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努力规避几种倾向
内容提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着力提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努力规避以下倾向:一是规避战略问题战术化倾向,加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顶层设计;二是规避发展目标浪漫化、理想化倾向,积极稳健地推进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三是规避振兴方式单一化和“一刀切”倾向,着力推进乡村全面、有机和多样化、特色化振兴;四是规避体制机制改革工程化、政策支持盆景化倾向,着力推进广大农民在共商共建共治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五是规避支持重点错乱化和推动“三农”配角化倾向,有效辨识乡村振兴的引领者、参与者和侵蚀者。
关键词:乡村振兴;可持续性;三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六项主要任务之一进行专门部署。2017年12月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做好的8项重点工作之一。农村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走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于“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最突出表现的科学判断,基于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深入发展阶段处理工农城乡关系国内外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新时代我国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也是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前处理工农城乡关系的行动指南。自十九大召开以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日益引起理论界、政府部门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论和政策讨论日益深入,实践行动蓬勃展开。但从近期讨论和之前处理“三农”问题,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验教训来看,努力规避以下倾向,对于提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避战略问题战术化倾向,加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顶层设计
在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也是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前必须久久为功的战略难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客观研判影响乡村振兴的全局性、关键性、方向性和阶段性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科学谋划相关重大方针、重大工程、重大计划和重大行动,系统化地加强顶层设计,至关重要。尽管战略问题需要通过战术问题来体现,但战略问题的重要性往往明显高于战术问题。在此过程中,如果不重视全局性、阶段性、方向性的战略谋划及其影响,只重视特定行动的战术安排,甚至盲目上马、仓促行动,很容易出现方向性失误,陷入“效率越高,问题越大”、越容易错失机遇的困境。从以往相关经验教训来看,此类战略问题战术化现象主要表现为“目标不清决心大,方向不明考核多”、“缺乏总体考虑,热衷于碎片化行动”。有些地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追求“速战速决”、“立竿见影”,喜欢打“运动战”,缺乏打“持久战”的准备,也是战略问题战术化的突出表现。这不仅会增加资源利用的浪费,还会加大战略实施的困难和风险,影响战略实施的成效及可持续性,增加战略实施过程的反复,甚至导致难以逆转的颠覆性失误。为规避这个问题,2017年农村工作会议明确了到2020年、2035年、2050年分“三步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并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项长期历史性任务,要求“科学规划、注重质量、从容建设,不追求速度,更不能刮风搞运动”。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加强顶层设计,不仅要重视战略规划的统筹作用,还宜加强对实施乡村振兴的立法研究和立法工作。通过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科学谋划乡村振兴的“成长坐标”,将推进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系统性、全局性跃升和阶段性突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乡村振兴更好地凸显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因阶段制宜原则,更好地体现历史传承、区域文化和时代要求,打造与城市融合互补和富有特色、底蕴、凝聚力的乡村精神;也为未来发展提供富有弹性、包容性的选择空间和成长路径。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外来人才、外来资本、外来经营主体的加盟将是必然趋势。这些外来者加盟后,要注意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引导和督促其替农民做事,防范替农民做主;鼓励其帮助农民拓展发展空间,防范其“鸠占鹊巢”、代替农民,挤压“三农”发展权益;支持其引领农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防范其主要通过慈善和补贴将农民导入依赖他人的轨道。通过加强实施乡村振兴的立法和执法,借鉴国际经验,更好地规范乡村振兴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阳光雨露”更好地惠及“三农”,让乡村振兴的过程更好地转化为广大农民特别是小农户“共商共建共享”的过程,有效转化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群策群力、共生共赢的过程,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各类人才和要素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有效防止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民利益“边缘化”的风险。总之,通过加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顶层设计,在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更好发挥政府对乡村振兴的规划、引导和支持作用。
二、规避发展目标浪漫化、理想化倾向,积极稳健地推进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扎实有序;既要有适度的高标准严要求,又不宜吊高胃口,抑或开“空头支票”。如果好高骛远、要求过高,或基于过分浪漫化、理想化预期,追求一些不切实际的空想甚至违背规律的目标,不仅最终难以实现,还可能形成政策误导,扭曲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削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可持续性。如有人提出,要“让农业赶超房地产”,“让乡村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甚至要“消灭城乡收入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差距”,追求农村居民收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城市看齐。地方政府如果以此为导向制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容易导致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下降,与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要求相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解决城乡收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差距过大的问题,促进城乡差距的合理化,通过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统筹城乡基础设施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工农差距、城乡差距的适度存在,仍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动力。努力消除过大的、不合理的城乡差距,与消灭城乡差距不是一回事。
三、规避振兴方式单一化和“一刀切”倾向,着力推进乡村全面、有机和多样化、特色化振兴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旨在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和有机振兴。全面振兴较宜理解。有机振兴即在对各参与要素、参与主体有机整合基础上的振兴,在不损害各要素、各主体基本活力的前提下,对乡村振兴过程实行弹性治理,并将利益相关者的矛盾有效控制在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秩序之内。2017年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就是这个道理。这种全面振兴和有机振兴是涵盖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诸方面的综合振兴,是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有机结合,而非其中任一个方面的“孤军独进”,更要防止乡村振兴方式单一化。
从以往相关经验教训来看,乡村振兴方式单一化,较为突出的表现是乡村振兴村建化,即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简单等同于推进村庄建设的过程,热衷于房屋、道路和设施建设,轻视推进产业兴旺对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性作用及其对农民就业增收的影响,轻视社区治理、文明乡风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导致乡村振兴的过程难以有效体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如有的盲目追求村庄美化、道路硬化或村庄建设标准化,要求村庄建设凸显“异国风情”或“城市品位”,冲击乡村本真和整体风貌风格,淡化农村的人文特色和乡土记忆;甚至不惜搞“大拆促大建”,破坏农村自然风貌和田园生态、历史文脉。
四、规避体制机制改革工程化、政策支持盆景化倾向,着力推进广大农民在共商共建共治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从以往经验教训来看,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体制机制改革工程化、政策支持盆景化倾向。所谓体制机制改革工程化,即用发展举措替代改革举措,将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的过程,异化为实施一系列发展举措的过程;不愿触动现行利益分配格局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轻视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其对推进乡村振兴的基石作用;甚至为绕开体制机制改革的困难和风险,蓄意增加要素和技术投入,力求用短期的快增长掩盖体制机制改革滞后对未来发展的透支效应。所谓政策支持盆景化,即政策支持普惠不足、特惠有余且强度过大,通过短期高强度的政策支持和公共资源配置,人为营造政策“高地”和政策“孤岛”,导致支持对象对政府投入过度依赖甚至丧失自我发展能力,相关试点示范缺乏复制和推广价值。政策支持盆景化,不仅容易导致乡村振兴对象缺乏内源发展、自主发展能力,还容易限制乡村振兴惠及范围的广泛性,导致乡村振兴过程难以有效转化为广大农民在共商共建共治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的过程。规避体制机制改革工程化倾向,要从根本上把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重视体制机制改革对乡村振兴的动力作用和连锁影响。规避政策支持盆景化倾向,要注意政策创新的可持续性和政策倾斜的机制化,尤其是在加强财税金融支持方面“宜用温火”,“忌用猛药”,防止政策的“大上快下”带来乡村振兴的“大起大落”。
五、规避支持重点错乱化和“三农”配角化倾向,有效辨识乡村振兴的引领者、参与者和侵蚀者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何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按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要求,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基本要求是保障农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受益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农民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依靠者和受益者。进一步来看,既然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还应把农民优先提升作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本质要求,将提升农民素质和精神风貌、增加农民发展机会和促进农民致富有机结合起来,致力于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离开了农民增收致富,离开了农民全面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性就会受到动摇。
但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可以否认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的局限性,也不排除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其他主体发挥作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要看到由于视野、理念、实力、人脉、资源动员能力的局限性,主要依靠农民来推进乡村振兴虽然容易“接地气”,但往往见效较慢、面临的制约和困难较多。因此,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努力实现“三管齐下”,打通人才振兴与乡村振兴的良性循环。一是实施农民素质优先提升工程,加快建立职业农民制度,推进农民培训提升行动,引导支持农民在发挥主体作用的过程中增强发挥主体作用的能力。二是统筹推进事业引人、感情引人、文化引人、环境引人,广纳社会人才和社会资本到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或吸引在智、技、德、官、富等方面各具优势的新乡贤或志愿者为乡村振兴出谋出力,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组织城乡对口帮扶。三是内外兼修,推进乡村振兴的组织创新,鼓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带头人脱颖而出并建功立业。如引导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参与乡村振兴,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新型服务主体带头人,优化文明乡风、乡村治理建设等乡村振兴带头人的成长环境。
姜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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