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高等教育篇
摘要: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以前有明显提高,但在根本上还缺乏内生的法律信仰。本文从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三个层面来探讨如何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本文提出,加强对大学生的媒介法律信息辨析引导,关注并支持大学生的社会法律生活实践,促使大学生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心理;通过校纪校规层面、法律社团层面、学年论文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学生申诉处理环节,来实现法律观念在大学生群体中的课外多渠道传播;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利用新媒体有选择的做好法律理论营销工作。
关键词: 大学生法律意识 课外培养 法律心理 法律观念 法律理论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豍因此,一国法律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根本上取决于人们的法律意识。随着社会普法教育的深入,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在根本上还缺乏内生的法律信仰。
张文显教授在他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一书中把法律意识定位为“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系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形式上表现为人们关于法现象的心态、观念、理论。”豎本文将从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三个层面来探讨如何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一、加强媒介法律信息辨析的引导,关注并支持大学生的社会法律生活实践,促使大学生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心理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传统文化氛围下,根据自己的社会法律生活的实践和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的直观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认识、感情、情绪、体验等主观心理活动和反映。法律心理是法律观念的精神源头,是法律理论传播的的潜在动力。而当今存在的法律无用心理、惧讼心理、法治民心理等,严重阻碍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要真正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积极引导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心理,这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首要任务。
研究表明,在现代社会中,媒介已成为人们获取知识最重要的来源之一,人们头脑中关于“社会图景”的信息80%以上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获知的。豏大众传媒的传播信息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表层意义和深层意义。处于象牙塔中的大学生对媒介本质知之甚少,对于媒介法律信息的理解容易停留在表层意义上,往往无法解读出信息背后深层次的内涵,容易受控于媒介法律信息。因此,高校法律意识培养,要重视对大学生媒介法律信息辨析能力的培养,即大学生面对各种媒介法律信息时所表现出的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价能力的培养,促使大学生能正确地理解媒介法律信息,形成正确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过思政教师联系二级学院的方式,通过事件传播法加强对大学生的媒介法律信息辨析的引导。这些事件传播的信息传播载体应该是大学生感兴趣的社会热点问题。利用大学生受众对于新闻的信任程度远高于灌输的特点,有效地降低他们的心理排斥度,帮助学生发现法律发挥作用的实效。大学生在主动关注事件的同时,自然而然地接收了相关的法律信息,还不会因此产生反感。但是,大学生平时看到听到的媒介法律信息中,不少可能是反面信息。因此在采集事件信息的过程中,引导者要深刻地挖掘隐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相关内容,适当做好媒介法律信息的辨析引导,让大学生通过实例自己去判断法律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法律到底是控制公权力的工具还是制约私权利的手段,法律究竟是否无用,法律到底有无缺陷等。这个辨析判断的过程,对大学生正确法律心理的塑造应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此外,高校内部应考虑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重点关注大学生的校外勤工俭学、生活消费、校外实习、自主创业等社会法律生活实践,为他们提供及时的法律问题解惑,让他们时常意识到法律的价值存在。
二、法律观念在大学生群体中的课外多渠道传播
“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全局上制约我国法律价值和法治目标实现的理论”。豐大学生普遍重视法律的实用工具价值,却缺乏对理性、正义、秩序、平等等法律核心价值的认同。当代大学生缺乏法律信仰,根本上就是由于缺乏法律价值观念的认同。因此,在法律信息传播过程中,要格外注重法律观念的传播,尤其是课外传播。毕竟,个体偏好最佳的唤醒水平,过低和过高的刺激水平都不能够使个体满意,而中等水平的刺激能够使个体得到令其满意的唤醒水平,从而使个体能够有足够的行为驱力,课堂上的重复刺激将使唤醒水平降低,而多种形式的法律观念课外传播,能达到对大学生的最佳唤醒水平。
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律现象反映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对比较自觉、比较稳定,并含有一定理性成分的意识层面。它处于法律意识的中间层次,是联系法律心理和法律理论的中介和过渡。高校应重视对大学生法律观念的课外传播,尤其是法律至上、平等适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观念的课外传播。缺乏正确法律观念的支撑,大学生对法律条文、法律解释的宣传更多的将是被动的接受,很难被固定的思维方式内化获得认同。因此,法律观念的传播应该是法律信息传播的重点。
那么,如何加强对大学生法律观念的课外传播呢?
(一)校纪校规层面上的法律观念传播
1.引入科学民主的校纪校规制定程序,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校纪校规的制定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与高等教育全面发展相衔接,与大学生成长相适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制度体系。”显然,该意见要求高校科学制定校纪校规,不断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高校校规的大部分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则,或者是在法律法规尚未涉及的方面,根据习惯做法或创新生成的规则。于是在合法前提下,高校校规可以看作是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的校规虽然不等于狭义的法律,但是二者在实体价值、形式价值乃至规范的特征上都无本质的不同,它们的特性都在于旨在通过一整套完整的实体与程序的规则来指引和调节人们的行为和解决纷争”豑。因此,校纪校规的制定也应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等几大立法程序属性。
但据了解,很多高校广泛实施的与大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校纪校规,都是由学生主管部门酝酿拟定的,在提交审议前,基本上既不征求学生意见,也不组织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然而,现代程序中的信息应该是多样的,也就是说信息来源应是多元化的。因此,基于依法治校的需要,引入科学民主的校纪校规制定程序,就必须以组织学生参与校纪校规制定过程为必要条件。
2.组织师生对现有校纪校规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正当性审查
校园法律观念传播要重视审查校纪校规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尤其是要审查学位学历的授予、违纪处分、荣誉评定等方面,是否限制了学生的基本权利。毕竟有权限制学生基本权利的,只能是国家的狭义法律,即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外,其他都不得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
高校教育活动的目的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因此,任何校纪校规在内容上都要从全面发展的学生整体利益出发,代表学生整体利益行使校纪校规的制定权,从而来平衡学生个体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基于学生整体利益的校纪校规制定权的立场中立化,于是校纪校规的目标及内容就越合理越正当。如今很多学校的校纪校规中存在典型的将学生整体利益等同于学校利益的做法,这是极其错误的。
高校可以通过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二级学院等各个层面,组织师生对现有校纪校规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正当性审查,并勇于对不合法不正当的内容承认并纠正,以便让依法治校真正成为可能。并以此为契机,在各二级学院、主管部门中开展学习《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手册》等,不断增强师生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法律社团层面上的法律观念传播
美国高校非常注重大学生的课外活动,鼓励学生成立各种课外活动团体。他们认为,大学生教育的效果是与学生在校园里度过的时光以及学生参加各项活动的质量成正比。我们国内的高校也应积极抓住学生社团活动这个环节。美国传播学者宣韦伯在他的《传媒-信息与人》一书中,早就提醒人们:“参加传、受关系的人,都带着一个装满一生经验的头脑来,用以解释收到的信息,决定怎样反应。两个人若要有效地互通,必须双方存储的经验有若干共同的地方。”豒因此,对大学生法律观念传播的任务很大程度上还是要靠大学生群体中的“意见领袖”的传播活动来完成,而这些意见领袖基本上就可以确定为法律社团的学生干部。尽管这些意见领袖是少数,但积极发挥他们的“扩散”作用,能起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美国传播学家罗杰斯提出了创新扩散理论,他指出,创新事物在一个社会系统中继续扩散下去,首先必须有10%-20%的人采纳这种创新物,当创新扩散的比例达到了“临界大多数”的点上时,扩散就会进入快速扩散阶段。高校可以通过给予法律社团特殊的社团地位,来充分发挥法律社团能起到的“扩散”作用。例如,高校可以要求各班设立法律宣传委员,法律宣传委员受法律社团的统一管理。通过法律社团努力发展起一批具有正确法律观念的法律宣传委员,再通过他们不断扩散开去,直至到达“临界大多数”。
高校可以通过团委、学生处、社科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社团运作的有效管理和支持,法律社团应重点突出对大学生法律观念的传播与普及。为什么呢?并非所有的高校都设有法律系,法律社团成员未必具有良好法律素养,而且成员自身在接受法律信息中可能会有信息的遗漏和缺失,这些传播者往往会把记忆的法律信息按照自己的理解重新组织、重新加工,于是“大道消息”就容易变成“小道消息”,小道消息”的偏差对大学生法治主体性建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大学生的思维结构介入了需要解决的众多具体问题,因而其思维带有更多的直观性和具体性。也就是说,大学生的思维结构是感知模式。因此,高校要引导法律社团积极组织法律体验活动。比如组织大学生参观监狱、旁听审判、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工作,或者组织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就社会治安问题、物业纠纷、家庭纠纷、新法在当地实施情况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社会调研。让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外法律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树立起法律至上等法律观念。
(三)学年论文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
毕业设计(论文)是大学生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走上社会前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大学生在课外完成的综合性独立作业。在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过程中,学生必须在收集、比较、借鉴相关问题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在教师的指向下独立完成外文翻译、文献综述、开题报告、论文正文等。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要学生高质量地完成以上内容,尤其是撰写出富有创新性的论文,没有以前的铺垫,是有很大难度的。因此,所有高校都有必要引入学年论文制度,要求学生在大二、大三学年撰写学年论文,如果三年制的,那就只限大二撰写学年论文。指向教师在指向学生完成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应利用指向教师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借助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的运用,对学生作品创作的独立性、创新性严格要求。这样把著作权法意识植入学生的学术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无形中起到了双重效果,不仅保证了论文质量,而且加强了学生的权利本位观念,切实地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
(四)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
法治涵义中的“理想社会秩序或状态”,即是指行政权力在合法且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个体权益得到保障的状态。法律观念的校园有效传播,必然要求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救济制度的完善。目前高校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救济制度主要是校内申诉制度,即被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学生,因不服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在法定申诉期限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学申委”)提出申诉,请求学申委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制度。
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设立的校内申诉制度,过于简化,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许多学校都自行制定了申诉的实施细则,但显示的不当程序规定较多。如果我们根据法律程序与实体规则的善恶情况的变化来排列,可以出现四级模式:一级模式是“有正当程序的善法”,二级模式是“有正当程序的恶法”,三级模式是“有不正当程序的善法”,四级模式是“无程序的善法”。其中,二级模式的效果是“当事人可容忍”,三级模式的效果是“当事人埋怨执法不公”。豓可见,设立公正合理的校内申诉程序,要比制定良好的校纪校规实体性规定更重要。公正合理的适用程序,对于当事人及其他参与申诉程序的大学生以后的行为态度会起到信念上的暗示作用,他们会相信在这种正当程序下作出的适用结论是公正的,有助于树立大学生的平等适用、正当程序等法律观念。
为更好地传播法律观念,现有校内申诉制度尚需完善以下几方面:
1.建立具有中立性和代表性的学申委。该机构应独立于学校的管理机关,组成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法律思维水平,尤其是善于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注重推理的逻辑性,能谨慎对待情感情理等。因此,学申委的组成人员中不能有学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而是应由法律专门人士,以及具备较好法律思维水平的校外知名教育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
2.完善校内申诉程序。学申委审查申诉案件的程序应该公开,不得暗箱操作,并且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应引入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以保证结果的公开公正。
3.明确校内申诉机构的权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按此规定,学申委没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学申委形同虚设。因此,赋予学申委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事实上,此种情形下也只有学申委基于其独立的地位,通过理性思维,作出超然行动,才能使其复查决定更具权威性。
三、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利用新媒体有选择的做好法律理论营销工作
法律理论是人们对法律现象反映过程中所形成的系统化、理性化、自觉化的思维形式,它包括人们认识法的一系列概念、范畴、观点、原理、原则等。它处于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具有明显的概括性、指向性和体系化的特征。法律观念固然重要,但法律信仰的形成绝对离不开法律理论的修养。
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更说明了新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分享与互动。在信息资源共享的时代,大学生对信息拥有强大的选择权,高校不能再像以往那样以理论灌输的方式进行法律理论的传播,而应积极利用大学生热衷的新媒体,潜移默化地将最新法律信息传递给我们的大学生。其实这并不意味着传播的难度加大,相反,互联网使大学生开始“重新分众化”,在分众内部可以进行多点的交流,传播变得更容易。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生会创建“学生法律信息网站”。由现在大学生感知模式的思维结构,决定了法律信息传播的精准化、碎片化正在成为大学生法律信息传播的一种倾向。正如营销大师菲利浦·科特勒所说:“只有在面对更小范围的受众时,广告才能获得最佳效果。”同理,“学生法律信息网站”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社会篇、求学篇、就业篇、情感篇等,由意见领袖型的学生分块负责更新具体内容和互动,学校指派专业老师具体指向并把关即可。该网站办的不必过分专业化,若网站进行法律理论传播的动机过强,访问该网站的大学生将会处于机体的高度紧张状态,他们的注意和知觉的范围变得狭窄,反而限制了正常的网站法律信息学习活动,这样也就会使得网站的法律理论传播效果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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