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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利属性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0-08-2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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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大数据蓬勃发展,随之引发诸多法律问题,个人信息泄露、数据的权利不明晰等问题 较突出, 依据数据的去识别处理,可以将数据分开进行法律保护,去识别处理前应属于个人信 息范畴,去识别处理后的数据可以纳入财产权体系保护, 因数据自身特殊的属性,不管是纳入 到知识产权范畴亦或是物权范畴都不相融和,确立数据财产权更有利于大数据的发展与流通, 减少数据权属纠纷, 数据财产权可以配置数据的处分、转让、收益等具体权利,通过主张违约或 者侵权的路径获得救济, 随着我国大数据发展的不断成熟,未来可以更好地确立数据相关的法 律法规,促进数据交易流通与发展。

  [关键词] 数据,权利属性,数据财产权,个人信息,数据确权

  大数据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通过数据分析 可以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务治理效率, 同时,越 来越多的网络运营商也愿意增加大数据与云计算 的投入成本,运用大数据为互联网企业提升顾客 忠诚度、完善供应链策略、收集消费者偏好以改进 产品设计,通过数据的收集、挖掘、利用来实现科 学决策或者精准营销,达到减少推广成本增加利 润的目的,提高所在行业的竞争实力与市场地位, 未来的信息时代,数据将成为如同石油一般的重 要竞争资源,不管是国家之间还是企业之间都会 为了争夺数据资源而付出更多成本。

数据权利属性法律问题研究

  一、 数据之争

  目前,我国的数据交易市场快速发展,依据交 易模式大概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政府指导交易平台,第二种是 以数据堂为代表的将数据服务作为产品进行盈利 的数据第三方平台,第三种是以阿里云为代表的 本身拥有数据资源并提供数据服务的数据运营平 台, 数据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数据之争,将这 些争议归类发现,目前法院的裁判结果大部分依 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损害其他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条款目前在解 决互联网纠纷中成为了普遍适用的条款。

  二、 数据处理流程

  数据与信息是密切联系的,数据是信息的载 体,数据经过加工成为信息,信息经过转化成为数 据进行传输,而个人信息与数据并不相同,个人信 息在性质上仍属于隐私的范畴,与商业数据有着 本质的区别, 网络运营者收集数据后会进行一系 列数据处理流程,转化成数据产品发挥数据商业 价值, 去识别处理是数据处理流程中重要步骤之 一,也是个人信息与数据转化的分界点。

  三、 数据权利属性

  数据去识别处理之前,大数据包含个人信息, 可以识别到特定个人,敏感信息的传播也会提高 数据泄漏后损害人身、财产利益的风险,所以这部 分信息仍然归属于个人信息提供者所有,享有支 配、排除他人侵害个人信息的权利, 我国虽然在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具体权利,但在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都规定了对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法规, 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 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 那么,去识别处理后的数据应当纳入什 么法律范畴进行保护,学界对此存在争议。

  四、 权利具体化

  (一) 权利配置 数据财产权应当包括数据的处分、使用、收益 等权利, 数据处分权包括数据权属者可以自由地 收集加工进行转让,当然收集之前必须经过用户 的授权,即遵循“告知同意”原则, 这里的加工必 须经过去识别处理,这是连接数据财产权与个人 信息权益之间的桥梁,如果未经过脱敏去识别处 理,其并不是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客体,而是个人信 息, 数据的使用不需过多解释,数据交易的最终 目的是通过对数据的使用使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实 力,带来企业利益, 最后,数据所有者可以依照固 定定价、拍卖定价、实时定价的方式享有对数据的 收益权, 形成数据产品的渠道可以分为两类,一 类是数据收集者自行加工处理而成的数据产品, 一类是数据收集者委托数据加工厂生产数据产 品, 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数据产品拥有者、数据收 集者与数据加工者,他们的数据处分权、使用权、 收益权需要通过数据服务合同,类似于委托合同 来分配权利, 信息时代,数据可以时刻产生,数据 权利不必过多强调排他性,而应当是侧重于保护 数据的控制、占有的状态。

  (二) 权利限制 数据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尤其是跨境 传输过程中,必须满足去识别标准, 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数据权利,进行数据垄断, 大数据“杀熟”就是滥用数据权利,通过算法分析, 抬高老客户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 不得未全面 实现去识别化,留有余地将数据可逆化,侵害消费 者隐私, 目前,去识别标准难以达到统一,应当在 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加强政府监管。

  [参考文献]

  [1] 龙卫球. 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政法论坛, 2017(4):63 ̄77.

  [2] 林华. 大数据的法律保护[J]. 电子知识产权,2014(8):80 ̄85.

  [3] 崔国斌. 大数据有限排他权的基础理论[J]. 法学研究,2019 (5):3 ̄24.

  [4] 张阳. 数据的权利化困境与契约式规制[J]. 科技与法律,2016 (6):1096 ̄1119.

  作者张钦润,傅晓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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