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基本制度
摘 要:碳排放权交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该区域内的减排目标。减排目标的达成主要通过两个基本制度来实现。首先是总额限定制度,即为减排体系规定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排放总量,限制其排放上限。其次是在限额内履约从而完成减排目标的履约制度。本文便将对总额限定制度和限额履约制度进行评述。
关键词:碳排放; 碳排放交易; 总额限定
一、总额限定制度
如何合理地对排放总额进行限定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最先面临的问题。只有将排放总量予以量化控制才能在之后的分配和交易阶段对控排企业的排放量进行严格把控。可以说,总额限定制度的构建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石,也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首要任务。美国及世界范围内大部分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都是在总额限定的排放交易制度下建立的。总额限定的排放交易制度( Cap - and - Trade) ,又称限额与交易制度,其中“限额”是指为碳排放权的总量设置上限,政府每年会将配额分配给各控排主体,这个上限会不断降低,即阶段性缩减可排放总量以达到减排目标。而“交易”则是为碳排放权交易建立市场,为交易主体提供平台。控排主体可以依据排污情况对配额进行买卖。例如,一个企业某年的排放量少于它拥有的配额量,他就可以将多余配额卖出,获得收益; 如果该企业的排放量多于配额量,就要到市场上购买配额。美国是总额限定的排放交易制度的创始国,该制度来自于美国 20 世纪 80 年代的“无铅汽油”项目试点,更是在 1990 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实现了二氧化硫限额与交易制度在国内的法律化,成为了此后欧盟限额与交易制度的参照。目前,限额与交易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温室气体减排的主流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首要任务便是要实现气候变化的政策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完成政府总量控制的限额,各减排主体的任务是在限额框架内排放温室气体并可在法制前提下进行交易。总量控制制度的核心是要确定减排区域内受管控排放源的排放总量,也就是说政府要求的是一定区域内所有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控排主体的总排放量不超过总量控制的目标,但也给了控排主体充分的选择权。政府有计划的将排放配额或无偿或有偿地发放给控排主体,控排主体同时拥有是否从其他主体手中购买配额的选择权,从而确保其手中配额足够覆盖自己的排放量。
总额限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之所以区别于传统的命令性减排制度,其创新性在于控排主体履约方式的多样性。总额限定的减排制度对控排主体的要求仅限于要求控排主体提交与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即可,无论该配额源于无偿分配还是竞价拍卖,又或者是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获得。以条约方式加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各控排主体需按照条约要求完成减排目标。
二、限额履约制度
各履约主体每年享有的配额要足够清缴自己的排放量才算完成了履约任务,在履约的过程中控排主体既可以用初始分配市场上得来的配额完成清缴,也可以在交易市场上购买配额以完成清缴。
一级市场是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市场,是政府按计划将配额发放给控排主体的过程。美国的区域性减排体系在初始分配阶段一般通过无偿分配和竞价拍卖两种方式将碳排放权配额发放给控排企业。实践中,无偿分配制度和竞价拍卖制度一般同时存在于区域性减排体系中,根据控排区域的自身情况,主管部门会为两种制度设定比例限制。基于多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减排初期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碳排放权额分配过度的现象,所以在减排的初期,许多控排企业只利用在一级市场的初始分配配额即可完成清缴。
但随着碳排放权总限额的不断减少,控排要求逐渐严格,部分碳排放权主体的配额需求量也不断增加,此时一级市场中配额的初始分配量已经不能满足控排主体的需求,需要从二级市场上购买配额或抵消指标以完成清缴。
在减排的中后期,随着总额标准的逐渐严格,控排企业基于控排成本的考虑,在减排计划上逐渐出现分化,自主减排成本低于二级市场上配额价格的企业会选择进行自主减排,而自主减排成本较高的行业中的减排主体则会选择在二级市场上购买配额以清缴,甚至有些企业为了保证其在减排计划后期配额的充足,即使在减排计划足够的前期也会购买并储存部分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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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市场的存在更具体的体现了排放主体们如何试图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减排的目的,随着减排计划的进一步实施,二级市场中的交易活动也将越来越活跃。
《美国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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