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赋能我国农村三产融合的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业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越发增强,农产品生产成本迅速提高,从国外先进农业发展经验和我国经济运行态势来看,这一趋势可能还会延续甚至加剧。农业生产成本急剧上升会打击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损坏农业创新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农村三产融合扩大了农业生产可能性边界,是世界发达农业现代化的首要选择,在城乡协调发展背景下,是我国突破农业资源环境约束、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推动力(黄祖辉,2018)。三产融合包括以粮食生产、农产品深加工、品牌打造、现代营销等主要环节的纵向融合和以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和高新技术的精致农业、观光生态农业等的横向融合,不仅有助于我国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提高农业比较收益,而且有利于把农业生产和消费需求升级、小农户与大市场更好地对接起来,拓展农业的需求市场和增值空间。
二、金融科技发展促进农村三产融合的理论逻辑
金融科技作为农村三产融合助推器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以移动互联网普及、数字技术创新、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为基础的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其资源中介、配置和创新效应的发挥为农业三产深度融合提供了重要基础。具体体现为金融科技丰富了金融服务三产融合渠道,创新了产品供给,降低了服务成本,优化融资服务,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还可以促进农业同相关产业科技创新需求的对接。另一方面,体现在金融科技通过提升传统金融业务服务农业经济的能力,能有效地破除城乡之间技术壁垒、数字鸿沟等障碍,促进融合链条上的要素流动,助推农村产业开展主体跨界融合、要素跨界配置、业态跨界创新、利益跨界共享,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创新升级。
(一)金融科技具有产业融合资源配置效应
结合新一代数字技术的金融科技可以服务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与服务的各个环节,其大规模应用会产生批量数据资源,共享、分析、利用这些数据成为农村三产联结的重要纽带。以金融科技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搭建了跨边界融合的产业发展新模式,有利于加速产业链上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一方面,金融科技大幅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使新兴金融、非常规金融等能够与传统金融、常规金融并存于金融市场,金融服务的覆盖领域拓展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的运行系统中,对现代农业的融合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具有流程优化和提质增效作用。另一方面,金融科技通过帮助农村相关产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入资金,提升农村金融的供给水平。金融本身是融通的概念,而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效率低、不够精准;通过精准的数据模型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资金的高效配置,有利于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不同产业间的相互分工合作,推动城乡产业间的深度融合升级。
(二)金融科技降低了农村三产融合的成本
一方面,随着金融技术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三产融合中常见的涉农经营合同签订、预付账款融资申请、订单合约、利益分配等业务参与方可以通过金融科技平台共用同一去中心化的账本,使农产品储藏流通时间,农产品搜寻、退换货成本等交易费用大大降低,这大大节约了三产融合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各类生产资源可借助金融科技渠道直达农村,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农村三产融合范围经济、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了融合效率。
三、我国农村金融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发展金融科技要有强大的信息基础支撑。农村基于GPS、RFID等的信息管理平台支撑缺失,现代化的金融科技方式难以推进。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农村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农民不仅缺乏信息意识,更缺乏必要的科技意识,对金融大数据技术等新生事物的接受程度和认同度偏低。与此同时,农村金融科技发展依赖于乡村金融基础设施,从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来看,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均衡、金融服务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农村金融科技缺乏产品创新推进的通道和载体,助推三产融合的作用也就难以发挥。
(二)农村金融科技创新主体实力偏弱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科技创新的主体主要是城乡中小商业银行、农信社、保险、信托、互助基金等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间虽有竞争,但并不充分。这导致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在“行政—经济”压力体制下,其选择性机会主义行为表现为保证涉农贷款“不出事”,而不是激励农村经营主体“更赚钱”(罗明忠和万俊毅,2017);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动性不足,对偏好风险的产业融合主体存在一定的歧视,阻碍了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限制了其在农村信贷市场的创新行为,制约了农村三产融合的效率提升和结构优化。另一方面,目前的有限竞争并没有带来市场边界的有效外延,金融服务对象一般以法人为主。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我国农村产业主体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经营分布分散、规模效应不明显等特点。常见的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化农业龙头企业四类新型农业主体中,除现代化农业龙头企业外,其他多数并不以法人形式存在,使其难以获得资金支持,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常对这三类产业融合主体视同农户处理,在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上存在较大限制。据2019年对河南省新型农村产业融合主体的抽样调查,305家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60.3%的小型农业产业融合主体很难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四、农村金融科技创新促进三产融合发展的建议
(一)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重点关注金融服务落后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金融科技产业组织支持政策,围绕建设大金融科技、引导大生产、形成大市场的要求,鼓励农村金融科技创新,全面降低当前农村三产融合成本。同时,加大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信息资源配置,为农村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环境支持。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对农村金融科技创新的差异化监管制度,以推进资本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为重点,完善促进农村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以农村金融科技体制的创新引导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激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特定农村产业融合领域,通过科技创新消除不利于农村三产融合深化的金融制约,全面引导工商资本支持农村三产融合。
(二)加快构建共享服务平台,夯实农村金融科技创新的基础
构建农村金融科技共享服务平台不仅有利于产业融合主体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政策动向、金融信息及数据动态,还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机构的投融资风险,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科技、产业和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一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平台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加大对农村金融科技平台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现有各类科技服务平台的资源整合,引导各平台机构结合本地农村产业发展特点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构建地方功能特色的金融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二是要重视科创中心建设,金融科技的发展是科技创新的结果,而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其中科技农业、智慧农业、知识农业是未来主要发展方向,而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农村三产融合的实现离不开科技创新的支撑,因此,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重视投入,推动三产融合产业园聚集高校、科研院所等高端创新要素,提升金融科技发展平台功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三产融合产业园的引领带动作用。三是鉴于农村金融科技共享服务平台的农村产业发展公共产品属性,可探索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运营管理的运行机制与模式,由政府负责制订运营指导意见、技术标准规范、监督检查等内容,社会资本负责业务经营和管理,可供借鉴的模式有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四是推动金融机构不断向数字服务转型,特别是要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打造集线上、线下服务于新兴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的一体化农村金融科技创新服务生态。
郝雨辰
《金融科技赋能我国农村三产融合的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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