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运用
[摘要]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民事领域,针对民事领域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具有惩罚、预防、遏制、赔偿、激励等功能。惩罚性赔偿属于行政化的民事责任,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依照特殊侵权进行归责。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依照一般侵权进行归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条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方面,经营者的行为如果既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同时违背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故意购买,然后按照惩罚性赔偿进行索赔,应予以支持。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惩罚;遏制;激励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由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或违约人提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关联的概念。惩罚性赔偿以其独特的功能和良好的实施效果,逐渐被人们接受,其影响力和适用范围有扩大之趋势。
一、惩罚性赔偿的渊源
古代社会的法律带有比较浓重的镇压、强制、惩罚色彩,呈现出诸法合体的状态。用现在的眼光看,其中刑事法律居多,仅有少量存在于诸法中的民事法律,仍然保留着惩罚性赔偿的痕迹。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如果盗窃寺庙或者皇室的牲畜,盗窃者需支付三十倍的赔偿。可以看出,《汉谟拉比法典》中已经有惩罚性赔偿。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逐渐产生了分化,刑法和民法部门出现了。刑法规定的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体现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传承了法律的惩罚性。民法中确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大陆法系体现出补偿性,奉行的是填平原则,即受害人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并且对受害人的损失范围认定比较狭窄。传统的大陆法系的民事法律基本没有惩罚性赔偿,法律的惩罚性主要由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来承担。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判例法针对性强,能够适应时势变化。英美法系的法官根据情势变化,为了遏制和打击民事领域出现的欺诈和恶性侵权等行为,通过判例,确立了惩罚性赔偿,作为对普通法的补充。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适用面广,适用率高。与大陆法系相比较,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较早确立并得到充分发展,随着两大法系相互学习和借鉴,大陆法系逐渐接受惩罚性赔偿。[1]随着对外开放,我国积极吸收和借鉴发达的先进科技、法律制度、立法经验。1993年,我国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商业欺诈,率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从实施情况看,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进一步拓展适用空间奠定了基础。我国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2009年在《食品安全法》制定时,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2015年对《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又进行了修改。2020年,我国制定的《民法典》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民事领域,针对民事领域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这些行为对受害人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侵害,如果不进行制裁、遏制,就会被仿效,进而蔓延,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整体利益构成严重侵害。根据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诬告、诽谤、恶意攻击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行为,以及商业领域的欺诈,其他严重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等。根据我国立法,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民事欺诈行为和严重违背在一些领域管理规定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失的行为。纵观中外,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行为有两个主要特征:其一是这些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动机卑劣。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严重违背公认的道德,甚至知道该行为已经被法律界定为违法行为,而为了一己私利,公然一意孤行挑战法律。其二是这些行为如果不予强力打击就很可能被其他人所仿效,从而导致这些行为大量蔓延,对社会秩序构成冲击,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商业欺诈,依据第五十五条,如果经营者存在商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经营者给予消费者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缺陷产品,依据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生产者生产缺陷产品,销售者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承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一)惩罚
生产者、经营者往往以盈利作为主要目的。正常的追逐利润,法律是完全允许的,但是不良商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利益带来损害,会给社会留下安全隐患,这是法律是所不允许的。为了防止这些违法行为泛滥,法律规定,对这些不良商家必须予以惩罚,让不良商家支付远高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增加不良商家的违法成本,让不良商家在经济上付出惨痛的代价,让不良商家违法获利的目的落空,给予不良商家严厉惩罚。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带有惩罚性,就是要将违法者打痛,使其不敢再犯。
(二)预防
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就会对民众人身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食品安全重在“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预防的意义重大,预防的作用不可忽视。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使违法者付出较重的“代价”,使违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惩罚。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违法者重蹈覆辙,使违法者不敢再犯。对违法者的惩罚,也起到普法教育和宣传作用,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也对潜在的违法者、蠢蠢欲动者、抱有侥幸心理者发出了警告,防止这些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
四、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一)比较复杂的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从理论基础和运行机制看属于民事责任,只是这种民事责任面对的情形比较复杂。生产者掌控了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因此法律对生产者的要求比较严格,对生产者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承担的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于经营者而言,必须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才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也即对经营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经营者承担的是一般侵权责任。经营者同时也构成违约,根据消费者的选择,也可能承担违约责任。[3]因此,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担因行为主体不同,适用的条件以及奉行的归责原则也会不同。
(二)行政化的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由消费者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赔偿,生产者作为侵权人,经营者作为侵权人或者违约人承担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从运行状况以及其理论依托看属于民事责任,从其功能看有惩罚、遏制违法行为功能,因此带有一定的行政执法色彩。面对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行政执法部门资源不足或效率不高,单纯依靠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已经捉襟见肘,通过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权利,激励消费者积极行使权利,使不良商家付出高额违法成本,从而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蔓延。可以说惩罚性赔偿是借用民事责任框架,依靠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打击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私人执法色彩。可以说,不良商家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属于行政化的民事责任。这也反映出,随着社会发展,各部门法之间存在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
五、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牵涉的问题
(一)关于构成要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作为生产者按照特殊侵权归责,一般需具备以下要件:
1.具有违法行为。即生产者有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且该食品进入市场。
2.具有损害结果。对消费者人身造成危害,或具有潜在危险,消费者为了恢复健康,需要治疗康复,导致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二)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分为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具有普适性。食品安全标准以国家标准作为主体性标准,地方标准作为补充性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以标准为基础制定出的标准。企业标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往往高于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并不限于食品中各类成分的安全指标。食品安全标准不仅规范产品本身,也规范车间和厂房的设计、厂房清洁作业、排水设施等产品生产过程的要素,这些内容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是间接的。也就是说,违反这些标准并不必然导致食品不安全。食品安全标准也包括对食品标签、说明书规范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书部分的规定,即使生产者违反了这些规定,如果没有导致食品不安全并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生产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6]
参考文献
[1]潘志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责任中的适用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90-98.
[2]周姹,付慧姝.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J].企业经济:社会科学版,2015(09):189-192.
[3]张羽君.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适用[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67-72.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5]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6]陈澜鑫.《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J].研究生法学,2016(04):42-51
马晨清
《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运用》
- 职称论文刊发主体资格的
- 政法论文浅析工会法主体
- 化学在初中教学中的情感
- 中学教育论文思想政治方
- 法治论文投稿法治型市场
- 杂志社论文发表浅析推动
- 新疆教育报投稿浅析学生
- 分男女招生录取的合宪性
最新优质论文
- 评职称一般要求第几作者
- 建筑高级职称论文发表期
- 一篇论文多少参考文献合
- 出版科学投稿要求
- 职称论文发表有什么要求
- 北京泓泽文化发展有限公
- hpv论文可以发表哪些期刊
- 云南教育论文征稿都有哪
论文发表问题热点
- 大学生转专业需要发表论
- 当代陕西咨询信箱是什么
- 简述什么是网络营销工程
- 教师评职称认可的专业类
- 进设计院工作对职称有要
- 数学教师论文可投稿哪些
- 简述土木工程师参加专业
- 幼儿学前教育论文格式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