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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技术分类分级应用的探讨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0-02-1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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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的: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探索互联网医疗技术合理应用和管理模式。方法:通过文献查询、实地调查、专家咨询和医疗人员问卷等方法,提出互联网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的应用。结果:1.医疗技术在互联网条件下应该进行分类分级应用;2.医疗技术互联网应用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互联网医疗有能力承担的,第二类互联网医疗部分适应的,第三类互联网医疗开展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3.第二类医疗技术必须分为网上适宜病种病症状指征和需转为线下应用的两级。结论:医疗机构是医疗安全和质量的责任主体,必须对本机构拟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技术进行评估,制定本机构的互联网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互联网医疗是互联网技术在医疗行业的应用。目前互联网医疗监管尚缺乏法律和政策配套。但事实上互联网医疗有服务需求,有市场容量,国内已形成形式多样的互联网医疗,每年数亿次诊疗量、数十亿元市场消费[1]。互联网医疗总体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为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监管模式,适应互联网医疗发展趋势,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开展本课题研究。本文尝试从互联网医疗技术应用的角度,探讨互联网医疗技术分类分级应用的管理原则。

互联网医疗技术分类分级应用的探讨

  一、互联网医疗现况

  医疗技术在互联网上应用与互联网特点密切相关,首先要对互联网医疗的类型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各种互联网医疗模式,以作为互联网医疗技术分类分级应用的基础。(一)互联网医疗类型根据互联网医疗不同要素结合医疗管理的特点来区分[2],互联网医疗主要有以下类型。

  1.以服务内容区分,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为医疗技术服务类:如区域远程会诊中心、互联网医疗机构、互联网专科医疗产品等;第二种为医疗辅助服务类:如第三方医疗费用结算、预约挂号、病历查询等;第三种为医疗综合服务类:将上述两类结合。

  2.以组织形式区分,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为远程会诊中心:如区域远程会诊中心;第二种为互联网医疗平台:如春雨医生;第三种为互联网医院:如乌镇互联网医院;第四种为互联网诊所:线下诊所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3]。

  二、互联网医疗技术存在的问题

  根据调查和压力测试,互联网医疗技术相关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接诊病种与医疗技术没有明确规范,缺乏适宜或禁止网上接诊病症、病种目录,部分医院自定的目录粗糙并且未经权威认证。现在网络线上医师接诊主要靠医师自己的经验,作为崭新业态医师的经验现在还是处于探索阶段,接诊方法不一,没有标准的流程对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都是一种隐患。

  (二)急诊急症、疑难重症网上难以诊断,急诊急症涉及疾病转归迅速、后果严重,而许多诊断需要医师以嗅觉、味觉等不适于互联网传递信息作为判断要素。

  三、互联网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探讨

  (一)基本原则与主要思路

  互联网医疗的核心与本质是医疗,安全可控是互联网适宜病症与技术准入的基本要求。应该遵循医疗安全第一、医疗技术规范可行、符合医疗法律、贯彻基本医疗制度的原则。互联网技术应该有利于提升医疗服务,在可及性、医疗服务效率、便携设备接入使用、汇聚医疗服务的档案信息等方面切实得到提升,但这些必须是在安全的基础上的提升。由于互联网技术为医疗带来创新突破,应在产生医疗健康大数据、促进医疗互联网技术应用、催化医疗健康人工智能、医疗资源布局与利用重新整合等方面给予适当考虑。

  (二)互联网医疗技术分类管理策略探讨

  互联网医疗具有地域涵盖广、医疗机构虚拟化、治疗手段有限、信息不确定性较大、患者动机及依从性复杂、医师经验尚不足、医患沟通时间相对较长、医疗行为记录清晰等特点,互联网医疗服务适宜病症与技术可分三类。第一类互联网医疗有能力承担的,主要为诊断明确疾病的日常管理与复诊。比如,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日常随访与维持;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日常管理;术后定期复诊;网络远程会诊等。当然互联网使用这类医疗技术还是需要深入研究,比如疾病的随访与咨询。我们在调查中得到的结果,内科系列疾病在医生群体中有75.0-81.7%认为是适宜的,4.9-8.3%认为是不可行,13.3-16.7%无法确定;而在儿科系列疾病在医生群体中认为是不可行的比例儿科、小儿科、新生儿分别为9.8%、15.0%、19.7%,因此,哪怕是最简单的随访与咨询也需要具体评估。具体互联网适宜的病种病症的研究结果将另文详细探讨。第二类互联网医疗部分适应的主要为一般门诊疾病首诊与复诊。

  四、结论与建议

  (一)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现阶段互联网医疗技术宜分成三类:第一类互联网医疗有能力承担的,第二类互联网医疗部分适应的,第三类互联网医疗开展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对于第二类的宜分为线上可以诊疗的和必须转入线下诊疗的两级管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的,必须对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负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必须对本单位拟开展的技术进行评估并加强管理,根据自己的诊疗能力制定本单位的互联网适宜技术诊疗指南,其核心内容是各种技术应用中必须转入传统诊疗手段的情形,包括互联网诊疗的不适宜病种和病症。

  参考文献

  [1]章建民.运用市场驱动理论挖掘隐性医疗服务需求[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7,27(7):499-500.

  [2]朱劲松.互联网+医疗模式:内涵与系统架构[J].中国医院管理,2016,32(1):38-40.

  [3]张笑雨.医药电商为何看上了轻问诊[J].中国药店,2016,17(1):78-79.

  [4]石菲.宁波云医院的线下探索[J].中国信息化,2015,12(12):56-57.

  [5]汪鹏,吴昊.国内外移动互联网医疗应用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探讨[J].中国数字医学,2014,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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