方需要解决而且这些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很长的一个过程没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我们先从整体来看,我们国家的旅游业缺乏一个宏观掌控的管理机构,比如说旅游业现有的进出机制就不符合市场竞争的需要,虽然我国的旅行社的数量在成年的增多,规模也在发展但是他管理法规的配套设施却比较落后,根本就跟不上国际的水平,并且行业监管经常的缺位,这种种的弊端造成了旅游业低水平粗放式国丈发展的特点。在从细节上看,我国的旅游业也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足经营主体呈现出泥沙俱下的状况,很多旅游业工作人员都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而且意识上更没有以公司为主,他们在行业内不择手段地谋取利益令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并且旅行社常年出现低价竞争的局面,游客的合法权益还得不到切实的保证,导游的薪酬也没有一个合格的管理,这一系列的问题就成为了旅游业发展的巨大障碍,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改善那旅游业的发展将会止步不前。

  三、我国新旅游法颁布的意义

  在我国,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根据当时当地的社会条件和需求而制定出来的。对于我国的旅游法,直至去年的十月份才真正的出台。它经历了旅游业已发展了近35年后才被制定出来。而这35年对于一个日新月异的中国来说,毫无疑问算得上是个很长的一段时期了。所以旅游法的出台才会显得如此迫切。在这个时期里,我国旅游业经历了最初的混乱无章到有一定规范约束,再到现在的渐入全面规范的时期。这部旅游法出台毫无疑问成为了旅游界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举措,它将旅游业纳入了正式的法律监督范围内,为旅游业健康阳光的发展提供了指向,虽然它不能把旅游活动的吃、住、行、游、购、娱的各个方方面面都规定得特别的具体,但却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在基本方面给出了一个的标准。笔者认为,我国新旅游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

  1、创新点不多

  之所以说这部旅游法的创新不多,因为从整部旅游法法条上可以看出,这部法主要还是对已有的做法和习惯进行了重申。比如旅游者自己按照意志购物,有损失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等,这些内容可以在有关的条立法例中找到。所以除了把已有的规定重新以正式法律规定下来,创新不够。

  2、执法力度不够

  在执法力度方面,对于我国旅游法中执法力度不够也是旅游部门不能忽略的一个部分。就如浙江省旅游局局长赵金勇说过,旅游法的宣贯工作旅游部门已经做了很多,但在执法过程中,单靠旅游部门可能还比较难。

  3、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旅游法》的实施虽然对“零负团费”低价操作起到了很大的遏制作用,但是那些违规经营的商户千方百计地绕过法律的制裁,违法方式是百出不穷。我国的旅游局发现,还有不少地区的企业沿袭原来“零负团费”操作模式,以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情况,还有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制定购物所、诱导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擅自变更行程、收取回扣的行为;还有部分导游将旅游者引导到购物店和自费项目所在地附近,再由购物店、自费项目经营者诱导旅游者消费;还有的借助网络、散发旅游优惠劵、或者通过第三方从购物店收取回扣等更加隐蔽的方式,逃避检查。在境外这种情况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方法和方式在各个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希望消费者能够识破这些计谋。

  四、我国新旅游法的问题分析

  1、细节上的不全面

  部分法规存在不够严谨的情况。法律法规应当准确、严谨、科学,但现有旅游法规中仍然有不够严谨的规定,影响了旅游法的质量。例如相关旅游法规并不配套,依然存在许多空白点、在我国尚未拥有套足够权威的法规对旅游饭店的设立和经营做出规定这也使得饭店的经营中存在众多问题,比如说酒店自定的中午12点退房、不可自带酒水、衣冠不整不得入内、贵重物品不寄存则遗失不赔等规定。其根本原因还是在法规中未能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紧急情况都难以得到好的解决措施,促使人们造更大的伤害。

  2、导游积极性的下降

  因为《旅游法》中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能够产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知道那些导游的收入很大部分都是那样得来的,现在被旅游法禁止这就使得那些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的缩水。”以台湾团为例,此前仅全陪导游带一个团所赚取的回佣就达3000元至4000元,有时甚至会更高,《旅游法》出台后,我们给全陪的服务费为每团2000元,大大低于其以前的收入。所以导游的积极性大受影响。”以前大部分的导游收入主要来自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被禁止后,导游无心再去热情的服务。如长期如此

  3、境外企业未能适应,期待变通

  由于我国目前的旅行社和购物商店据南亚、韩国等境外地区的旅游市场的反映情况,目前只有三种的变通方式。第一种是等待观望,坚持到今年底或者明年初期期望有可变通的经营方式来解决;第二种则是关门转型以调整开展其他的业务方式;再就是不顾别人的看法,自己依旧延续自己原来的经营方式,来开展业务。这三种变更方式无疑人们大多还是倾向于等待观望。而无论境内境外,旅行社和购物商店都既要合法的设立也必须要合法的经营,积极与境外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协调沟通,争取更好的得到支持和配合旅游法,进一步通过组团社约束地接社和购物商店的经营方式,积极主动转变经营方式,进而调整好寻求生存的策略。

  六、完善我国旅游法的对策

  1.完善旅游法,加强细则规定,处罚规定

  由于《旅游法》政策的出台,低底薪高提成的导游薪酬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这令很多导游对工作失去了积极性,所以导游薪酬标准要做出调整,但是在目前还没有提出可行的导游薪酬制度。为了保证导游的权益,建议《旅游法》把景区门票的一部分所得纳为导游的应得收入。要想让导游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必须要让导游对待工作热情,各地旅行社提高导游底薪必定会让导游对工作充满信心进而工作的会更好。其次,《旅游法》对景区“最大承载量”的界定以及对旅游中购物行为的具体规定等仍需进一步探讨,与《旅游法》相对应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需尽早拟定。总而言之《旅游法》仍然需要非常详细的司法解释和细节的进一步完善。这样我国的旅游业发展一定会更上一层楼。

  2.加强执法,加大力度,提高处罚

  严格旅游执法。在旅游法制化进程当中,严格的旅游执法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我们还要有完善的旅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来讲,严格的执法要比立法还要困难和艰巨得多。我们可以试着尝试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更大的职权,可以避免在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还可以改变现有旅游执法手段少、力度弱的现状。除此之外,我们可以更多地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以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治理,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旅游执法涉及面广和牵涉部门多的情况,更可以有力的维护和净化旅游市场的秩序,还大大地加强了执法的力度。这样以来在旅游中执法将会更加顺利的实施,收到的阻碍会大大减少。

  3.考虑旅行社主角情况,禁止低于市场价不正当竞争等

  《旅游法》出台后,一些涉及"黄金周“的景区把团队文明旅游写进了合同,在出团前也会和游客做出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但是由于游客没有旅行社方面导游、领队的统一管理,也因为今年的散客流量实在太大,景区对散客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那些不文明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游客们除了应该贯彻《旅游法》的基本思想,提高法律意识,在同旅行社、景区等发生冲突时寻求更合理的解决途径;更应噶在出游时提升自身的身体素质和保护景区环境,文化的意识。文明的出游。同时游客应该合理的安排自己的旅游行程,转变自己传统的休假思维方式,避免一窝蜂的选择知名景区。这样以来,”黄金周”拥堵和不文明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结论

  其实,新《旅游法》的颁布,虽然使其在“十一”期间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人们普遍认为,新《旅游法》给游客保障在“十一”虽然已经坎肩成效,但是,一些相对根深蒂固的“通病”在现在看来,好像依然没有得到太大的改善效果 ,对一些违背《旅游法》的行为,处罚的力度也属于较轻程度的,根本无法制约人们的行为。所以,新《旅游法》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详细的司法解释与细则完善,才能更好的达到颁布新《旅游法》的效果。除此之外,要学习国外对旅游行业的行为做法,省去购物不仅可以让游客们的行程安排轻松很多,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多享受更多的自费项目。所以,虽然新的旅游法仍有很多的不完善之处,但是它的地位与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不断完善新旅游法,从而促进中国旅游业健康良好发展。

  致谢

  感谢我的导师,他严谨的学风和渊博的知识,深深的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使我更加认真对待自己的这篇论文。在此,谨向导师致以深深的敬意和诚挚的谢意。

  同时感谢同窗舍友以及朋友们在论文资料的整理和制作上给予的帮助,感谢你们!感恩之情难以用语言表达,谨以最朴实的言语向你们致以深深的谢意!

  参考文献

  【1】北京商报/2013 年/10 月/8 日/第005 版深度·关注 新旅游法首考 旅游业喜忧参半

  【2】杨祖高.旅游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学术园地,2010(9):20-21.

  【3】韩玉灵.略论我国的旅游立法[A].杨富斌,韩玉灵,

  【4】王天星.旅游法论丛【c】.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

  【5】2013年12月下半月刊旅游管理研究

  【6】《北京商报》2013年10月08日

  【7】中国旅游报/2014 年/1 月/8 日/第002 版 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特别报道

  【8】万国华;论我国旅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旅游学刊;2006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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