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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法律论文范文浅析微博实名制法律问题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afeng时间:2015-06-1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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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文章是由《机构与行政》发表的一篇优秀论文,刊物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以及时刊发政府机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与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深入探讨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管理科学、政府管理创新和人力资源开发的理论与实践,总结推广各地改革和管理的新经验、新做法为特色,融政策性、理论性、工作指向性、趣味性为一体,是广大机关干部、机构编制工作者的良师益友。

  【摘 要】 随着时刊发展,社会进步,人类已经进入全面互联网信息化时代, 尤其是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型网络服务的出现,更是真正实现了广大民众的信息传播自由。 但是, 由于网络的虚拟化以及我国网络立法的阙如, 微博实名制规定与私人利益保障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文章以微博实名制为视角, 探究微博实名制与私人权利的冲突、 微博实名制立法的限制等问题, 力图为解决微博实名制与个人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提供建议。

  【关键词】 微博实名制; 言论自由; 个人权益

  据我国的统计权威机构——艾瑞咨询的调查显示, 截止到 2011 年 8 月底,我国的实际微博用户的规模已经达到了2.8 亿, 微博的访问总时长达到了 2.7 亿个小时。 为了合理规制微博的发展, 2011 年 12 月, 北京率先作为试点, 实行微博用户需要通过实名认证和以 “前台自愿, 后台实名” 为运作方式的微博实名制制度。 新浪、 搜狐、 网易等各大微博网站的微博相继贯彻了微博实名制这一政策。所谓的微博实名制是指, 在注册为微博用户这一步骤中, 微博主必须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 但对于微博主以后使用微博无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制度。微博实名制和微认证的区别在于, 后者使用者必须在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据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一、 微博实名制所涉及的个人权利

  (一) 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生来所具有的一种自然权利, 是指自然人所拥有的个人生活不为他人所非法了解、 打扰等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包括个人生活的安宁与个人的信息依法受保护。 而网络隐私权, 是隐私权的网络延伸。 具体就是指 “公民在网络中拥有的个人的生活安定与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 知悉、 搜集、 复制、 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 包括事实、 图像以及毁损” 。 网络隐私权具有区别于一般隐私权的特征, 其主体由社会当中真实的个体和网络虚拟形象共同组成。其客体主要是社会真是个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信息, 具体还包括网络的账号和密码。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互联网上的黑客盗取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方法越来越隐蔽和高级, 很难做到防患于未然。 2012 年新浪微博出现了用户账号和密码泄露的事件, 其中部分流失的用户名以及密码被不怀好意的人散步到互联网上, 泄漏的账号总量达到了 400万之多。 与此同时天涯的用户信息也遭黑客的攻击而导致了泄露, 涉及用户的总量达到了 4000 万之多。 另外, 多玩网、 猫扑、 17173 等网站也被传用户数据被盗用的消息。一时间整个中国互联网的安全性让网民们无法信任。 根据 360 安全中心发布的消息称, 大概有多于5000万规模的互联网账号以及密码被盗并放置到网络上面。

  (二) 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传统知识产权包括了发明、 发现、 作品、 商标、 商号、 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所产生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 创作家们可以随时随地创作, 并且利用数字化的技术可以迅速地完成复制过程。 络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可传播载体呈现多样性。 再者, 网络里没有国界, 这样就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被极大弱化。综以上因素, 网络知识产权的极易被复制造成被侵权的普遍性。

  二、 保障微博实名制的法律建议

  (一) 制定 《互联网实名保护法》 及配套法规网络实名制, 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 是对权力自由的限制。根据民主社会规则, 一切限制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就现有法律体制来看, 缺乏对网络实名制具体规定的专门法律,从而造成在实施过程中, 一旦出现侵权或违法的情况则会进入无法可依或需要借鉴其他法律的窘境。为了摆脱这一困境, 首先, 一部规定互联网实名制的主体、 客体和责任的 《互联网实名保护法》 亟待颁行。 在这部网络实名保护法中, 应当注重言论表达自由和个人权利平衡。 立法者应秉承宽容的态度对待这个发展中的网络新生儿, 把保护网民自由和权力的规定作为立法的重中之重, 对于联网用户的登记和个人信息的管理给予一定限度的权利。

  (二) 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由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所引起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 由于公检法等部门开展犯罪问题调查或者依法追究行政违法的行为需要通过检索网民的个人信息时不被允许所产生的争议; 第二, 作为网络侵权的受害一方要求查看实施侵权行为的网民个人信息时不被允许所产生的争议; 第三, 我国的有关信息管理机构没能够及时的践行网民个人信息被他人查看后的告知义务因而造成的纠纷; 第四, 由于信息的知情人不小心或者是故意造成了网民的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泄露所引起的争端。由此可以看出, 争议的产生从主体来说主要分为两类: 查看信息者与被查看信息者之间的争议和查看信息者与政府信息管理者之间的争议。第一类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从而获得民事救济。 第二种情况属于行政争议, 从争议产生原因可以分为合法查看和非法查看。 合法查看即包括上述第一种行为, 也包括其他合法查看者依法对公民信息搜索。非法查看包括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不作为、 故意泄露信息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在政府信息公开时过失泄露个人信息, 由此引起的争议适用行政争议解决程序, 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申请权益。 另外, 如果泄露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已构成非法传播、 获取个人信罪的, 则依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参考文献:

  [1] 彭兰.中国网络媒体的第一个十年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47-148.

  [2] 杨斌.浅析微博实名制 [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2(0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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