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发展的金融租赁支持研究
[摘要]“三农”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创新融资模式,打破融资瓶颈,使“三农”资金需求与金融产品有机对接,是解决我国金融服务“三农”,促进“三农”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发展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支持,必须定位于“三农”,设计符合“三农”需求的金融租赁产品。
[关键词]“三农”问题;金融服务;金融租赁;业务定位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何支持“三农”发展长期备受和各级政府重点关注,尤其是困扰“三农”的金融服务是近几年关于支持“三农”一号文件重点涉及的内容。从2011年印发的1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以来,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金融租赁业务为“三农”服务的效果并不明显。2014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一号文件,不仅提出了“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以改善“三农”金融服务,而且首次提出“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随后又下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印发了《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2号),分别对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金融租赁服务“三农”的制约因素
金融租赁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对“三农”发展寻求新的融资方式和解决“三农”发展的资金瓶颈有着重要意义,虽然从2011年我国开始重视并推广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业务,但由于受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模式、市场规模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金融租赁对“三农”的影响非常小,开展“三农”金融租赁业务面临很多抑制性因素[1]。
(一)融资理念单一,金融租赁业务推广难度较大。
由于我国农村市场经济观念落后,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在农村的覆盖面较小,“三农”融资需求者对金融的接触和了解较少,对金融租赁更是知之甚少,在融资渠道上基本上都是依赖于传统银行信贷或民间融资,在观念上受传统“重买轻租”的思想约束,对金融租赁的交易结构和基本原理存在抵触情绪,尤其是在租赁期内标的设备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所有这一交易特征很难接受。同时,金融租赁在我国也是近几年才迅猛发展起来的,主要集中于大中城市的大型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矿产业等领域,而且由于金融租赁机构数量较少,2014年7月才开始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设立要求高,到目前为止设立专业子公司的甚少),市场份额较小,行业的统一组织宣传较为缺乏,导致金融租赁业务在“三农”领域拓展难度较大。
(二)内部信用不足,“三农”金融租赁风险较高。
一方面,“三农”的弱质性决定了“三农”金融租赁风险高于其他行业[2]。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基础差、底子薄,而且受自然风险影响很大;农业企业主要分布在农村和乡镇,家庭企业模式居多,有的还停留在手工作坊阶段。缺乏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概念,少有科学的管理制度支撑,内控薄弱,财务混乱。农业企业起点低、实力弱,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三农”财产实力有限,财务状况不透明,能够提供的有效抵押和担保不足,有限的财产权利,包括农村土地等又受到制度限制,不能抵押,无法缓释金融租赁风险。
(三)交易成本较高,金融租赁公司服务动力不足。
不对称信息下的事前机会主义被认为是正规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深层次原因之一,这也是金融租赁公司采取“逆向选择”的主要原因。作为整体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市场由于市场发育程度相对较低,使得该市场上所存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这使得金融租赁公司为了获取“三农”客户的信息,包括租前调查、租后管理等,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信息探寻成本。“三农”融资客户主要分布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规模小、信息公开程度较低,金融租赁公司很难通过传统方式获得对“三农”客户的经营水平、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信息。更重要的是,根据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制度安排,除了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外,是不允许设立普通分支机构的。因此,针对交通不便、融资金额较小的“三农”客户来说,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服务的动力远远不足。
(四)缺乏政府支持,“三农”金融租赁收益低下。
基于“三农”融资需求的特点,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几乎均来自银行贷款,资本成本相对较高,金融租赁服务“三农”的收益相对较低,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商业逐利性的要求。而对“三农”的相关政策补贴或支持,均直接针对“三农”经营者,对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基本没有任何针对开展“三农”金融租赁的优惠政策。从发展家的经验来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赢利部分来自城市租赁业务,对农村的金融租赁利润较低,因此一般对于农村的金融租赁业务,均得到政府支持或基金的资助。如墨西哥的JohnDeere租赁公司得益于政府的农业专项基金支持;巴基斯坦的NLCL租赁公司也得到了来自政府和基金的支持与资助等。
二、金融租赁服务“三农”的业务定位
金融租赁产品不同于银行信贷、信托、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制度约束它不能够为资金需求者直接提供资金,而是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因此,金融租赁交易结构中必须有商品(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否则无法实现融资行为。针对这一特征和租赁标的物的要求,金融租赁服务“三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需要进行选择,即金融租赁服务“三农”的业务定位。
(一)农业机械金融租赁。
在我国,农业机械化在保障粮食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基础或农场,农业机械需求量比较大。2012年我国农业机械工业总产值就达3284.5亿元,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农业机械制造大国。据预测,2015年国内农机工业销售总值将超过4000亿元,随着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发展,农机需求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大型、高端产品的需求比例将显著提高,这将为农业机械金融租赁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但对于相对分散经营的多数农户来说,购置农机具不仅存在资金问题,而且还存在单户农机具作业时间和作业量少、使用效率低和平时维修保养等问题,所以,相对分散经营农户购置农机具需求并不强烈,据统计我国农户平均每年每户投资于农业机械的费用仅百元左右。因此,金融租赁定位于农业机械,对于农业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或农场等,可以为单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对于分散、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可以由村镇联合设立农业机械经营公司,金融租赁通过向农业机械经营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然后由农业机械经营公司向分散经营的农户提供直接的农业机械使用服务。
(二)农业基础设施金融租赁。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金融租赁服务范围较为广泛,农业基础设施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如大中型灌区渠系的建造和改造、节水灌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业水电建设、农村的公路、桥梁、渡口、渡船等。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存在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的特点。近几年,虽然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总量增加,但是仍然满足不了农业生产生活的需求。开展金融租赁业务,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承租人的地方政府、涉农公司、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公司等,能够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购买“永久”工程(即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解决一次投入较大的资金约束。在租赁期内,一般由金融租赁公司享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基础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负有向金融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在租赁期末,一般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一定的留购价格,承租人即享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三、服务“三农”金融租赁支持模式选择
金融租赁是具有较强灵活性的金融产品,针对不同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结构,设计不同的租赁方案。金融租赁服务“三农”不同的业务定位,不同的客户需求,需要不同的经营模式。
(一)直接租赁经营模式。
直接租赁是金融租赁业务的传统和基础模式,也是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交易结构。直接金融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三农”需求者自主选择的所需设备与设备供货商,出资购买设备,并租赁给“三农”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方式。金融租赁公司按照“三农”承租人的要求,向供货方购买所需要的设备,同时与“三农”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三农”承租人使用,“三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
(二)售后回租经营模式。
售后回租是由直接租赁演变而形成的,针对那些已经购置了设备但对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压力大的“三农”资金需求者,可以将其拥有的设备以合同转让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向“三农”企业支付相应的设备价款后(提供资金融通),将这些设备再返租给该“三农”企业,“三农”企业在较长时间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
四、“三农”发展金融租赁支持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三农”金融租赁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农”金融租赁服务功能的增强,需要根据“三农”特点,寻找各方利益结合点,加大对金融租赁服务“三农”的有效政策支持,如直接财政补贴、专项基金、税收优惠等,引导金融租赁主动服务“三农”。首先,对为“三农”提供金融租赁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同样的农业设备购买补贴政策。根据2014年2月11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但由于金融租赁公司购买的农业机械主要用于“三农”,因此建议将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补贴对象,或者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改为“农业机械购置、融资租赁补贴”,补贴对象和条件不变。其次,对为“三农”提供金融租赁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减免针对“三农”金融租赁业务的城镇建设维护税及相关附加费用[5],对专门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份额中涉及“三农”比重较大的,适当降低其所得税税率或者返还所得税。最后,建立“三农”金融租赁基金,主要用于“三农”金融租赁业务的保证金垫付(根据金融租赁业务特点,一般要向承租人收取5%-30%不等的租赁保证金,租赁期结束后退回),这样可以进一步减轻“三农”承租人的租赁初期的资金压力,增强金融租赁对“三农”的服务。这样可以有利于提高金融租赁公司致力于为“三农”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成本和“三农”融资成本。
(二)鼓励组建服务“三农”的专业金融租赁公司。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获得金融租赁服务,在鼓励直接设立“三农”金融租赁公司的同时,鼓励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服务“三农”的专业子公司,在设立的区域和条件上给予放宽:一是在设立服务“三农”的专业金融租赁公司资质审批方面降低门槛。因为“三农”企业规模较小,融资额度普遍不大,门槛设置太高不利于“三农”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尤其是鼓励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加快审批流程,采取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制。二是鼓励那些已经发展壮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介入金融租赁业,参与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三是鼓励大型农业机械、农业设备生产厂家,发起设立厂商性质的专业金融租赁公司,直接开展“三农”厂商金融租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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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克里斯·布比耶.租赁与资产融资—执业者的综合指南(第四版)[M].北京:金融出版社,2009.
[5][美]苏迪尔·阿曼波.国际租赁完全指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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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瑶
《“三农”发展的金融租赁支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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