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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机制探析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赵编辑时间:2019-07-0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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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文化创意产业是保持和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谐平衡发展的新兴业态。其健康发展有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机制的不断完善。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入手,阐述了我国当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在立法、执法、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建设,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机制。

  [ 关键词 ] 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 立法; 执法; 服务体系建设

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机制探析

  正文:随着互联网及大众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保持和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谐平衡发展,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城市竞争力的作用日益显著。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直接决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前景。

  1 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1.1 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与发展状况

  1997 年英国最早提出了“创意产业”这个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创意产业界定为: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提供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包括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与智能产权三项内容。[1] 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已发展为包括网络信息与多媒体产业、动漫与网游、创意设计产业、现代会展业、休闲娱乐等与科技相关的产业形态。[2]

  1.2 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文化创意产业的经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等特征,而对文化创意本身的复制却具有成本低、投入小、简便易行的特点。优秀的文化创意及创意产品极易被盗版、复制、抄袭和冒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有效保护既能体现对创意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维护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秩序和环境。因此完善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必然要求。

  2 当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文化创意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的创新,因无法界定为有形财产,通过传统财产法予以法律保护,只有通过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

  2.1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著作权法》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文化创意可以以文化创意作品的形式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对于可以形成具体技术方案的文化创意还可以通过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对于以可视性标志存在,并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用的文化创意,可以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对于可以作为商品服务项目开展商业经营的文化创意,创意人可以从正当竞争的视角,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2 知识产权保护决定文化创意产业竞争的走势

  当前,深入挖掘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开发文化创意产业,坚持发展与文化提升融合互动,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品牌文化产业成为一种趋势。

  知识产权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就体现在为创新成果提供了合法保障。正是通过为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提供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才起到了对创意产业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框架。

  2.3 当前文化创意产业中存在不足之处

  2.3.1 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创意产业的成果有些以动漫作品、网络游戏、设计作品等形式出现。以动漫作品为例,每一件创意成果都是一个新的设计,新的创作,是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不是传统产业中产品的产权形式是物权。[3]

  知识产权的立法价值在于鼓励刺激人们进行智力创作和创新,并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智力成果。但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对创意成果的剽窃和抄袭,这是创意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2.3.2 知识产权制度一些方面的保护尺度有待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录音录像制作者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等四项经济权利,但保护范围过窄,难以更大地发挥作用。

  2013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虽然尺度较为严格,但增强了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对合理使用计算机软件,避免用户使用盗版软件起到了法律保护作用。

  2.3.3 与信息网络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加强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日益成熟,互联网被广泛应用,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等著作权法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其中规定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具体的权利内容随时都有可能提出新的版权问题。2006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这一领域内的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2.3.4 知识产权的“事后救济”保护不能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种高风险产业,其产业特点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机会稍纵即逝,市场风险巨大,如果只有事后的救济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必须加大保护力度,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用的行政与司法双轨制,存在很多的问题,司法保护往往是一种事后的被动“救济”手段,行政保护是最常用的管理方式。但事前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保证行政保护功效的发挥,在实践中并不具备可操作性。更多的还是提供事后的行政救济,这与司法保护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3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

  3.1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方面

  我国现已完成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工作 , 启动、开展了《著作权法》第三次全面修订 , 修订颁布了《专利法》 (2008 修正 )、《商标法》 (2013 年修正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 年修订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 年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年修订);制定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等政策文件 , 着力完善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相适应的法律政策体系。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相当完备。

  3.2 严格知识产权执法方面

  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突出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自 2005 年起,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续多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我国是技术输入大国,一些跨国企业依靠其产业引领和技术优势,以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知识产权滥用之实。《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4]

  3.3 加快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保护体系建设方面

  知识产权服务保护体系的建设是个多方位多层次的系统工程,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体系也日益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将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以国家版权局为例,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在著作权登记、版权交易等活动中,不断扩充版权服务职能和项目,建立了一批版权贸易基地、与版权产业发展相关的版权研究基地以及包括工业设计、新媒体、教育装备、设计研发、影视教育、影视体验、影视交流、影视拍摄于一体的版权示范创建活动,目的就是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整治力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保障创意主体合法权益。鼓励文化企业加大创作力量和研发投入力度,创造出更多的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版权精品,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鼓励文化企业加强对创意作品及形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工作。

  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合力。一是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多方协调机制,形成线索共享、手段互补、执法联动、保护有效的行政刑事协作模式。二是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三是加大法院的审判保护力度。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维权成本较高的问题。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一是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集中受理平台。二是打造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服务聚集区。三是建立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推荐: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参考文献】

  [1] 佟贺丰 .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概况及其启示 [J]. 科技与管理 ,2005(1).

  [2] 金元浦 .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理论与实践 [Z].

  [3] 南振兴 . 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

  [4] 郑秉文 . 知识产权滥用将成反垄断执法新目标 [N]. 法制日报 ,201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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