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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期刊论文发表关于工程索赔时间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qifan时间:2013-07-03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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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有索赔方面的约定,在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中,一般都有时间方面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索赔事件,应该严格遵守这些时间规定,这样有利于高效解决索赔事件,不重视索赔时间的要求甚至会导致索赔失败。

  关键词:工程,索赔,核心期刊论文发表网,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时间,这里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会产生的变动效果即索赔时间效力。

  摘自核电工程1、2号核岛安装合同中专用条款第63条索赔:第63.2 条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合同中明确提出了索赔的时间要求。问题是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是否可以不按时间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没有按照时间要求提出索赔,或者在工程进度和工期的紧迫压力下是否可以等工程完成后再进行索赔,或为什么一定要有时间上的要求呢?

  为了合同履行得更加严密严谨,准确把握索赔时间上的要求和产生的结果,需要分析关于索赔时效的功能、法律基础、效力、适用范围等相关问题,重点分析应该如何计算索赔时效的期间,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索赔时间的作用

  1.可以有效的促进索赔方积极高效率的处理索赔事件。有了时间限制,就会促使有关方特别是索赔利益方,积极主动进行索赔,超过约定的时间,不主张自己的索赔权利,就视为放弃索赔,或不存在索赔事项。

  2.限定索赔时间具有平衡建设方和承包商利益的功能。在施工合同索赔中,业主通常是作为被索赔方,与承包商相比对施工过程的参与程度和熟悉程度相对较浅。由于索赔事件可能持续时间短暂(如;1、2号核岛安装合同风管受损坏及污染;不能预见到的不利自然条件如异常天气大风影响大件设备吊装等),事后难以复原,业主难以在时过境迁后查找到有力证据来确认责任归属,或准确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数额。因此不加限制的允许承包商延后索赔,对其索赔权不加时间制约,会使建设方处于不利状态。

  索赔时效协调了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在索赔时效制度下,凡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即视为不行使索赔权的承包商放弃索赔权利,业主可以以此作为证据,避免举证的困难;只有促使承包商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才能警示业主充分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相类似索赔事件的再次发生。

  3.索赔时效有利于索赔的客观、公正、经济合理的解决。索赔一般会有分歧,尤其是引起索赔的事件已经完成很长时间后才提起索赔,分歧会更加严重。如果没有索赔时效的限制,索赔权利人甚至可能会在工程完工才提出一揽子索赔。时过境迁、人员变动,使得索赔事件的真实状况很难复原,因而导致业主和承包商均依据各自的记录阐述各自理由,而双方必然都认为自己才真实地记录了索赔事件,使得索赔很难通过协商解决,由此引发的合同争端只能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增加了双方的费用和成本。且由于双方各自的记录往往差异较大,因而对调解人、仲裁人或法官而言,客观、准确地认识事件真相,公平合理地处理争端,将是一项棘手的工作。确定较短的索赔期间,有利于证据保存,使索赔事件的真相较容易查明,有利于索赔的快速解决,避免无谓的旷日持久的争端,出现马拉松式的谈判和合同纠纷的恶意拖延不定。因此,索赔时效对业主和承包商而言,都是经济的。

  因此索赔应该及时高效处理,不能拖延。

  二、索赔时效的法律基础

  虽然索赔时效已通行于建筑业,或成了行业惯例,但在法律未将之纳入明文规定之前(如像保险法第26条对保险索赔时效的明确规定),仍不属于法定制度,仅属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然而,基于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合同法原则,施工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其协商一致的索赔时效合同条款,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约定,据此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那些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要求,根据索赔时效的特性和合同的性质,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难以诉请法院获得法律支持。

  三、索赔时效的效力

  索赔时效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则索赔权即诉权的消灭,即权利人未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其索赔权利消灭;二是索赔时效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即索赔时效期间届满,请求权的相对人因而取得否认对方请求的权利。

  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请求权,因诉权消灭,变为不可诉请求权,即所谓自然之债。此种请求权不受法律强制实施的约束和保障。因此基于索赔时效的效力,义务人取得了抗辩权,可拒绝权利人的索赔主张。虽然如此,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就此丧失,因此,一方面如果被索赔方即请求权利义务人主动放弃索赔时效的抗辩权,其仍可自愿履行该债务,给权利人以补偿,索赔方有权接受该赔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即使被索赔方不知道时效届满的事实,也不能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另一方面,被索赔方也可在时效届满,提出索赔时效抗辩的同时,仍可基于道义或公平原则,给予索赔方适当补偿,即所谓的道义索赔,索赔方也有权接受该赔款,不构成不当干得利。

  此外,虽然索赔时效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但其仍属于时效的一种。按照时效制度的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庭主动援用。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不能主动援用索赔时效,只有在被索赔方提出该项辩理由时才能予以支持。

  四、索赔时效的适用范围

  索赔时效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对于合同有具体时间约定的事项不适用索赔时效;如合同规定设计变更对总价的增减在竣工结算时调整,则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一般不需要遵守索赔时效规定。此外,法律对时效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如保险索赔时效,应按法律规定处理,而不得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索赔时效期间的计算

  由于索赔时效关系索赔权利的得失,决定索赔结果,因此,索赔时效期间的计算,尤其是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的确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索赔时效期间起算点是索赔事件发生时间,不是以索赔事件结束时间为起算点。比如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或设备供应延后,如果持续拖欠工程款或设备已经无法供应,也就是索赔事件无法结束,索赔时效期间无法开始计算,其索赔要求甚至不能提出,显然不能成立。从索赔事件开始发生起,当事人就应该知道其具有了索赔权利,就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事实上,对于持续时间较为长久的索赔事件,其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仍然是事件发生时间,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的索赔要求不是最终的索赔要求,而是索赔意向。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35.2条规定,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但是如果索赔权利人确实对索赔事件已经发生不知情,应如何确定计算起点呢?例如承包商误以为业主的工程款已经通过银行到帐,而实际并未到帐的情形。此时,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时起计算。但索赔方不能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由,提出索赔期间延长。原因在于是否知道事件发生,较容易凭借客观情形作出判断,而是否认识到索赔事件发生后权利己被侵害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很难成为一个客观标准,不作为索赔方免责的理由。

  索赔时效期间计算中另一重要的问题是,索赔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止?所谓时效期间的中止,指在时效期间届满之前,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根据索赔时效的功能和性质,而且由于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索赔期间一般较短,因此应该严格限定能够引起索赔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一般情况应该仅限于权利人因不可抗力的障碍导致其不能行使索赔权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是说索赔时效期间应是固定不变的期限,只以不可抗力为特定的时效终止事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索赔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熟悉和掌握合同规定,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行使索赔权,才能保护自身权利。

  六、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1.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一般为2年,但涉及商品质量不合格、人身损害、寄存保管、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丧失胜诉权;对方放弃或不主张诉讼时效利益的,实体权利仍将得到法律保护。工程索赔中,工程款、窝工损失、奖金、利息及违约金、过期赔偿等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2.诉讼时效与索赔时效的差别

  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均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正常稳定的交易秩序。区别是: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是法定时效,是权利人寻求法院公权力的保护期限。索赔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确认和给付债权权利的期限,是约定时效,是权利人依约定谋求私权保障的期限。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索赔时效,这就存在错过了索赔时效但仍然在诉讼时效范围内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提出诉讼请求以争取自己的权益呢?

  索赔时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比如前面提到的核岛安装合同中专用条款第63条索赔中承发包双方互相索赔的时限为28天;超过索赔时效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义务人的给付将构成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不丧失,义务人给付的无权要求返还。

  所以权利人有权在超过索赔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起诉,但其实体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七、结论

  在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发包双方应重视合同的约定和履行,重视和严格遵守索赔时间的约定。如果超过索赔时效,过期索赔,将直接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即使未超过诉讼时效,也得不到法律上支持。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索赔管理与实务 (董际平,张平主编,同济大学出版社)

  [2]核电工程1、2号核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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