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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视域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对职称评审实施“放管服”是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充分认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基础上,结合《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等三个角度观测高校对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应从高校、地方政府、国家等三个层面分别就环境营造、服务指导、平台建设等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放管服”;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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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具体指的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是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的有力体现。其中,“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对“放管服”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深化落实以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优化意义重大。在现有体制环境下,职称对于高校教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职称制度改革与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全面下放,探索构建相应的监管与服务体系刻不容缓。
一、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理论基础与实践需要
(一)理论依据
一直以来,大学要求自治与政府试图控制之间的矛盾都是各国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荷兰学者弗兰斯·F·范富格特把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划分为“国家控制”和“国家监督”两种模式。在国家控制模式下,政府试图控制包括大学入学机会、考试制度、课程学位要求、教学人员聘任和报酬在内的方方面面内容;在国家监督模式下,大学则将自身定位为大学的合作者甚至是服务者,致力于为大学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大学也因此享受着较大的学术自由和自治权力。事实上,我国高校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里均作为政府部门的“附庸”而存在,然而,“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体制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模式开始逐步由“国家控制”向“国家监督”方向转变。因此,尽管“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打算放弃它驾驭高等教育系统的责任,但这个趋势是朝向远距离驾驭”[1]。
(二)政策导向
我国大学与政府关系发展的基本走向继续延续从“国家控制模式”向“国家监督模式”的转变。纵览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历程可知,简政放权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思想贯穿于教育体制改革全过程。2010年,国家将“以简政放权为重点”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列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又对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做了新的部署。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将“教授、副教授评审权逐步下放到高校”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扩大工作的重点。2017年《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把该放的权力坚决放下去,把该管的事项切实管住管好”。综观中央精神,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步伐从未停止、方向力争向前、举措日益健全,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坚定信念与持续努力。
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的政策指导及其落实举措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10月20日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3],即把教师职称评审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到高校,对监管内容和方式也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少部分高校由于较早获得教师职称评审自主权,而在实施职称评审和落实监管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大部分高校在此之前都只能委托相关部门给予评审,因此,《暂行办法》的及时颁布为广大高校尤其是缺乏评审经验与组织能力的高校提供了指路明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照此文件彻底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由原来的组织评审改为评审监管”[4]。
三、优化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配套服务及其保障措施
(一)营造良好职称评审环境,推动评审事项网上办理对大多数高校而言,评审权下放之前均采用传统的、逐级逐层次递交评审材料的评审方式,参评教师需要提交科研成果、教学评议、获奖情况等资料的复印件。由于不同评审材料需要由不同管理部门审核,所以组织与审核材料无疑是巨大的工作量,不仅需要较高的人力成本,还将影响职称评审工作的效率。不仅如此,这种传统的高度依赖纸质资料的评审工作是相对独立的,不但教师个人在历次申报时需要重新经历信息采集和资料汇总的过程,而且管理部门也无法从教师以往申报历史中查询审核信息。基于此,对高校尤其是首次获得职称评审权的高校而言,建立科学的职称网上评审系统,实现职称评审过程优化势在必行。
(二)提供职称评审业务指导,促进职称评价体系优化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自20世纪80年代便已开展试点,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全面下放之前,我国绝大部分国家重点院校已获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普通本科院校按照办学层级多已获得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但是还有相当大数量的高校只拥有初级职称评审权甚至不具有任何层级的自主评审权。显然,对早已获得职称评审自主权的高校而言,承担各自校内职称评审的能力毋庸置疑,然而,对基层办学实力较弱又无自主评审经验的高校来说,在不具备足够承接能力的情况下,获得职称评审权很可能成为“甜蜜的负担”。因此,《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12]从这个意义上看,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的监管其实就是指导工作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荷]弗兰斯·F·范富格特.国际高等教育政策比较研究[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414-415.
[2]张茂聪,张雷.公平与均衡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及制度保险[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13:147.
[3][5][6][7][8][1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Z].教师〔2017〕12号.
《“放管服”视域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