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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环境法治现状与对策研究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赵编辑时间:2019-11-0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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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 年 4 月 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设立雄安新区的决定,地域包括河北省雄县、安新县、容城县和周边其他地区。 雄安新区的设立是党中央的一次重大决策。 新区的设立必将给我国经济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雄安新区承担着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作用,是党中央为解决京津冀发展不平衡采取的新举措。 建设绿色智慧新城、打造优美生态环境是建设、发展雄安新区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新区所在地大气环境不容乐观、水环境不理想、生物多样性有待进一步改善。面对以上问题,立法机构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本文在此基础上针对新区的环境问题提出了保护的策略。

雄安新区环境法治现状与对策研究

  关键词:雄安新区;环境现状;法治;对策

  一、雄安新区的生态环境现状

  (一)新区所在地空气环境不容乐观

  雄安新区位于中国河北省保定市境内,环保部发布的近两年数据显示, 保定空气质量在全国城市中一直居于末位。雄安新区所在市县工业化发展进程迅速,现有产业结构相对落后,污染性的低端产业诸如塑胶、管材、有色金属和羽绒产业较多, 冬季燃煤取暖及小锅炉企业排放的污染颗粒物超标,重型车过多引发道路扬尘严重和周边大城市污染影响等问题,造成了空气质量不良的现状。

  (二)新区所在地水环境较差

  雄安新区地处冀中平原,水资源相对稀缺。 白洋淀作为雄安新区的核心水系,总面积达 366 平方千米,由于干旱、上游修建大量水库、湖泊本身蒸发量大、人口增长及工业企业的大量建立,大部分支流断流,白洋淀经常处于干涸状态,水源质量一直处于下降趋势。 此外,部分地区河流污染问题严重,白洋淀地区近几年水质均在Ⅳ类以下,其中安新县水域污染最为严重。 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如下:首先是上游企业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沿河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水源。 其次是污染物处理能力不足。 垃圾处理方面资金不足导致垃圾转运无法覆盖所有乡村,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站也在实际使用中出现问题,大量污水、垃圾得不到及时、适当处理。 最后是水产养殖业过度繁荣、不合理的旅游开发等因素也加剧了河流污染程度。

  (三)雄安新区所在地生物多样性有所好转,但治理任务依然艰巨

  新区所在地地理位置优越, 盛产中药材达 500 余种,雄县中药材供应量每年达 80 万吨。 白洋淀作为华北地区最大的湿地生态系统也是新区的一大优势。 白洋淀物产丰富,盛产鱼虾,鸟类繁多,拥有大片的荷花、芦苇荡与各种沉水和浮叶植物。 但由于上游水库修建拦截了水生生物迁徙、水污染和水产养殖的盛行、湿地系统被破坏等因素,物种多样性遭到破坏,鱼类死亡事件频繁发生,一些湿地变成旱地,芦苇丛大大减少。 经过几年的综合治理,生物多样性有所改善,但依然达不到基本标准,与繁盛时期相比,仍然差距很大。 从雄安新区大气、水、物种多样性等不甚理想的现状来看,新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理应放在首位。 要积极落实党中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合理进行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就要从现状入手,充分认识未来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二、雄安新区环境法治实践

  (一)雄安新区环境整治相关立法

  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此形势下我们必须要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进行权衡,要考虑长期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我们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 新区发展伊始就要重视环境问题,减少甚至避免以往地区发展中出现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迅速发展等问题。 据了解,雄安新区面临严峻的环境挑战,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缺乏等问题层出不穷。 白洋淀被称为“华北之肾”,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 白洋淀的环境治理必须提上日程,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完善环保方面的立法。 随着人口流动和企业的新建,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与新区的发展模式不能匹配。 立法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颁布《白洋淀环境保护条例(或办法)》,并修订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文件,确保新区建设发展用水,提供清洁的生活用水,维持良好的生态用水,为建设绿色、美丽的生态城市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新区设立之初避免不了使用临时性措施,但是从长远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应当尽量减少临时性措施的使用。 新区的发展不可一蹴而就,因此应从人民长远的切身利益出发,关注群众诉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展方案和法律法规。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雄安新区公安部门联合行政小组将全力推进新区生态环境建设,组织三县公安机关大力开展打击污染和环境犯罪的专项活动。 在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根据污染和环境犯罪的 特点,精 心 谋 划,明 确 目 标,确保每起案件都得到公正处理。 我们对污染环境的态度应该是零容忍,应当对污染环境犯罪线索一一核查,不能放过任何涉案人员,对于主犯及组织者更要严惩,对依法查处的“散乱污”犯罪窝点,与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现场、清产品等措施。

  (三)“生态环境局”挂牌成立

  2018 年 5 月 16 日,全国首个地方“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在雄安新区容城县挂牌成立。 这是继成立生态环境部之后的又一重大创新,体现了党中央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并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而是河北省环保厅的派出机构,由省环保厅和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双重管理。 雄县、容城县、安新三县的环保局也将随着中央机构改革作出调整,三县的环保局改为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属分局,在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之下。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是多级政府和部门统一协商的结果,关于其具体职责有明确的划分。 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对重大环境问题进行监管、督促新区减排目标的实现、 对雄安三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处置进行统筹协调。 此外,新区生态环境局还负责水源、河流和白洋淀等要害地区的环境质量监管,负责相关许可证的发放等。

  三、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区域环境立法环境

  资源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就是因为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要构建一种利益平衡制度,并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其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以此来调动各利益主体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减少纠纷的产生。 跨行政区域环境治理,应当综合多地方的地域情况,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式结合,可以避免基于指标的政策评估方法的缺点。 同时,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应当发挥网络化治理的优势,并协调好网络化治理、网络化结构、网络化基础设施之间的关系。 新区环境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之定于环境基本法的高度,并在单行环境法中发挥主导作用。雄安新区的环境治理不单单是河北省的职责,还需要京津冀三地共同努力,甚至需要国家的统筹、指导。

  (二)建立区域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跨行政区河流的污染治理问题,工程技术并不是最重要的,相关政府间沟通与协调才是关键。 换言之,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多元利益相关者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治理。 为了实现多元利益相关者合作和共同治理,可以完全打破现有的分散治理结构、建立统一的流域管理机构,并在相关治理主体间建立协调机制。 实现有效的合作效果不仅需要改善区域规划,整合区域资源,还需要在思想和理念上达成共识。 解决环境问题是涉及多方的非零和博弈, 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共赢,这是促进区域环境合作的内在动力。 建立科学的博弈规则,环境利益相关者可以在参与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因此,针对雄安新区的环境违法犯罪应由京津冀三地协调、 联合执法。

  (三)设置新区环境管理专门机构,明确其职权

  纵观国外的环境管理机构,我们可从环境治理较为成功的国家吸取经验。 美国在联邦环境保护署设立总部地方事务办公室,负责跨行政区域环境事务的执法、协调及信息交流。日本在其省级以下设立地方环境事务所, 并将全国环境保护区域划分为几个部分,每个区域设立地方环境事务所,负责本区域环境监管工作,且接受省级环境事务所的领导。 在区域环境保护问题上,应当加强中央环境管理机关的权限,由中央机构领导地方。 只有进行明确层级划分,层层监督,互相配合,才能真正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雄安新区兼顾京津冀三地环境保护,可以采取相关做法,设置专门的机构。

  (四)建立新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环境侵权司法救济

  解决纠纷、救济实体权利需要借助程序。 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有效、终局性的方式。 构建区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要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明确界定主管和管辖范围,确认适用的诉讼程序,证明责任的分配等。 当前,我国正在实行并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要积极发挥其实质作用。 当没有适格主体或其他适格原告怠于起诉时, 检察机关应积极行使职权,针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向法院起诉。

  新区环境治理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不可一蹴而就,需要在试探中发展。 我们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 环境治理不容忽视,除了要完善相关立法制度,还要健全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倡导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将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相结合。 环境治理与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职责,是新区建设迈出的第一步,只有迈好这一步才能为将来的经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促进蓝绿交织、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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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韩兆 坤.协作性环境治理研究[D].长 春 :吉 林 大 学 ,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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