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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世纪科学革命与自然法的衰变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赵编辑时间:2019-09-03 10:01

  摘要: 理解自然法的关键在于理解自然,自然观的变化必然引起自然法的变迁,自然观的最近一次巨变发生在十七世纪,那时的科学革命驱逐了上帝、否定了自然背后的善。新的自然观认为世界是价值无涉的和机械式的,这使得自然法不再以善为基础,而立基于人的自然本性。这种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把法奠基在人的欲望或理性之上,并把法还原为一种主观权利,从而认为主观权利决定法律,不是法律规定权利。自然法从人的内心约束变成了外在革命的工具,这是一场退步。

十七世纪科学革命与自然法的衰变

  关键词: 科学革命; 自然观; 自然目的; 自然法

  大陆法系深受罗马法影响,中 国 也 不 例 外。《学说汇纂》开篇即言: “自然法是大自然教育一切动物的法( Ius naturale est,quod natura omnia animalia docuit) ”。什么是“大自然”? 大自然何以能教育动物? 我们可能无法回答这些问题,不是因为古罗马相距久远,而是此间发生了一场翻天覆地的科学革命,现代人与罗马人对自然的理解已截然不同。在罗马人看来,“大自然”是拟人化的,这种把自然拟人化的宇宙观源自古希腊。如果我们把自然拟人化,就能明白《法律篇》开篇柏拉图认为“法律起源于神( θεó) ”是什么意思,这个“神”是宇宙神,即宇宙中有一个拟人化的“神”主导着自然。如果“大自然”后面有“神”,就能回答“大自然”何以能够教育生灵( animalia) 。现代人无力回答此问题,是因为我们的科学知识是经历了十七世纪科学革命洗礼之后形成的,那场科学革命驱逐了古希腊的“神”,彻底颠覆了人类的自然知识体系,当然,也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自然法也难以幸免。本文致力于探讨与此相关的两个问题: 第一,十七世纪的科学革命对自然法的观念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以及第二,如何看待这些影响?

  一、自然观的变化对法律的挑战

  近一百多年来,中国法律的变迁沧海桑田,究其原因,受到了科学革命的影响。但是,中国的科学革命不是发生在十七世纪,而是肇始于百年前对 “赛先生”的引进。现今国人反思新文化运动时,猛然发现,瓦解传统观念的并非“德先生”,而是“赛先生”。中国哲学最基本的三个观念: 天人合一、身心合一、知行合一,都被“赛先生”解构了。人们不再相信秋后问斩的正确性,也不再相信亲亲尊尊的法律理念,依现今中国刑法,杀死父母和杀死陌生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其他犯罪情节类似,判刑结果也类似。但是,依据一百多年前的《大清律例》,杀死父母构成大逆,而杀害普通人仅仅构成斗殴,前者是重罪,后者是轻罪。短短一百来年,法律观念的变化如此巨大。可见,新科学观念的出现必然革新社会文化制度,法律概莫能外。

  为什么新的科学观念会对法律造成根本性的冲击? 其实,新科技的出现不构成对法律的挑战,法律完全可以在自身的框架内应对新事物的挑战。但科技背后的自然观的变化会彻底改变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例如,从科技的角度,人类对男人、女人的定义和检测一直在变化,从早期的外形观察,到现在雌激素的检测等,无论新科技怎么变化,都不构成对婚姻法的挑战。但是,如果变化的不是男人或女人的检测技术,而是胚胎繁育技术,婚姻法就面临巨大变革。因为,无性繁殖会突破男女阴阳的观念,彻底改变人们对家庭的看法。而传统婚姻法是建立在男女阴阳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人们的自然观不再以此为基础,那么,婚姻法将需要重新谱写。

  那么,问题是,为什么具体科技的变化并不挑战法律的基础,而科技革命引发的自然观的变化会导致法律理念的巨变呢?

  法律的目的是固化和促成秩序,而秩序早在法律之前就已存在,法律之前的秩序就是“自 然 秩序”,它先于人而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政治秩序、法律秩序等等都是对“自然秩序”的模仿,“自然秩序”直接决定了自然法观念。而科学是描述这个“自然秩序”的,尽管哲人们对人类能否认识到这个“自然秩序”存在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争议,但是,人类从未停止过窥探世界的步伐。只不过,每一次对“自然秩序”的描述必定有差异,有些差异不会引发革命,例如一种新射线、新元素的发现。而另一些差异可能是颠覆性的,例如日心说与地心说的差异,会颠覆人们对自然的看法; 再如人工智能、人机合体的出现,会颠覆“人”的概念,间接引发法律主体的变革。

  当新的描述取代旧的描述时、当新的自然观取代旧的自然观时,会有阵痛,会爆发科学革命,欧洲十七世纪就爆发过这样的革命。新自然观取代了旧自然观,建立在新自然观基础之上的自然法取代了旧自然法。科学革命通过自然观的变迁影响了自然法的变化。我们先考察一下古典自然观及其基础。

  二、古典自然观与自然法

  1. 古典自然法的形成

  在日常用语中,自然有两层意思: 自然之物与自然之理。前者指现象世界,后者指本质世界。在古希腊,“自然”更多地指第二层意思。例如,德摩斯蒂尼( Demosthenes,前 384—前 322 年) 说: “如果我们信任眼睛看到的东西,那么整个世界、神圣的事物还有我们所谓的四季,似乎都受到了法和秩序的控制。”〔1〕德摩斯蒂尼的法和秩序指的是自然之理,或者说是 law( 自然规律) 。这种自然规律还不是后来意义上的“自然法”,因为自然法一定有是非对错的指示,但是这种自然规律仅仅是一个客观描述,没有是非对错的倾向。这种自然规律在柏拉图的《蒂迈欧》中也出现过。

  《蒂迈欧》是研究宇宙自然的一部奇书,它在探讨身体运行原理时说: “如果血液的补给,违背自然法( ) ,就会诱发疾病。”〔2〕显然,这里的“自然法”也是近似物理规律的客观描述,它们可以被违反,但也不是我们所指的自然法。所以,“科恩福德反对翻译成‘laws of nature’,认为这里的 νóμου 仅仅指血液健康运行的惯例和标准流程。〔3〕所以,在柏拉图那里很难说出现了古典意义上的自然法,最多只有哲人立法。哲人立法是在向自然法靠近,它虽然没有到达最高的智慧没有完全符合自然法,但这不影响它的功能,它依然可以规范城邦中的普通政治生活。〔4〕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中,他将“依据自然的法”称为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不可变更的法。〔5〕186这才是我们所指称的自然法。

  而在廊下派( the stoicism) 看来,人和神共享正确理性,正确理性教导我们依自然而行动,由此可以过上具有美德的生活,而自然法具有一种引导力,能引导人类朝向美德。〔6〕西塞罗赞同廊下派的观点,他关于“自然法”的著名表达是在《法律篇》第一卷第六节中,在那里,“自然”和“法”还是分离的,没有直接修饰关系,没有出现后来罗马法中的 ius naturalis( 自然法) ,但是“自然”和“法”以理性为媒介。他说: “法律乃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 lex est ratio summa insita in natura) ,……当这种理性在人的灵魂( hominis mente) 中得到确立和实现,便是法律。”〔7〕166也就是说,法律先和理性相关,而这种理性是生长于自然中的最高理性,“理性”连接了自然与法律。这里就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自然中怎么蕴含着理性? 第二,自然蕴含的理性如何被人认识到?

  仅仅依赖现代知识可能无法回答第一个问题,但如果我们抛开现代知识,回到古代,问题迎刃而解,因为自然的后面有一个神,自然中蕴含的理性就是神的理性。这个理性一定是最高理性( ratio summa) 。所以,西塞罗在《论法律》第二卷接着说,法律来自某种凭借允许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 aeternum quiddam) 。〔7〕196这个永恒之物就是神。但是,人怎么能认识到神的理性呢? 其实西塞罗一开始就给出了答案,他认为人与动物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自然赋予人敏捷的心智,同时把一种自然的善的目的赋予人类。所以,人有能力认识到植根于自然中的理性,一旦你认识到,就在你的灵魂( mens) 中得到确立和实现,这便是自然法。可见,经历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廊下派到西塞罗那里,自然法的概念才逐渐呈现出来。

  2. 古典自然法的基础———“善 α ' ρετη' ”

  古希腊虽没有西塞罗意义上的自然法,但有哲人立法,柏拉图的《法律篇》乃哲人立法的产物。《法律篇》开篇提出法律起源于神,而神就是完整德性 ( πα~ σανα' ρετη' ν) ( 898c4) ,所以,立法者应该为了最大的德性而制定法律( 630c2) 。那么,法律的基础就是 α ' ρετη' ( “善”或“德性”) 。此种德性观和希腊人的神学宇宙观密切相关。怀特海甚至认为,希腊人认为自然是一场戏,每件东西都在扮演自己的角色,每件东西都有他的归宿和目的( tε ' λο) 。〔8〕8 这个目的并不是指外界的和你不相关的目的,而是一个属于你的目的,或者你的归宿,任何事物都要不断向目的靠拢,目的指任何事物的理想状态。所以,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说: “所谓‘善’亦即‘终极’,本为诸因之一。”〔9〕在亚氏看来,无论是自然事物还是实践事务都蕴含此目的,所以《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也说: “一切技术,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 α ' ρετη' ) 为目标。”〔10〕3 而法律属于实践事务,当然也应该以善为目的。

  在廊下派看来,遵从德性和遵从自然法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为自身的缘故而值得选择的有德性的生活,被理解为遵从自然法。”〔5〕187自然法是实现德性的一条路径而已,德性乃自然法的引导。这直接影响了后来的罗马法,罗马立法是哲学的产物,因为它并不光是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经验系统,而是首先确定了许多关于权利的抽象原则,然后再力求符合于这些原则。这些原则直接搬自廊下派哲学。〔8〕12

  三、科学革命与古典自然观的瓦解但是,这种古典自然法和古典自然法所赖以存在的古典自然观,在十七世纪被颠覆了。“到 1700 年的时候,牛顿完成了巨著‘自然科学的数学原理’,整个世界进入了崭新的现代。”〔8〕6 自此,人们不再认为宇宙是无限的,不再相信世界背后有善的意图。自然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 世界图景的机械化

  十七世纪之后,人们对宇宙的认识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从地心说到日心说仅仅是其中很小的一个变化,更大的变化是有限的、有序的宇宙变成了无限的、机械的宇宙。古代人认为,宇宙是一个分为天地两层的有限球体,地球位于中心。托勒密继承了这学说,发展出了更精致的均轮和本轮理论。但是十七世纪的科学重新解释了宇宙: 第一,宇宙这个虚空是无限的。库萨的尼拉古( Nicholas Cusanus) 首先反对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反对宇宙是有限的,反对世界由天球包裹。但是他并没有断言世界是无限的,因为无限要留给上帝。首次提出宇宙无限论的是帕林吉尼乌斯 ( Pier Angelo Manzoli) 在 1543 年所写的《生命的天宫》( Zodiacus vitae) 。第二,宇宙的机械化,库萨的尼古拉并不是一开始就反对宇宙自身和谐论,他甚至肯定了宇宙有自身的本性,例如他说: “每个星体的运动和闪烁仅仅是为了以更完美的方式存在。”〔11〕17所以,库萨的尼古拉并没有彻底反对古代的和谐宇宙论,但是也没提出现代宇宙观。

  如果宇宙是无限的,有个问题困扰了那时的科学家: 星体的运动何以这么井然有序? 所以,有部分人认为宇宙的有序运转是上帝的安排。例如理查德·本特利( Richard Bentley) 认为: 上帝不仅推动着 物 体 相 互 趋 近,而且还阻止它们离得太近。〔11〕166牛顿虽然提出了万有引力定律,但却没有完全抛弃上帝,所以,遭到了莱布尼茨的嘲笑。牛顿的上帝必须经常为他的“钟表”上紧法条,否则它就会停下来。这个上帝似乎很蹩脚。牛顿之后的理论发现世界不需要上发条了,这位上发条的人越来越无事可干了,世界不需要这项服务了。所以,牛顿之后一百年,拉普拉斯发展出了完美的新宇宙论,当拿破仑问他,上帝在他所著的《宇宙体系论》 ( System of the World) 中扮演何种角色时,拉普拉斯说,陛下,我所描述的世界不需要上帝的服务。自此,新宇宙论诞生,上帝成为了多余,自然目的论也被抛弃了。在这个宇宙中,永恒的无知根据必然定律在永恒的空间永不停息、漫无目的地机械运动着。宇宙从此不再神圣,花鸟鱼虫等自然界的美好、太阳东升西落等等都不再崇高,仅是微观的化学反应或者宏观的机械运动的结果。

  《十七世纪科学革命与自然法的衰变》来源:《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年12期,作者:汪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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