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浙江”: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提要:“法治浙江”是“法治”的重要窗口,“法治浙江”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而“法治浙江”之所以能够成为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完全缘于“法治浙江”自身的先驱地位、实践经验和独特优势。当然,在建设和维护“重要窗口”的背景下,如何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也是需要我们理性思考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法治浙江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重要窗口
“法治浙江”是习书记同志主政浙江期间推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工程。15年来,浙江历届省委秉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的精神,在习书记同志开创并奠定的坚实基础上,一任接着一任干,领导全省干部群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志存高远,砥砺前行,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探索形成了一条经济先发区域法治先行的发展道路,推动“法治浙江”建设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并努力争取成为“法治示范区”。从“法治浙江”到“法治”,历史呈现出了延续性和递进性,“法治浙江”的理念、制度安排和建设方法在全国范围产生示范效应,“法治浙江”成为坚持走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一、“法治浙江”充分展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浙江”既是“法治”的预演,也是“法治”的重要示范窗口。浙江省委根据习书记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要求,明确设定了“法治浙江”建设的新目标——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持续走在前列,把“法治浙江”打造成坚定不移走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展示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法治浙江”作为法治建设重要窗口,将进一步展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优越性。
(一)“法治浙江”展现社会主义法治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上的显著优越性
市场经济是人类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最有效率的经济生活形态。自从市场秩序成为人类经济生活领域的支配性制度安排以来,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财富急剧增加。马克思、恩格斯说,资产阶级在其统治不到100年的时间里,人类创造的生产力和社会财富超过这之前一切世代的总和,其中部分原因应归具有神奇魔力的市场秩序。新国内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和社会财富总量的剧增,也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和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后实现的。1978年浙江全省GDP总量123.72亿元,而2019年全省GDP总量超过了6万亿元,达62352亿元,人均GDP达到107624元(合15601美元)。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繁荣发展离不开的法治制度安排。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经济实体的法人资格,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市场经济不能建设起来,②更谈不上繁荣发展。浙江相对较早重视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民营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质量立市法规诞生在浙江温州。改革开放40多年来,省人大及常委会以及得到立法授权的设区市人大制定了大量的类似于《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③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协调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司法系统积极开展能动司法,在产权界定、契约履行、企业重组、破产保护等方面给予企业以有力的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再创辉煌。④由于有相对更健全的法治体系,浙江的资本自由度相对更高,发展空间更大,老百姓创业创新激情更足,市场经济活力也更充沛。
(二)“法治浙江”展现社会主义法治在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上的显著优越性
现代社会,法治与治理具有紧密逻辑关联,法治是治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各个都是通过法治化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浙江”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的显著优越性。自从省委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战略决策以来,浙江在“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领域都有实质性的长足进步,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明显增强,党政机关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越来越健全,有关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也日见完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主义法治风尚蔚然成风,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权利、维护稳定已经成为浙江干部群众的行为选择。伴随着“法治浙江”的不断推进,浙江的地方治理体系逐渐完善,治理能力不断增强。政府职能转变到位,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治理重心下移,治理权力下放,治理资源下沉,基本形成了一种“多中心、扁平化、弹性大、能力强”的现代地方治理体系。“法治浙江”的实践表明,法治是治理体系的核心关键结构,法治建设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推进器,社会主义法治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具有显著优越性。
二、“法治浙江”何以成为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一)“法治浙江”建设具有先行先试的领先优势
浙江是一个市场经济先发地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萌芽与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契约意识和规则意识逐渐苏醒。1988年,一个老实巴交的温州农民鼓起勇气状告苍南县政府,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这是新成立以来民告官第一案,对于浙江乃至整个法治建设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并直接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出台。2004年,武义县后陈村针对村务管理中因缺乏监督而引起的矛盾争议与冲突,创造性地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并通过了《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创立了村民自治中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自治工作模式。这在全国也属首创,对于后来在层面上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起到了开先河的作用。而自从浙江省委作出建设“法治浙江”战略决策后,浙江的法治建设更是势如破竹迅速推进。2006年,杭州市余杭区以“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聘请第三方运用科学的技术与方法对全区的法治建设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指数评估,以法治指数评估促进区域内法治建设。2008年,浙江全省开展“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活动”;2012年,根据省委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了政府内部评价、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测评三者相结合的机制,对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书记同志主政浙江期间“(要让人民群众)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①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国率先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目标。针对民间融资难、民间融资乱的问题,2013年11月,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金融类地方性法规,为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框架。浙江是一个互联网大省,网络技术先进,网络社会发达,矛盾纠纷也相对多发,针对这一现实,浙江以“敢为天下先”的改革精神积极争取并成功创办了互联网法院,创新出了一种司法新模式。2013年底,浙江省委、省政府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在政府系统率先开展了“四张清单一张网”的政府改革运动,决心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权力运行最规范”的法治政府。2014年,省委决定深化“法治浙江”建设。2016年,省委提出“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的服务模式创新,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实现“最多跑一次”的行政目标。“法治浙江”先行先试的高潮之作是2019年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高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决定》,在全国率先亮出“法治示范区”“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二)“法治浙江”建设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
第一,在坚持法治原则精神统一的前提下,从浙江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进行法治建设的实践。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统一内部的普通行政单位,法治的框架、原则和精神必须统一。在此前提下,各地区又可以从地方实践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这既有利于法制在各地方的落实,也有助于丰富法治生活的具体形式,更为层面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创新提供有价值的地方性经验。浙江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以及其他部门始终注重紧贴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维护法治统一的前提下,制定带有地方特色性、实施性的制度,以推进和保障地方改革发展。大量的制度创新实践表明:“法治浙江”既坚持了法治的原则精神,又具有鲜明的浙江地域特色。
第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对准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推进,但在一个阶段内又必须重点突破。为此,浙江省人大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相结合,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根据需要与可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先立”的立法原则,结合浙江实际,提出了一个届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项目,集中立法资源确保事关浙江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如期颁布。省政府也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及时向省人大提出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建议,或者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及时制定急需的政府规章,为政府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规则约束。在政府管理实践中,各级政府把法治建设的重点放在着力提高制度质量,着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上。司法机关在做好常规司法工作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努力围绕中心,自觉服务工作大局。在企业转型升级的大潮中,坚持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依法保障金融改革,推进民间金融体制创新;依法妥善处理“三改一拆”和重点工程建设涉案问题,为中心工作提供司法推力;支持“四大战略举措”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切实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紧扣“转型升级”“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最多跑一次”改革这些中心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作为“法治”重要窗口的“法治浙江”应如何深化
作为“法治”重要窗口的“法治浙江”,不仅要展示浙江在法治建设上的过去和现在,更要展示浙江在法治建设上的未来。我们应在建设和维护“重要窗口”这个新的历史背景和使命定位上重新审视,思考作为“法治”重要窗口的“法治浙江”应如何深化这个重大课题。
(一)在充分认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制度优越性上应进一步深化,坚定对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自信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②习书记总书记也多次强调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制度优越性,他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③他还说:“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④15年来“法治浙江”的地方性实践以及十八大以来“法治”的全国性实践都表明法治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维护政治与社会稳定、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方面都具有无比优越性,是最有利于一个和地区稳定发展和繁荣、最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的制度安排。我们应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之制度优越性的认识,坚定对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自信,这是浙江在法治建设道路上砥砺前行的强大精神动力。
(二)在党委“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实践探索上应进一步深化,形成更加科学健全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
党领导和推动法治建设不仅是一个政治原则,更是一项具体行动,其具体表现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四个方面。经过“法治浙江”建设15年的努力,党委“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今后,应在完善具体的体制机制、行为程序以及改善方法艺术上进一步深化实践探索,尤其是一些由政权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提交党委进行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把握上。进行更有创造性的探索,明确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把握与私情插手或包庇性插手之间的界线,防止以领导和政治把握之名行非法不正当干涉之实。切实落实党委书记作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建立各系统法治建设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以及重大法治事件问责制度。
徐邦友
《“法治浙江”:展示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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