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生态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问题
摘要:政策性金融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由政府主导、参与、创建,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创立并运行的金融机构。本文深入分析了政策性金融在绿色生态农业发展中发挥支持作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分析了当前绿色生态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针对这些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提出应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成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绿色生态农业的可靠保障。
关键词:绿色生态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
引言
2016年5月5日,农业部于上午lO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农民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农业部党组副部长余欣荣指出,“十三五”规划期间,农业f!|勺发展要坚定}向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转型,促进农村经济建设,为农村工作开展确定了主要方向。绿色生态农业是农业产业发民的重要方向,绿色生态农业不仅可以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更可收获难能可贵的生态效益,因此,应该在确定农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统筹综效,促进农业产业全面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的发展除了需要农业科技的进步、农业设备的更新以及管理理念的发展之外,更需要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就当前我国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政策性的金融支持法律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政策性金融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由政府主导、参与、创建,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创立并运行的金融机构,是政府利用金融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主要方式。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其他商业金融机构无本质上的差异,只是其业务的开展及经营过程中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性,会结合国家相应政策的出台与改变,调整业务类型、业务规模以及业务数量等。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我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绿色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一)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政策陛金融以国家政策为导向,商业性金融则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绿色生态农业不同与其他产业,它在发展的初期需要高成本的低碳减排技术与节能新设备,形成稳定的产业链条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并且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在产业形成过程中需要低息、长期的资金支持,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以追求经济收益为目标,不符合绿色生态农业的发展规律,也就无法为绿色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持。而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与经营的初衷就非赢取更多的经济收益,而是服务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发与经营I掏都是低利息、周期长产品,与绿色生态农业}}g发展规律相契合。事实上,商业金融机构也会为农村建设及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很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都就是商业金融机构筹措到的。但是,仅有商业金融机构在绿色生态农业的发展上是远远不够的。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所面临fj勺诸多复杂的发展瓶颈,并且预期收益无法明确的扶持项目,是商业银行不愿意介入的。由此可见,在我国绿色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的。
(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可行性
政策性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策性金融支持在绿色生态农业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弥补商业金融及其他金融类型的支持缺陷。我国的绿色生态农业处于初级阶段,政策性金融可以成为国家为其提供支持的有力手段,可以有机的弥补其他金融类型的局限性。一些中小型环保企业没有有效的抵押品,也没有贷款担保人,这样就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但是,只有这些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符合国家的绿色生态农业特征,并可以真正的促进农业环境的改善,就可以以国家信用为担保,从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除此之外,国家对绿色生态农业的大力支持也给政策性金融机构拓展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政策陛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比,利息低、政策性明显,它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将绿色生态农业发展与国家政策有机的结合起来,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功能得到延伸,有利于将更多的资金引入绿色生态农业产业中来。
二、绿色生态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建设
存在的缺陷当前,我国绿色生态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财政政策的支持力度无法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很多信贷政策无法发挥实际的效力,流于形式。包括政策性金融在内的农村金融制度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绿色生态农业的贷款需求被压制,金融交易环境不够优化,金融体制建设也有待健全。除此之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与运作也会对机构服务于绿色生态农业的职能产生阻碍,业务类型单一,业务范围狭窄,金融内部职能的分工也存在界线不清,职责不明的情况。由于我国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建设仍存在诸多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制约政策性金融发挥服务功能,绿色生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的完善与健全也应该是建立在没有缺陷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以下就绿色生态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建设缺陷进行详尽的分析。
三、绿色生态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制度
建设为我国绿色生态农业}向发展提供长足的动力与支持,除了国家政策积极引导之外,必须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为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我国绿色生态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需要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保障。通过借鉴与分析发达国家}向政策隆金融法律建设那就,笔者认为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制度建设需要从主体法律制度、借贷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法律制度建设几个方面入手。
四、结语
绿色生态农业的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整体发展,还会改善农村环境,使农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发展相协调。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由于发展周期长、见效陧、投资规模较大等原因,对政策性金融的依赖程度较强。政策性金融服务于绿色生态农业的发展需要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为保障,这样才能使其业务的开展与服务职能的发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然而,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它需要在实践的过程,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摸索着前进,最终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农业产业实情的政策性金融法律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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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生态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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