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期刊投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本文是一篇论文发表期刊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摘要】“中国公共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者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蹋完;倘若是内行,他便将东西偷完。”――鲁迅 近年来,国有资产全方位多渠道流失问题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流失渠道可谓是千奇百怪、流失原因纷繁复杂,如何治理这种资产的流失,如何遏制资产的被浪费、被侵占、被破坏、被非法转移;法律的保障无非就是实体与程序的两方面考量,我们借鉴公益诉讼的制度,来分析人人参与保护国有资产的可行性和法理基础所在,从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
【关键词】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对策,公益诉讼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界定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的定义为: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产权的界定实现大致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产权主体及其行为关系作出相关的规定;二是通过产权交易使原本不够清晰的产权关系清晰化。[1]从这一点出发,完善国有资产的界定工作,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这也是国企改革的大前提;国有资产从某些竞争性领域退出,鼓励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另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客体、财产的确定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的交易市场,提高产权的流动性;以此来做好国有资产的产权确定工作,使之产权确定,进而提高其产权效率。
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原因分析
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抽样调查和典型案例进行初步分析推算,得出判断:进入 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态势加剧,每年流失至少800-1000亿元,特别是中小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损失十分严重。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现状令人震惊。不仅如此,据报载,我国国有企业的呆帐、死帐及银行不良资产损失至少在 12000亿以上,每年公款吃喝的费用高达 1000亿,每年偷漏税损失 1100亿以上.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每年至少在 1000亿以上。根据统计资料估计,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累积达14000亿元,另据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估计,我国公共部门的资产流失约占GDP的8%-12%。[2]
以上列举的事实足以表明,国有资产的全方位多渠道流失己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己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其资产流失原因可谓是纷繁复杂,主要的列举如下:
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存在问题,内部人控制现象问题严重; 一些企业家,公司高管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为配偶子女等亲人谋私,中饱私囊,安排亲信进行关联交易,使国有资产一步一步从国家蜕变为集体,又从集体流向个人手中;利用企业的改制重组,对国有资产不能进行正确的、合理的价值评估、价值的确定,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国企所涉足的行业、产业或是其他服务领域,因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资产的运营效率低下,公司管理层缺乏责任心、缺乏激励机制,管理混乱,导致资产的运营中的浪费和流失。
三、借鉴公益诉讼的模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 国有资产诉讼中,谁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谁可以担当“适格的当事人”。
1、检察机关作为国有资产诉讼中的原告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有权利作为原告方以诉讼方式制止损害;我国检察机关实施这样一个诉讼权利正是基于其在国家机关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来决定的。由于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性,其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正好解决了诉讼主体不确定或主体缺位的情况,同时也体现了国家进行干预的原则,能够弥补公民个人起诉的不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2、公民个人作为国有资产诉讼中的原告
这种自然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模式,在美国的相关诉讼制度中可以寻求借鉴:在英美法上,早在市民不能以市民之立场抗争行政违法行为的时代,存在一种制度,即当法务大臣决定不亲自起诉违法行为而由其他人代替起诉时,私人可以以法务大臣的名义起诉,此种场合的私人被称作是“relator”。
这种公民作为原告的模式,对于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动员每一位国民保护国有资产,意义非凡。但是这种模式的推广应用,真正的调动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为了保护大众的利益,而付出自己的时间、物质、精力,需要配套一种诉讼激励模式。这种激励可以是物质的奖励,比如某一国有资产诉讼案件,原告胜诉,且以合法途径为国家挽回了损失,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那法院可以同时裁决从对被告方罚款中的一部分,可以规定一定比例,比如15%,或者规定一个范围7%-20%,把这个比例的罚款作为奖励给予作为自然人的原告方,以此来激励公民对于公益诉讼的参与和支持。
(二)国有资产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谁主张 谁举证”,这个基本原则适合一般的侵权案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形式的案件,比如“高空抛物”“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等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倒置的情形,即把部分举证的责任转移至被告方;这是考虑到,一般在这些案件中,被告方往往处于强势一方,掌握有大量的案件信息或者资料,更容易接触案件的核心事实,故而把这种举证责任转移也是给予程序法中公平原则的考量。在国有资产诉讼案件中,毋庸置疑的一般作为财大气粗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运营方,无论从资金优势、人脉优势、信息优势、法律技能优势,都是一些团体、个人无法与之抗衡的,在这种力量失衡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告方的劣势。
参考文献:
[1]参考顾功耘等著.国有资产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4]参考张穹,谭世贵.检查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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