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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问题分析及构建策略:基于农民增收视角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0-04-1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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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小农户依然是农业生产主体的基本国情下,要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就必须让小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文章从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关键性问题——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一理论与现实问题出发,探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户增收的关系,指出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能促进农户收入增加,并分析了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培育和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与金融部门合作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与政府部门对接以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化发展等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对策,以期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关键词: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对策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出了全面部署,指出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是基于中国“三农”问题现实情况和中国未来农业发展道路,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理论创新,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下,小农户依然是农业生产的主体。据原农业部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经营规模在3.33hm2以下的农户有近2.6亿户,其中,绝大多数户均在0.33hm2左右[1]。要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就必须让小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小农户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中,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在面对现代农业的“大市场”时,必然存在生产的盲目性、产品的销售难、生产过程指导性差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问题分析及构建策略:基于农民增收视角

  1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民增收效应分析

  1.1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促进农民经营性收入增加

  1)降低生产资料成本,提高经营性收入。根据本课题组在江苏省宿迁和盐城两地调研结果测算,当前农户在粮食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产性服务投入成本,一般占总投入的30%~40%;二是土地租金,一般占总成本的40%~50%;三是生产用工成本,一般占总成本的10%~30%。以江苏省为例,当前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的种植规模普遍为6.67~20hm2,土地租金因地区不同,一般为1.2万~1.8万元/hm2,取平均数计算,每年生产前一次性投入土地租金大约需要15万元左右。按土地租金占总投入的40%~50%计算,生产资料和服务的投入还需要15万~22.5万元。要降低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的生产成本,可以通过将农业生产性服务由专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来完成,由服务主体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采用“团购”的形式,不仅更加优质和安全,而且价格更低。

  2)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小农户之所以需要借助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实现自我发展,主要原因在于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缺乏和生产经营环节中的规模不适度。根据江苏省农委数据显示,当前江苏规模经营水平已达到了65%,但主要是通过土地流转实现的,是由政府推动的规模经营。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开篇就亮明自己对分工作用的观点,即“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4]。在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统一的品种、农资、种植技术和服务,不破坏一家一户生产经营格局,同样能实现一定范围内的规模化生产和经营,产生规模效益。

  1.2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序推进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更多可能,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进行土地流转,但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以土地折价入股和出租为主。通过土地入股,农民可以获得股息和红利;通过土地出租,农民同样可以获得租金,从而增加自己的财产性收入。此外,农民还可以通过投资参股来分享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利润,主要是农民利用自有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一方面入股实体经济以获取利润分红,另一方面可以参与经营主体内部的资金互助来获取利息。

  2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社会化服务主体发育不足

  新中国成立后,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我国政府机构率先建立了按行政体制垂直管理的公共性服务组织,包括农业科技服务机构以及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服务组织,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在村一级设有科技组与科技示范户。但随着税费改革与乡镇体制改革的推进,供销社、农资部门、农机部门、农技部门、水利部门等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在经历了机构精简与体制改革后,逐渐走向衰落,村集体组织的运转也变得日益困难,难以保障基本开支,大部分村级集体组织基本上无力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而诸如农资供销、电力、农机、水利、植保等方面的农业服务都存留于乡一级,由政府职能部门控制,即所谓的“七所八站”,到村一级已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丧失了为农民提供各项服务的动力。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服务主体如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家庭农场集群不断发展壮大,均承担了部分农村社会化服务职能,基本形成了多主体共同参与服务的格局。但是,产业化涉农企业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以经营性服务为主,公益性服务较少,还没有与农户广泛结成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农民合作社由于自身缺乏资金积累,经济效益不高,技术人员有限、业务能力不高以及管理不规范等因素,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能力也受到制约;个体形式的服务组织如基层农资供应商和农村经纪人等,由于承受市场风险较大,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弱,因而服务层次较低,能力不足。因此,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还是市场化经营主体主导的经营性服务,在服务的内容、质量、效率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欠缺,能够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的组织仍较少见。

  2.2社会化服务覆盖面不全

  现代农业在改变小农户的生产要素结构和为小农户在销售、加工等环节实现纵向协作和产业融合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现代农业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具备先进农业技术、先进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现代组织体系等特点[7]。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江苏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逐步由产中环节向产前和产后环节延伸,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专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已经由单项农业生产服务转向资金、信息、技术、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管理等综合性农业服务,深层次的服务需求更多,多元化的、全程一站式的服务需求更强,除生产性服务外,经营性服务需求也逐步显现。社会化服务供需之间的不对称,直接影响服务的效果和质量。

  3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对策

  3.1培育和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培育农村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和壮大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对于降低生产者投入成本、实现规模经营、解决融资和销售困难等问题都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具有服务模式相对完善、服务机制相对灵活、服务水平相对较高等优势,能够有效弥补公益性服务的不足,更好地满足各类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已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9]。因此,要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的主体发育结构(见图2)。培育和壮大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两个途径:一是培育新的市场化服务主体或组织,以企业为主。通过培育这样一批具有全程社会化服务能力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产业化经营,建立服务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之间有效、可持续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二是推进现有和潜在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主体的转型。例如,供销社的转型,扩大其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在原有人员队伍的基础上提档升级,使其成为能够有效促进农业产业链条形成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主体。

  3.2与金融部门合作,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

  不健全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严重制约着新型经营主体的成长,制约着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10]。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必须解决社会化服务组织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业产业链及服务组织的融资问题。与合作经济组织相比,外来资本一般在进入农业产业链和融资方面占据优势。纵向的农业产业链发展有利于大资本进入农业,我国的正规金融机构更愿意向能够提供抵押担保和更多派生存款的大企业发放贷款。因此,在培育和壮大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过程中,离不开政府和金融部门的支持,仅靠政府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有限的财政支持,并不能帮助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小农户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必须有金融部门的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以企业资产作为抵押物担保取得贷款,也可以以在田农作物等实物作为担保取得贷款,在解决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融资问题后,再由其向加入其服务的生产主体提供贷款服务,解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小农户融资困难问题。

  参考文献

  [1]屈冬玉.加快推进小农现代化,是支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局的必然选择[EB/OL].(2017-05-10)[2018-05-10].

  [2]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村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

  [3]穆娜娜,孔祥智,钟真.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创新与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J].江海学刊,2016(1):65-71

  [4]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5]车国富,赵阳楠,伍林,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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