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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德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建设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1-04-2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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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对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依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对美国和德国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分析,基于对国内外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考察,提出了在当前形势下健全完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完善路径;美国;德国

  促进生态农业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20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了发展生态农业的一系列思路,近年来生态农业发展获得了长足进步。实践证明,我国农业发展方向就是生态农业。然而,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为生态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的农业法及配套法律,在保护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在当前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下,考察国内外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对推进当前我国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美国、德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建设及对我国的启示

  1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国内考察

  1.1当前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取得显著成效

  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将生态农业发展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在1994年通过的《我国21世纪议程》中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目标和要求。在之后的《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明确将生态农业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我国在制定21世纪一系列的发展规划中,制定了《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纲要》等,在这些重要的纲领性文献中,提出了较为明确完整的推动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的设想。并且,还逐步将生态农业发展在《宪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规定,在某些单项的资源法组成的农业法律体系中也对可持续发展农业、发展生态农业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法律体系逐步趋于稳定和完善,有效地推动了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完善进程。这些农业环境中立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地扭转我国农业资源恶化的局面,为今后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1]。建立了具有多种功能的典型的生态农业模式,这些模式贴近百姓,深受农民欢迎。实施生态农业后,农民收入增加,生活质量提高。比如北方地区将温室大棚、沼气池、猪舍和厕所建成“四位一体”的能源生态模式,不仅解决了沼气池常年产气的困扰,而且促进了北方的经济发展。通过生态农业建设,全国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土壤沙化和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农业抗灾能力明显提高,固体废弃物利用率、废气净化率、废水净化率等均有明显提高。

  1.2当前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尚需健全完善

  当前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尚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1)目前还没有建立生态农业基本法,严重制约了生态农业的发展。当前,虽然我国在生态农业立法上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却和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的形势不相适应,还未能较好地适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和美丽我国建设”的目标任务,生态农业立法与形势发展、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目前,虽然制定施行了《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许多单行法律,这些单行法律中确实也有许多关于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内容,但是依然仅仅停留在基本的层面上,还未制定专门的生态农业基本法,导致生态农业的发展困难重重。(2)目前仅有的一些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生态农业的促进作用有限。比如,虽然在《农业法》中规定了生态农业投入的相关规定,却不够完善,农民作为生态农业的重要主体,其主体性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凸显。又比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关于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较为原则,仅有一些“改良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等条框式的规定,在保障土壤不被污染、惩戒环境污染者、环境治理等方面并未做出任何规定,因此该条例无法具体实施,或者说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国外考察

  20世纪7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先后提出了发展生态农业的主张。从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要比我国更为健全和完善,能够为我国当前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建设带来许多有益的启示[2]。

  2.1美国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生态农业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完善的国家,早在1947年便已制定颁行了《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该法严格控制了农药使用量,有效防止了农村土地和水体等环境的污染。并针对杀虫剂的使用问题,于1972年制定颁行了《联邦杀虫剂控制法》,该法对农药的使用范围、农药药性的级别以及申请使用者的资格认定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DDT等有毒化学品,以此有效地保护农业安全生产。1985年,美国联邦在《农业法》的基础上,通过了各种保护制度,比如制定新的安全保护计划,增加对环境质量激励计划的资助,加强耕地保护,帮助土地所有者恢复和保护草地,扩大对农地保护的资助,扩大土地休耕计划等。美国于1987年制定颁行了《水质法案》,对各种污染识别系统的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由联邦财政提供资金帮助。2000年,美国制定了《美国有机农业法》,之后于同年年底继续制定颁行《有机农业条例》,《有机农业条例》和《美国有机农业法》这两部法规对有机农产品的定义、适用性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界定,还列出了允许使用、禁止使用的物质。除此之外,美国还制定颁行了《农业贷款法》、《中间信贷法》、《农户参贷款法》、《农业信贷法》等法律法规,为生态农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资金支持。

  2.2德国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

  德国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完善,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学习借鉴的典范。欧盟前身———欧洲共同体于1991年制定了《欧共体生态农业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农产品和食品的生态性标准,同时还对生产方式和允许使用的物质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作为欧盟重要的成员国之一,德国将《欧共体生态农业条例》逐步应用扩展到农业生产中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德国于2003年4月实施了《生态农业法》,为其生态农业建设和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德国《生态农业法》对如何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做出了详备的规定,在对违反《生态农业法》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惩戒等方面均做出了十分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生态农业法》规定,只允许进口生态食品和生态农产品,且对生态农产品、生态食品的标准做出了限定。此外,德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对如何使用废料、如何松土、如何休耕、如何轮作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细致程度堪称生态农业立法之典范。

  3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3.1构建生态农业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已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初步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从立法到执法还存在诸多问题。我国自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来,始终注重法律法规建设,但目前还没有专门性的法律对农业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较多,主要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具我国特色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伴随着农业生态系统的不断发展,它为人们提供的不仅仅是丰富的食物以及原材料,更多的是粮食生产、生态保护以及文化传承,为了促进农业生态系统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就需要建立健全生态农业的法律体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树立正确科学的立法理念,同时还需要坚持农业经济和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如果只是单纯地发展农业,忽视对环境的保护,这就违背了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无法将生态农业发展得更好。当前我国在生态农业发展中还没有足够的经验,所以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的理论知识,为我国的生态农业发展奠定基础。一个完善的生态农业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生态农业基本法及相关配套单行法。由于这个产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表现形式上采用了多种方式,既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规章制度,采用的手段也各有差异,主要包括法律控制、经济激励等[3]。为了建立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必须要尽快地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德国早在2003年就依据《欧共体生态农业条例》制定了适合本国发展的《生态农业法》,具体落实到生产过程中的前、中、后,不仅如此,法律还细化到水、土壤、大气等各个方面,具有体系化。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当前社会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特别是在城市当中,为了促进农村发展,采用发展生态农业的方式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并且需要国家在政策上加以支持[1]。

  3.2健全完善生态农业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该体系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虽有涉及,但非常简单,没有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条例或法规,且未能将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环境的保护统一起来,虽然对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仍有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为了使我国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不仅需要制定《生态农业发展促进法》,还需要将配套的法律法规加以健全,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可操作性、时效性以及协调性等,从而不断引导和规范农业生产关系,平衡协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4]。首先,需要将现行的法律法规加以梳理,找出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制定积极有效的方式来加以管理,这将使生态农业发展走向规范化和体系化。目前有关农业发展的法律主要包括《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实际上,这些法律伴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本的一些条例已经无法发挥它的法律效应,所以需要修订。其次就是制定一些单行法,这些单行法主要集中在一些新兴领域,由于新兴领域出现时间比较迟,法律当中还没有相关的条例对其进行管理,所以存在较多的空白。就当前来说,需要及时制定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一般都会有农药和化肥污染,虽然提高产量需要大量化肥,但是从整体的角度来说,生态农业的发展必须要减少化肥的使用率[4]。再次,对生态农业建设技术以及农产品的认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当前生态农业技术正在不断更新和发展,并且生态农业的实践活动也出现了新的内容,为了更好地发挥生态农业的作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要推陈出新。我国于1994年就颁布了《全国生态农业建设技术规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规范的弊端及缺陷渐渐出现,需要采用有效的方式来加以管理。例如,在生态农产品的认证方面,需要采用生态技术生产出绿色无公害的产品,加快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只有采用这样的方式,加快立法速度,生态农业才会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1]李文华,刘某承,闵庆文.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与展望[J].资源科学,2010,32(6)::1015-1021.

  [2]曹俊杰,王学真.中外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比较研究[J].生态经济,2006(9):108-111.

  [3]谷树忠,胡咏君,周洪.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路径[J].资源科学,2013,35(1):2-13.

  [4]李太平,桑闰生,马万明.论生态农业的发展[J].我国农史,2011(2):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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