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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的判定及说理论证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赵编辑时间:2019-08-16 09:39

  摘 要:本文针对当前专利审查的热点“公知常识”问题,分别从审查员和申请人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如何判断公知常识,以及确认公知常识后的论证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对审查员和申请人在公知常识的具体判断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知常识 判断认定 充分论证

公知常识的判定及说理论证

  一、引 言

  创造性是审查中最常涉及也是最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而创造性中关于公知常识的判断与认定是其中比较难以处理的问题之一。公知常识的判断认定存在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及司法实践整个程序的全流程中: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后续复审程序、法院诉讼及外部投诉中。

  公知常识的判断认定意义重大,审查员常常将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认定为公知常识,因而对公知常识的判断与把握非常重要;对申请人而言,公知常识的判断认定决定了案件最终截然不同的走向,常常需要说服审查员区别特征并非公知常识,因而公知常识的认定同样是申请人非常关注的问题。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公知常识作出正确的判断认定,可以节约审查程序,提高通知书的有效性,但申请人和审查员在公知常识这一问题上通常难以达成共识。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关于公知常识的判断认定和充分论证进行介绍,希望可以给申请人和审查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二、公知常识的定义和定位

  关于公知常识,《专利审查指南》(2010 版)第二部分第四章第 3.2.1.1 节规定:“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其中,“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即公知证据直接举证即可,也是创造性评述中比较提倡的做法,因而难点就在于许多情况下惯用手段的认定和说理评述。惯用手段的认定和评述融入了审查员的主观考虑和判断,并且难以举证,也是审查过程中争议很大的焦点。

  惯用手段的判断要引入主观因素,因而无可避免的是,不同审查员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存在差异。如此一来,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具体标准的把握却难以统一,需要尽量避免这种差异,因而引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这一概念也可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审查员应该努力站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虽然这一概念只是一个理想化虚拟概念,很难真实评定相关审查员是否满足要求,但其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每个审查员都应当努力使自己满足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要求,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同时,申请人在面对公知常识的认定问题时,也应当尽可能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理解和判断公知常识。

  三、具体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该案例为复审案件,实审以权利要求不符合创造性为由驳回。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只进行了意见陈述。争议点就在于:大量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

  (二)方案介绍

  如图 1 所示,一种用于包装保持粘性产品的柔性容器的方法,将包含在容积大于等于 100L 的储藏容器中的粘性产品 2 包装到适于使用并且容积不大于 10L 的体积单元中的方法,所述粘性产品优先选自粘性在 10~200,000Pa.s 之间的产品组中。其特征在于:(1) 柔性容器 3 被用作容积大于等于 100L 的存储容器,所述柔性容器分别包括至少一个任选密封的出口通道 15 ;(2) 任选地,每个柔性容器被存储在刚性箱中,所述刚性箱能够拆卸并且优选由折叠的硬纸板制成;(3) 柔性容器可任意地从它们的存储箱中除去;(4) 柔性容器从它们的存储位置被运输到包装位置;(5) 与从柔性容器排出粘性产品的至少两个移动式独立机械相结合,使用将粘性产品包装到适于使用并且容积不大于 10L 单元的至少两个包装机,从而能够同时运转。执行模式从下组优选,包括:其中每对包装机配备有用于排空刚性容器的一个移动式独立机械和两个固定机械的模式;其中每对包装机配备有两个用于排放柔性容器中产品的移动式独立机械和一个用于排放刚性容器中产品的固定机械的模式,每个包装机与用于排放柔性容器中产品的移动式独立机械或与用于排放刚性容器中产品的固定机械相结合,其中剩余的机械为备用机械;和其中每对包装机配备有三个用于排放柔性容器中产品的移动式独立机械的模式,每个包装机与用于排放柔性容器中产品的移动式独立机械中的一个相结合,其他剩余的机械为备用机械;(6) 如果出口通道被密封,则打开出口通道,从而允许将粘性产品排出容器;(7) 使用移动式独立排放机械排出粘性产品; (8) 将排出的粘性产品输送给包装机;(9) 用包装机以所需剂量填充适于使用并且容积不大于 10L 的单元。

  对比文件(FR2851242A1)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将包含在 1000L 存储容器中的粘性产品连续或者分批包装到适于使用的其他包装、储存或机械收集的单元中的方法,所述粘性产品选自粘性在 10 ~200,000Pa.s 之间的产品组中。其中实施例 1(如图 2 所示)排空设备 1 包括框架 4,配备有辊 7 的排空器皿 6,软质容器 3 容纳在排空器皿 6 内部,软质容器在其下部形成排出口 9。其中,实施例 2(如图 3 所示)是实施例 1 的变化实施方式,柔性容器 30 被用作容积 1000L 的存储容器,所述柔性容器分别包括至少一个密封的出口通道 90 ;柔性容器是便于运输的独立包装,柔性容器从它们的存储位置被运输到包装位置;与从柔性容器 30 排出粘性产品 2 的至少一个移动式独立机械相结合使用将粘性产品包装到其它包装、储存或机械收集的单元的包装机,如果出口通道被密封,则打开出口通道,从而允许将粘性产品排出容器;使用移动式独立排放机械排出粘性产品;将排出的粘性产品输送给包装机;用包装机以所需剂量填充适宜的包装、储存或机械收集单元。该对比文件的背景技术部分还披露了将盛有粘性产品的薄聚乙烯袋容纳在刚性纸板盒内的排空容器中。

  权利要求 1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1) 该申请将包装后的产品容积限定为≤ 10L,对比文件未对包装后的产品容积进行限定;(2) 该申请的每个柔性容器在包装前被存储在刚性箱中,刚性箱能够拆卸并且由折叠的硬纸板制成,以及将柔性容器从它们的存储箱中除去的步骤,对比文件仅在背景技术部分披露了将盛有粘性产品的薄聚乙烯袋容纳在刚性纸板盒内的排空容器中;(3) 该申请的方法采用至少两个包装机与从柔性容器排出粘性产品的至少两个移动式独立机械相结合,每对包装机配备的排出粘性产品的执行模式可任选为:每对包装机分别配备有一个移动式独立机械和两个固定机械或两个移动式独立机械和一个固定机械或三个移动式独立机械,剩余的机械为备用机械,而对比文件公开的方法中仅使用了一个包装机,且包装机仅配备有一台移动式机械或一台固定式机械。

  复审请求人的争议点在于 , 对比文件没有公开 (1) 每对包装机具有两个移动式独立机械和一个固定机械或三个移动式独立机械;(2) 使用具有容积不大于 10L 的体积单元,体现在该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 1 和区别 3 中(详见上一段)。

  (三)案件分析

  该申请权利要求撰写较长,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也较多,这些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需要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和站位来分析,对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考虑,整体把握发明构思。该申请“用于包装保持粘性产品的柔性容器的方法”的实质就是将粘性产品从大规格容器分装至小容器,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分装机体积庞大、非常重、成本高、不灵活的问题。最接近现有技术同样提供了一种将粘性产品分装到小容器的技术方案,公开了类似的结构部件。可见,最接近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该申请的发明构思,二者之间的区别只是涉及更细节性的内容或辅助性的手段,例如分装后产品的容积;大容量柔性容器的存储、保护及使用;包装机与移动机械、固定机械的数量配比。虽然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方案没有记载更详细、更具体的内容,但是作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在该领域分装容器的容积小于原包装容器体积,具体容积可以选定为不大于 10L 的分装容器或者其他更大或者更小的容积;而对于分装前的柔性容器,为了保障其安全性而提供刚性保护直至分装步骤开始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手段;而对于包装机和移动机械及固定机械的配比,更是结合生产时的实际需求可以进行组合和变化的。

  因而,虽然该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很多,但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角度出发,在其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的基础上,对这些区别一一进行分析,不难判断出,这些区别特征确实均属于公知常识,没有使得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合议组和前审的认定意见是一致的,均将上述区别认定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就公知常识进行充分说理和分析:就区别 1 而言,从较大容积的容器中分装液体至体积较小的体积单元中以方便后续运输及使用,这是包装领域中常见的工艺过程,而分装到较小体积单元中的具体容积大小可根据分配及使用的需求进行适当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就区别 2 而言,柔性容器作为存储容器在运输过程中难以保障内容物的安全性,为了加强保护,将柔性容器存储在刚性箱中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常采用的技术手段,折叠的硬纸板制成的方便拆卸的刚性箱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常采用的保护容器,并且根据对比文件背景技术披露的内容将柔性容器存储在刚性纸板箱内也属于现有技术,而将柔性容器安全运送至分装位置时,将柔性容器从存储位置中取出以进行分装是生产过程中的常见步骤;就区别 3 而言,在工业生产中,提供备用设备及零件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或维修时用于替换属于工业生产运行保障的常规做法,在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了包装机可配备有移动式独立机械或者固定机械的情况下,具体选择哪一种或哪两种机械以及相应机械的数量与包装机匹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

  复审通知书对公知常识进行进一步认定和充分详尽的说理,复审请求人最终认同合议组意见,该复审案件视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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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很多职称评审中的条件来说不局限与论文的投稿发表,对于专利申请、专著发表、教材等等都可作为职称的晋升评审,当然了若是满足的条件多了对于职称的晋升评审就会又快有有效。对于铸造厂冶炼人员的评审来说也是如此,多准备一方面的事项,对于晋升自然也就会快一些。

  四、结 语

  该案例权利要求撰写篇幅较大,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大量区别技术特征,前审和复审阶段均将区别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申请人对于前审的判断不予认可,以至于在被驳回后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且坚持不修改权利要求。可见,申请人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不予认同。申请人通常也是该领域技术人员,具备该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知识,对于认定的某一技术问题进行改进,从而形成了技术方案。申请人通常自认为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且对自己的技术成果非常有信心,因而对于审查员认定的公知常识,如果不是引入确凿的公知常识证据予以证明,通常申请人不可能轻易认可关于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这就对审查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检索能力、技术储备、分析说理等各方面,使自己更接近一个合格的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审查过程中更高效地处理案件。该案复审阶段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是正确的,并通过充分详尽说理,最终促使申请人认可合议组意见。

  从申请人的角度需要明确的是,申请的权利要求撰写不是越长越容易获得授权,公知常识的认定与区别特征的多少也没有直接联系,并非区别越多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是该领域的公知常识,篇幅再大也无法改变其公知常识的认定;如果不是公知常识,哪怕只是一个特征,那也不是公知常识。因而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注意合理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处理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公知常识的把握尽可能准确,确认发明的主旨和改进在哪儿,发明点与哪些技术特征相关,对公知常识的认定该争取的时候应合理陈述,确认无疑的公知常识就不要做无谓地陈述或者走进一步的程序,以免造成审查程序及资源的浪费。

  在专利申请和审查中,常遇到撰写篇幅长、具体限定较细的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大篇幅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分析申请本身,如果大篇幅区别特征都只是涉及更细节性的内容或辅助性的手段,不要纠结于区别特征的多少而犹豫止步。只要理清头绪,将区别分类归纳,充分详实地进行说理,依然可以让申请人信服。对公知常识的认定首先要尽可能准确,说理充分详尽,如此才能更高效地说服申请人,节约审查程序。本文通过案例,从公知常识的判断认定和充分论证两方面进行说明,尤其是对于大篇幅区别特征多的案例中公知常识的判定和说理进行了探讨,希望申请人和审查员可以从本文的案例中得到启发,在公知常识问题的判定上尽可能达成一致。


《公知常识的判定及说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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