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类职称论文浅析农民工权益保护与法律完善
本篇文章是由《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创刊于1983年,由辽宁教育行政学院主办。本刊作为学术性和工作指向性期刊,为推动高教、普教、职教全面发展服务,宣传国家有关高教、普教、职教等方面的有关法规、政策,介绍教育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经验、成果。荣获中文核心期刊(1992)。
一、“农民工”的出现以及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内容
(一)“农民工”一词的由来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转型,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不少农民为了能够赚取更多的钱,过上更美好的生活,纷纷放下手上的农具,大规模的流入到城市里面寻找务工机会。这接近2亿的务工群体转移到城市里面后做着跟普通城市工人一样的工作,当然很多都生活在城市里头。可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仍在实行,所以实际上这些农民工户口本上记载着的还是农民户口。“农民工”一词就是社会对历史进程中这一群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修辞。
(二)农民工依法所享有的权益
由于农民工的生活背景是离乡别井式的务工生活,所以在提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时候通常更多的是强调经济方面的权利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慢慢的精神方面的权利以及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益等等都成为了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很好补充。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表现形式
(一)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很多农民工为了能够在短期内找到工作养家糊口压根就没有跟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有签订的,合同内容更多的还是强调劳动纪律与劳动义务,对于农民工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几乎不提,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书面保证。
(二)工作时间过长
在珠三角随便一间工厂都可以看到工人加班加点的“繁荣景象”。在这个地方工厂里面的工人一般可以工作12到14个小时,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
(三)恶意延发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已经成为了农民工问题的“老大难”,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已经进入了“年年清欠年年欠”的怪圈,使农民工享有的劳动报酬权难以实现。
(四)劳动岗位极不稳定
农民工进程务工一般都是出外靠朋友或者亲人,而且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可以说劳动岗位不稳定是由于合同签订率低所导致的,在没有合同保证的前提下,劳动单位随意辞退农民工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五)用工环境恶劣,劳动安全没有保障
农民工从事的一般都是本地市民工人不愿意从事的劳动,而这些工作一般都是肮脏的、劳动强度大的乃至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的。长期在那样的环境下作业,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很难得到保障。
(六)基本社会保障支援不足
我国目前虽然加大力度发展基本社会保险,纵使得到了一定的成绩,但实际上对于需求的缺口还是显然可见的。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凭农民工的本身的经济能力是难以抵抗和承受风险的发生。
(七)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民工政治权利难以实现
目前在我国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是一项发展农村民主的重要民主选举制度,而且这也是农民参政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很难参与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
(八)受到严重的歧视
农民工受到的歧视可以说是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地步,农民工进程务工的时候经常被本地城镇居民排斥。由于农民工进程务工前长期与农田相伴,不太注意仪表以及个人卫生习惯,初到城市里对于城市文明生活很多都不熟悉、素质普遍偏低。
三、造成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原因
(一)保护农民工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有效法律没有得到贯彻执行
就目前来说农民工人数达2亿的我国还没拥有一套专门保护农民工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适用《宪法》、《劳动法》等宏观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工权益,但这些法律里面大多是原则性条款,过于抽象对,不利于执行。
(二)劳动力相对过剩,农民工在生产链中没有生产资料
由于这批劳动力“原产地”是农田,所以技能普遍不够多元化,以致几乎全部人都干同一行。当劳动力远远超出生产单位所需求时,生产资料所有者就会尽可能的下压劳动报酬。为了生存,农民工不得不接受低廉的薪酬。
(三)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文化水平低
我国从1994年才开始普及9年义务教育,换句话来说当农民工进行大范围迁徙的时候很多人还没接受过完整的教育。文化水平低导致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
(四)缺少利益组织保护
农民工基本上不会在出发前组建或参加组织、利益工会,就算到了就业地也很少加入工会等组织,所以在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有力的援助。
(五)公共服务制度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大城市的公共服务难以覆盖到农民工。大城市的公共服务对服务对象很多的加以地域限定,所以农民工很少能够享受到就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滞后的公共服管理务系统令到农民工缺少了自我增值的机会。
(六)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
在现今提倡的人文社会与和谐社会大背景之下,在社会共同体中,企业有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对员工、消费者乃至社会环境负责任。因此企业有责任给农民工创造适合生产的工作环境,避免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整体的劳动积极性就会下降,受影响还是企业本身。而且当一个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时,招募童工等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用工职业方面的差别歧视等问题也会接踵而来,成为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祸根。
(七)二元户籍制度
二元户口制度的建立可以建了可以说超过半个世纪,这个制度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节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是原则性问题,但二元户籍制度它却创造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怪现象。
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一)从立法角度谈农民工权益保护
要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时司法机关有法可依。虽然政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的措施,但从立法成本等方面因素考虑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次。因此缺少了法律尊严的措施当然在实施的过程当中不能得到有效彻底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从司法角度谈农民工权益保护
各级司法机关应秉着依法公平公正司法,决不徇私,对于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更加要做到公平公正。改变以往在审理农民工权益案件时情理先行的不公现象,在确保实体公正的同时要注重程序公正;既要实现公平正义也需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三)从行政角度谈农民工权益保护
人民政府在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时应转变行政理念,平等的对待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努力建立起质效的服务型政府,人民政府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对于农民工的权益问题,政府应加强服务意识,防止越权而造成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坚持把政府塑造成服务者,并在公正执法为人民服务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社会制度有学者称它是社会的安全网。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总体还不够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太平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向能够保证农民工基本生活,增加受惠农民工的覆盖率,多个层次的深入农民工群体,当然要可持续的持之以恒。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工后顾无忧。
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日监察工作。杜绝腐败和贪污作风。建立起健全的维权执法长效机制,杜绝处理投诉拖拖拉拉、左推右推的不良作风。
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对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想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还需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当中,并且各级部门分工管理。整合培训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农民工的提供职业培训。同时要高度重视已进城劳动力的子女教育问题,已进城子女的教育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将对社会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
加强农民工的精神文明建设,在提倡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应该考虑到如何同步提高农民工的精神文明水平。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者青少年宫或文化广场等公益性场地或场馆应当多举办免费活动。解决好农民工看书难、看戏难等问题,充实好农民工的休闲娱乐时间,并在其中不断增值自我,提升自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部分地区也就是现在所谓的发达地区主要都是依靠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来实现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民工可谓是我国这次经济腾飞的主要贡献者之一。可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却没能公平的分享和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应有的成果,反而自身各式各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这显然不符合现在提倡的和谐社会,也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当然在我国进行有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同时,农民工也应当主动提高自身素质,增值自我,不断加强法律意思实现农民工权益的主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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