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江苏太湖流域生态农业补偿机制理论初探
摘要:以江苏省太湖流域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调研和数据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状况、太湖流域生态农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分析,提出运用生态补偿手段解决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并对构建江苏太湖流域生态农业补偿机制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
关键词:江苏;太湖流域;生态农业;生态补偿
1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状况
4个达到Ⅲ类,其他基本为V一劣V类㈨。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大中城市最密集的地区之一,以占全国O.4%的土地面积、3.8%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11%的GDP,入均GDP为7万元人民币,是全国入均GDP的2.9倍。流域面积36900km2,为典型平原河网地区,河道总长约12万km,密度达3.3k∥km2,0.5km2以上的大小湖泊189个。太湖是我国第三大淡水湖,位于太湖流域河流水系的中心。是流域水资源调动中枢,全湖面积2338km2,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也是无锡、苏州、嘉兴等城市的主要供水水源地,并承担着向下游江苏、浙江及上海的部分地区水源地供水的任务。
2江苏省太湖流域生态农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2.1太湖流域生态农业发展现状
2.1.1生态农业的概念生态农业是农业发展的更高阶段,它是在传统农业和石油农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p。。生态农业是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与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前提,组织进行的农业生产;是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地设计、组装、调整和管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系统工程体系。有机农业是生态农业的高级形态,循环农业也是生态农业的一种发展模式。
2.1.2太湖流域生态农业发展现状20lO年太湖流域“三品”基地面积共为5.49×105hm2,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面积为3。99×105hm2,绿色食品基地面积为1。4×105hm2,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仅为1.27×104hm2。从区域布局来看,太湖上游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有一大部分产品还处于无公害产品阶段。在苏南经济发达地区,绿色食品基地在耕地面积中的比重已逐步提高,无公害产品基地面积相对减少。目前,有机农业的种植规模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分布在句容、溧阳、溧水、金坛、高淳、宜兴等生态环境较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太湖上游地区,其次是经济发展条件好、农业科技水平高、重视有机农业发展的张家港、常熟、吴江、苏州相城区等地区H1。
2.2太湖流域生态农业发展趋势
太湖流域内发展生态农业,按照有机农业和循环农业标准改进农业生产模式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化学农药和肥料的施用,并结合湿地建设和生态沟渠塘建设等各项生态措施,构建环太湖区域的农业生态屏障,净化太湖水质。在太湖流域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是减少太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入湖污染物的重要举措之一,太湖流域生态农业的成功实施,将为其他湖泊河网地区、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东线走廊等地区的农业污染治理提供宝贵经验。不仅有利于促进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也有利于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在大大提高食品安全的同时,对推进农业市场化与国际化进程,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制约起到积极意义,符合当前低碳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生态文明的发展要求。
3构建江苏省太湖流域生态农业补偿机制
3.1生态补偿相关研究进展
3.1.1生态补偿的涵义生态补偿最初源于自然生态补偿,指自然生态系统对干扰的敏感性和恢复能力,后来逐步演变为生态保护的经济手段和机制。现在我们所指的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垆1。
3.1.2我国的生态补偿实践我国最早的生态补偿实践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云南省对磷矿开采征收恢复覆土植被及治理其他生态环境的费用。90年代中期生态补偿实践进入了高峰,广西、福建等14个省145个县市开始试点。1993年征收范围扩大到矿产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自然资源、药用植物和电力开发等六大类。征收主要采取按项目投资总额、产品销售总额、产品单位产量、生态破坏的占地面积征收以及综合性收费和押金制度等6种方式。我国在生态补偿的实践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一是由中央相关部委推动,以国家政策形式实施的生态补偿;二是地方自主性的探索实践;三是近几年来初步开始的国际生态补偿市场交易的参与。总体而言,目前的实践工作主要集中在森林与自然保护区、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等方面。
3.2构建太湖流域生态农业补偿机制的主要内容
要建立完善的太湖流域生态农业补偿机制,首先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核心问题:补偿的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资金的来源吲。
3.2.1补偿的主体和客体补偿者包括:(1)太湖流域各省、市及区(县)。环境保护问题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必须是第一补偿者。太湖流域生态农业补偿的主体应该是江苏、浙江、上海等相关区域的各级政府。(2)太湖水资源使用人和受益人。在这里的使用人和受益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原则,太湖水资源受益人和使用人应该成为补偿的第二主体。被补偿者包括:太湖流域生态农业实施者,包括个人和企业。公共水体的保护要取得成效,必须运用经济学原理,借助于市场经济手段,让损失者受益,才能良好地运行下去。但是环境治理问题往往是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的,没有补偿资金的投入是不能保证良好运行的,所以补偿者应该运用生态补偿的手段对太湖流域生态农业的实施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3.2.2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标准是整个补偿机制构建的重点和难点。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太湖流域生态农业补偿机制,就必须对太湖流域生态农业投入成本及效益、对太湖水环境的改善作用进行科学的计算。生态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它无法像社会其他物品一样可以用货币指示出它的具体价格,因此在不能把价值用货币完全表达出来时,人们只能强行地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规范其价格。笔者认为,可以对太湖流域生态农业成本一效益进行核算,对生态农业和传统农业所带来的环境效益和为此增加的生产和管理成本进行测算,对太湖流域生态农业环境价值进行估算,在保证生态农业良好运行和赢利的前提下,保证太湖流域各界对生态农业价值认可和可接受的情况下,对补偿力度进行测算,确定合理、可行的补偿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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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江苏太湖流域生态农业补偿机制理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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