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几点思考
摘要:现阶段,环评工作受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水气声等方面的评价已经较为成熟,但是在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法律依据相对欠缺、技术导则刚刚出台、评价方式不够规范等,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土壤环评工作的落实,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以期促进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减缓土壤环境退化。
关键词: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思考
引言
土壤环境作为一个环境体系,与地球表层环境、生物健康、人类健康均有重大关系。土壤环境的内部因素包括土壤养分条件、理化性质、微生物群落、酶活性、污染状况等,外部因素则包括地形、土地利用方式、气候变化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土壤学、环境科学、环境管理、预测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支撑。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从源头分析土壤环境恶化问题,为区域土壤环境管理及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决策依据,为控制土壤污染、保障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当前我国土壤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需建立土壤环境评价体制以改善土壤问题。土壤环境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如地域、土质、气候与空气污染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再加上空气污染源存在形式多样化,在调查土壤时难以评价气候、污染源等。此外,土壤评价体系也较为复杂,一开始评价土壤通常是对居住地以及农产品种植等方面进行评价,当前土壤评价体系更为全面具体,涉及到各种情况下的环境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当前我国最为成熟的保护环境制度之一,能够有效保护与改善环境。近年来,国家也意识到制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重要性,秉承着一般性原则对土壤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减轻影响的措施,以保证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能够保护土壤环境,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技术文件,再加上评价多为定性分析,当前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仍存在一些问题。
2.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法律依据不充分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规划和建设项目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已出台的大气、水、噪声、固废等专项污染防治法中均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对可能产生污染土壤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支撑不充分。因此,在环评报告中往往忽略或简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2土壤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正式发布且现行的土壤标准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发﹝2008﹞39号)、《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3-2006)等。其中GB15618-1995,对一级标准做了“一刀切”的规定,无法反映区域差异,二、三级标准限值存在偏严(如镉)、偏宽(如铅);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农田、菜地、茶园、果园、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缺少对居住、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且GB15618-1995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和2项有机农药指标,难以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求。
2.3评价方法不规范
目前,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主要是现状及污染程度的评价。据统计,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包括:单因子指数法、综合指数法、模糊数学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灰色聚类法、人工神经网络法、物元可拓集法等。当前,我国正式发布的土壤方面的技术导则和规范有:《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等。这些导则和规范提供的评价方法均是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评价,但对于土壤污染预测分析缺乏,使得环评报告中缺少对土壤污染的扩散范围、深度和污染程度等的预测分析。
2.4信息公开不全面
当前我国土壤监测数据信息公开程度远远滞后于大气和水体等。这不仅淡化了公众对土壤环境的保护意识,也使得工业企业弱化了土壤环境保护的义务。土壤环境信息的及时公开,既可调动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也能节约土壤环境质量重复调查的成本,使得调查、分析和评估更具针对性况,土壤环境防控措施的提出更加科学、合理。
3.完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几点思考
3.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综上可知,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保护土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应针对性提出解决策略,以完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三大环境领域包括大气、水和土壤,大气与水的法律体系均较完善,且得到了较成熟的应用,而土壤法律体系相对较弱,应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法律法规,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保障体系。应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指引,进一步构建包括调查、监测、评价、实施、管理在内的系统且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并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的要求,明确土壤环境监管和治理的权责,并加强土壤执法监督。土壤污染的因素较为多样复杂,比如水体污染会影响到土壤,大气污染一定程度也会污染土壤,因此还需构建与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联系,从而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制法规体系,便于保护土壤,防治土壤污染。
3.2标准体系贴近实际
尽管我国在2018年推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两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但仍存在标准指标少、标准值没有贴近实际等问题,并且也暂未划分建设用地标准,土壤资源使用可分为住房、工业以及商业,没有落实用地标准一定程度也会影响到土壤环境的保护与防治。目前我国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监测重金属,较少分析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其他污染物。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土地资源紧缺,且用地变化较快,例如部分工业用地,已经变更为商业区或者居民区等,为完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应该按照土壤的用途或者类别进行划分,土壤标准体系应贴近实际。
3.3公众参与评价
完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参与到土壤环境评价中。公众是土壤环境的受益者与影响者,我国存在的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通常是由于公众缺乏土壤保护意识而导致,因此,让公众参与到土壤环境评价中,一方面能够促进、培养并提升他们保护土壤的意识,使其共同参与到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另一方面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能够贴近公众的实际生活,因此公众能够推动决策者更好地完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结语
综上,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对于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当前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存在法律依据不够全面、信息公开程度低且评价方式不够规范等问题,对此需要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促进公众参与到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以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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