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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可靠性——以科学的特性为视角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1-03-1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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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科学具有可证伪性、可知性和主观性的特点​‍‌‍​‍‌‍‌‍​‍​‍‌‍​‍‌‍​‍​‍‌‍​‍‌​‍​‍​‍‌‍​‍​‍​‍‌‍‌‍‌‍‌‍​‍‌‍​‍​​‍​‍​‍​‍​‍​‍​‍‌‍​‍‌‍​‍‌‍‌‍‌‍​。科学的可证伪性和主观性导致以科学为原理或方法的科学证据并不天然地具有可靠性,因此要求事实裁判者遵循认知逻辑以常识为基础认识科学证据​‍‌‍​‍‌‍‌‍​‍​‍‌‍​‍‌‍​‍​‍‌‍​‍‌​‍​‍​‍‌‍​‍​‍​‍‌‍‌‍‌‍‌‍​‍‌‍​‍​​‍​‍​‍​‍​‍​‍​‍‌‍​‍‌‍​‍‌‍‌‍‌‍​。以常识为判断依据、可接受的科学,是科学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正确认知科学证据是事实裁判者按照证据规则审查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前提。审查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则要求事实裁判者遵循法律理性进行判断。

  关键词:科学证据;认知偏差;可靠性;常识

论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可靠性——以科学的特性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何为科学证据是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对科学证据(Scientific Evidence)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Factor opinion evidence that supports to draw onspecialized knowledge of a science or to rely onscientific principles for its evidentiaryvalue.’即科学证据是利用专门科学知识或依靠科学原理作为其证据价值的事实或意见证据。

  二、理解科学特性是正确认识科学证据的前提

  科学证据蕴含的信息超出裁判者的知识范畴和认知能力是法庭采信科学证据的前提。法官能够以自己的知识、经验接受并认知科学证据,则是法庭采纳科学证据的前提。科学证据首先应具有科学性,防止“伪科学”“垃圾科学”进入法庭,干扰法庭裁判。[ 刘晓丹:《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1期,第24~25页。]为了考察裁判者如何认识科学证据,本文首先站在科学哲学的视角考察科学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科学是有序的知识。在McLean v. Arkansas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法官认为,一个科学理论应包括如下特征:(a)遵循自然规律;(b)具有根据自然规律解释现象的能力;(c)在经验世界里是可检验的;(d)它的结论是暂时性的,即不必是最终的结论;(e)具有可证伪性。[ McLean v. Arkansas Board of Education, 529 F.Supp. 1255 (E. D. Ark 1982). Quoted in Feinberg (ed.), pp. 291-299.]关于科学的定义,波塞尔(Poser)认为,科学是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 [德]汉斯·波塞尔著:《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1页。]康德(Kant)认为,任何一种学说,如果它可以成为一个按照原则而整理好的知识体系,就叫作科学。[ [德]康德著:《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邓小芒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页。]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别是科学有规律可循、可以成为体系的知识,而不一定是“正确”。科学具有可证伪性和主观性,因此科学并不一定可靠。科学的可证伪性对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影响更大。衡量一种理论科学地位的标准是它的可证伪性(又称可反驳性或可检验性)。[ [英]卡尔·波普尔著:《猜测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纪树立、周昌忠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科学的可知性是裁判者可以借助专家的帮助、认知科学证据、运用专家证言认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先决条件。综上,科学的可证伪性、可知性和主观性,是科学的三个基本特征。

  三、裁判者基于科学特性认知科学证据的“三步法”

  科学具有可知性,科学的这一特性给裁判者判断什么样的专家意见才能以类似于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被采纳,提供认识论上的指导。科学的可证伪性和主观性,要求我国的裁判者在确定了科学证据的可采性之后,还需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查内容,审查科学证据的可靠性。

  四、裁判者的认知过程应减少裁判者的主观因素

  在通过社会常识判断科学证据是否可以被认知的过程中,裁判者个人认知偏差是导致裁判不公的主要风险。如何弥补法官个人知识、认识能力与社会常识之间的罅隙,在保证其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裁判结果的统一,是法官适用法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审查的前提。认识科学证据的基础或标准不一,则无法保证科学证据的可靠性,裁判的公正和准确亦无从保障。

  (一)“社会一般人”标准是经验法则的体现

  诉讼认识论中的经验法则是指“人类个体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所得之定则,并非个人主观之推测”,即“个人的经验不同于经验法则,只有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普遍认可的东西才能成为推理的前提”。[ 陈朴生著:《刑事诉讼法实务(增订版)》,海天印刷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241页。转引自易延友:《对自由心证哲学基础的再思考》,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193页。]为了实现法官对科学证据认识的普遍性,法官不是以个人的知识水平为基础认识科学,而是以社会常识为基础认识科学​‍‌‍​‍‌‍‌‍​‍​‍‌‍​‍‌‍​‍​‍‌‍​‍‌​‍​‍​‍‌‍​‍​‍​‍‌‍‌‍‌‍‌‍​‍‌‍​‍​​‍​‍​‍​‍​‍​‍​‍‌‍​‍‌‍​‍‌‍‌‍‌‍​。对于个体的法官而言,法官如何判断什么才是社会常识呢?这里就需要引入“社会一般人”的概念。“社会一般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具备社会大众平均的知识,和理性地认知、理解、判断能力。“社会一般人”不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代表了社会大众的知识和判断的人。

  (二)遵从法律理性进行判断是论理法则的体现

  摈除个人偏见,以职业理性进行判断,是社会“职业”化的特点,也是论理法则的前提。以“社会一般人”的社会常识认识科学证据,这既满足了经验法则的要求,同时还满足了裁判过程应当满足的“理性”标准。以“社会一般人”具备的常识为标准可认识的科学,具备证据资格、可以进入适用证据法规则审查其可靠性的环节。法官认识科学证据的这三个环节,均须要合理、审慎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审慎地裁判,要求法官以法律、法理以及职业道德准则认识证据、裁判案件。

  裁判者在认知科学、通过科学证据认识事实的过程中,需要平衡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事实裁判者在判断专家意见可靠性时,判断依据的背景知识是一般的社会经验和常识。作为判断依据的社会经验和常识并不是裁判者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是所在地区的大众的知识和经验,即判断科学证据的经验和逻辑应是社会理性。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社会理性的体现。人民陪审员是在审判法院的辖区内挑选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说明以法院所在辖区公众的知识、经验作为判断依据具备现实可行性。

  裁判者在理解科学原理、判断某一项科学能否作为证据的依据时,理性地以常识、社会经验作为判断的起点,凭借社会一般人具备的认知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能够认知的那部分包含知识、技术、经验的事实,就是科学证据。通过这些可被事实裁判者认知的科学证据进行证明,从而防止“垃圾科学”,即“不可靠的、没有被普遍接受的,或者是算不上主流的专业知识”进入法庭,造成裁判结果的不公。

  五、结语

  作为“外行”的裁判者,在判断科学证据可靠性时并非孤立无援。对专家意见的质证可以帮助裁判者理解科学证据的依据、科学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专家的帮助性体现在裁判者通过专家的解释正确认识科学证据,适用科学证据进行裁判。裁判者采纳专家证言、或者说被专家说服的过程,作为这个领域的“外行”,裁判者首先要判断专家进行判断的依据,即科学原理或者科学方法是否可靠。

  为了实现法律裁判的客观、公正,以及实现裁判对社会的指引作用,裁判者应摒弃个人偏见、对科学证据的认识应当以社会常识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的知识为认识基础。通过社会常识认识的科学证据,裁判者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审查其证据能力和可靠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文的着眼点集中在认知过程,认知过程是裁判者凭借职业理性判断何为社会常识,并通过常识认知科学证据之基础(即科学)的过程。作为“外行”,裁判者在判断专家提供的科学原理、方法是否正确、可靠时,依靠的是常识和社会经验。能够从常识和经验推理得到的知识,才是科学证据的基础。认知过程对科学证据的“守门人”作用体现在,如果通过常识和社会经验就可以质疑其可靠性或可信性的科学,是“垃圾科学”,以这样的科学为基础的科学证据不具备证据资格。从而保障进入法庭审判的科学证据具备最低限度的科学可靠性,能够弥补裁判者专门知识的不足、帮助裁判者正确认识案件事实或证据。

  杜鸣晓 ,李小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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