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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历史审视与改革建议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19-12-12 09:50

  摘要:从近代高校创办至今,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经历了萌芽初创、起步发展、停滞恢复、规范优化、改革完善等阶段,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不断变革、改进和完善,逐渐成为衡量及评价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方式。然而,现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弊端: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评价指标对不同院校及学科专业特殊性的考虑不足,评定方式不够机动灵活,评审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评定流程较为复杂繁琐,评定结果与人才使用相脱离,聘后管理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高校职称晋级制度,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经验,逐渐与国际接轨;进一步修改、明确评价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评审监督力度,加强评聘过程各环节监督约束;探索构建高端紧缺人才破格晋级制度;建立灵活、便捷和规范的职称评审机制;促进职称评定结果与人才使用紧密结合;建立健全具有激励与约束作用的聘后考核管理机制。

  关键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评价标准;评聘结合;评审监督;聘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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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近现代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源自于西方国家。“职称”(ProfessionalTitle)—词最早指“职务名称”,从学术的角度来讲,它最初具有“学衔”(AcademicRank)的性质。随着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的不断发展,“职称”逐渐演变为衡量教师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等级的称号,取得何种职称代表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任职资格,也象征着拥有相应的学术身份和学术地位。长期以来,职称晋级制度在激发高校教师创造活力、提升教师业务水平、促进高校科研产出、推动高校学科建设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对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目前国内学术界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及聘任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少,但对近现代以来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改革的历史变迁进行全面、系统、深人分析的学术论文较为缺乏。本文以理性的视角全面审视我国不同历史阶段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改革的相关法令、动因、举措及成效,深人剖析当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新时期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历史审视与改革建议

  一、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发展历程

  (—)近现代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历史溯源(1862-1949)

  1?萌芽阶段(1862—1910)

  清朝末期,洋务派在“师夷制夷”“自强自救”的洋务运动思想指引下,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宗旨,按照“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的思维逻辑,借鉴西方国家的办学经验,创办了近代中国最早一批洋务学堂。各类洋务学堂具有专科学校性质,基本移植了西方国家的教育制度。“洋务学堂的教师有教习和分教习,教习专习训课,分教习则负责督导学生。”[1]19世纪末期,新兴资产阶级改良派倡导推行戊戌变法(又称维新变法、百日维新)提倡废除科举制、兴办新式学堂。在此背景下,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前身)于1898年7月成立,注重借鉴西方的教育模式,对教师的招聘要求非常严格,首要条件是具备良好的品德和学问,“品行端正”“学贯中西”,即“必得德望具备,品学兼优之人”[2:。选聘教师的形式不拘一格,主要标准是要有真才实学,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及学术影响力。《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设“总教习”一员,“副总教习”二员,“教习”“分教习”若干,分别担任学校管理、专业授课和学生管理等职责。1904年1月,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同时还颁布了《学务纲要》《大学堂章程》《任用教员章程》等,其中《任用教员章程》规定教员分“正教员”和“副教员”,教员按相应职务分级,教师职务等级制度由此萌芽。该章程对教员任职条件、聘期、待遇及合同等方面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对教师职务等级制的设立及教师聘任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初创时期(1911一1949)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民国政府成立后,非常重视发展高等教育,颁布了一系列高等教育法令,使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12年10月,民国政府教育部颁行了《大学令》,明确大学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和助教授二级。1917年9月出台的《修正大学令》将大学教师职务修改为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三个等级,师资不足时聘讲师代教。1924年2月颁布的《国立大学校条例》将大学教师职务调整为正教授和教授两个等级,取消了助教授一职,教师职务又恢复为二级。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同年6月,教育主管部门颁布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明确将大学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并对各级教师任职条件、晋升办法及薪酬待遇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比较完整的高校教师职务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的高校教师职务四级制度一直延用至今。随后,1929年7月颁布的《大学组织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大学教师四个等级的职务管理制度。之后,随着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各地高校尤其是战区高校在战火纷飞的年代受到重创,在硝烟弥漫的环境下艰难前行,为求生存和发展,解放战争初期,各大名校纷纷西迁,在困境中坚守传承,艰难发展。抗日战争胜利后,高等教育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高校的相关法令也逐步完善,1948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法》《专科学校法》,这两部法令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高校的组织机构、课程设置、人员选聘、职责任务、职务晋级、薪酬待遇、停聘及解聘等事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发展演进(1949年至今)

  1.起步与发展阶段(1949一1965)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国家主要任务是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在高等教育领域,解放初期基本沿用国民政府时期高校教师职务管理模式,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高校教师原职务制度基本保留,但尚未对教师的职务晋级作明确规定。随着建国初期高等教育的逐步恢复和发展,高校招生规模逐渐扩大,教师队伍不断扩充。为了应对师资队伍壮大后教师职务晋级需求日益突显的问题,教育部于1954年1月颁布了《关于教师升等及干部管理问题》的文件,规定了高校教师晋升的范围、要求和程序,主要限于初次晋级人员。此后,教育部又陆续发布了两个补充通知:1955年9月颁布了《关于修订教师升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高校教师晋级的范围及审批流程,其中晋级对象主要是副教授以下人员;956年4月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升等问题的几项补充通知》,对教学科研能力突出的少数优秀副教授的晋级问题作了规定。这一时期虽然基本解决了高校教师职务晋升问题,但晋级人员数量有严格的限制,尚未在全国形成系统、规范、统一的晋级制度。

  2停滞与恢复阶段(1966—1985)

  十年“文革”期间,我国高等教育系统同其他各行各业一样遭受了严重破坏,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工作被迫中断。1977年粉碎“四人帮”后,全国各个系统拨乱反正,抓紧恢复重建。教育领域有两件事情影响最大:一是恢复高考制度;二是恢复教师职称制度。为尽快恢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工作,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提交的《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高校继续按原规定评定各级教师职称。此后,我国各地高校开始全面恢复教师职称晋级工作。1982年2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要求继续执行1960年的《暂行规定》,同时扩大了高校教师职称晋级的范围,进一步细化了评审程序,但各级教师晋级的具体业绩标准、条件与要求仍然比较模糊。由于高校教师职称晋级范围逐步扩大,且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教学科研业绩标准和要求,导致全国各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质量宽严不一、差异较大,有的高校“论资排辈”现象比较严重,职称评定质量有所下降,加上教师职称晋级制度自身仍不够完善、存在不少历史遗留问题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全国各地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工作出现了不少问题。198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了《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暂停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晋升、授予和发证等工作。与此同时,国家成立了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探寻有效办法,以解决职称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和部署职称制度改革。自1983年9月至1985年底,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并酝酿出台新的职称改革方案。总的来看,虽然这一阶段教师职称晋级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但恢复了职称晋级制度,对稳定高校教师队伍、缓解师资梯队建设“断层”问题起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弊端及其归因

  回望历史,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从萌芽、发展到逐渐规范和成熟经历了曲折、复杂的过程,在长时间的探索实践中不断变革、改进和完善,时至今日,已成为高校衡量和评价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学识才能以及学术业绩的重要途径。职称晋级制度在提升高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高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及运行机制仍不够健全和完善,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弊端。

  (一)职称晋级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过于注重科研业绩

  而忽视教学业绩当前,各地高校教师职称晋级考核评价体系不够完善、科学。职称评定过程中普遍存在忽视对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及师德修养方面的考核与评价、过于注重科研业绩而忽视教学业绩、过于注重论著的数量而忽视学术质量等弊端。在高校教师职称晋级的条件设置中,对学术论著的数量及学术刊物的级别、承担或参与科研课题的级别及经费、主持或参编的教材类别及字数、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科研业绩都有具体的硬性规定,而对反映教学业绩的课堂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教研教改情况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教学业绩与水平被认为是软条件,存在着“一硬一软”的现象,职称评审往往向科研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当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存在这一弊端的主要原因是未建立“教学”和“科研”同等重要的职称评定导向,“职称”的具体内涵其实代表和反映的是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其中包括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两者同等重要,然而目前高校教师职称评定过程中普遍认为衡量一个教师业务水平和能力高低的标志是科研业绩,科研能力强、业绩成果多的教师就是优秀教师。由于职称评定导向的偏差,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为了晋升高一级职称,把主要精力用于科研而忽视教学工作,不愿意把更多的心思用于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技能技巧,长此以往,必将影响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职称考核评价指标过于统一,未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院校和不同学科专业的特殊性

  我国高校数量庞大、类型繁多,包括重点研究型高校、普通综合性本科院校、师范院校、医学院校、艺术院校、农林院校、外语院校、体育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等等,不同类型高校的办学定位、办学层次、办学水平各有差异。目前除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职称评审权的高校自行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外,其他不同类型高校由各省(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职称评审。不同类型高校教师的职称晋级统一按照各省(市)制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考核评价指标高度统一,如对普通本科院校教师与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应用型高职高专院校教师执行同样的标准。虽然这种做法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各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质量,但由于不同类型的院校有其特殊性,即使同一院校内部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教师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科研课题、发表SCI或中文核心等期刊论文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衡量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教师学术水平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目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过于统一的考核评价标准,未充分根据不同类型高校、不同学科专业的特殊性设置不同的考核评价指标,不尽合理。

  三、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改革的建议

  新时期,为了深人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同时,为适应市场经济“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背景,进一步理顺政府和高校的关系,推进政事分开,转变政府职能,2017年3月31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社部五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充分放权给高校,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在职称评审方面,要求进一步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促进高校构建充满活力、更有利于高校发展的体制机制。在当前国家全面推进高校“放管服”改革与高等教育日趋国际化的新时代背景下,为构建更具活力的高校人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的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高校教师职称晋级与聘任制度的经验,逐渐与国际接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高校倡导“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等办学理念,十分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形成了较为固定、规范及完善的教师职称晋级与聘任制度,积累了比较成功的经验。英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在高校设立职称制度的国家之一,英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的条件非常严格,如教授的晋升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同行专家评议,由学校发函至国内外知名大学,征求相关学科领域顶尖、资深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教授的晋升除考察学术水平外,团队领导能力和个人品德素质等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美国高校教师职称一般分为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其中讲师和助理教授是非终身制,副教授和教授则是终身制,助理教授一般有两次机会(第五年或第六年)晋升副教授,如果两次申请都没有通过,则第七年必须离开学校另谋出路,即“非升即走”原则。未来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改革应逐渐与国际接轨,借鉴英美等西方国家高校的成熟经验,采取真正的同行专家评议的做法,高校可邀请校内外、省内外乃至国内外的相关学科领域知名同行专家进行函评,综合同行专家意见考察评定教师专业能力素质。同时,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逐步引人“非升即走”的竞争机制,增强教师的竞争意识,促进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修订完善教师职称晋级评价标准,构建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学术业绩并重的考核评价机制

  为全面衡量和评价教师的综合素质,应对当前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合理设置职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审标准。应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构建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学术业绩并重的考核机制。在思想品德方面,重点考察教师的日常师德师风及思想品德素质;在业务能力方面,重点考察教师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及教学效果;在学术业绩方面,重点考察教师学术论文论著及科研课题等学术成果的质量,同时探索学术成果“代表作”评审制度,逐渐淡化对论著数量的要求,侧重考察教师的实际贡献,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职称晋级的评价标准和具体业绩要求。此外,按照“放管服”改革政策,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应结合不同类型高校实际情况,制定切合不同类别院校、不同学科以及不同专业教师实际的职称评审条件,如研究型高校侧重考察教师的业务能力、学术成果和学术影响力,艺术、体育、外语、农林、医学等院校侧重考察教师的具体专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应用型的高职高专院校侧重考察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应用技能技巧等。通过制定合理、完善的教师职称晋级评审条件,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导向,引导高校教师转变观念,提高师德修养,潜心做学问,努力提升专业素养、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以净化高校的学术风气。

  四、结语

  百年沧桑,洗尽铅华。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改革经历了百余年的曲折发展历程,每一次改革都是在总结前一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的提炼和升华,不同的职称晋级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各个历史阶段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完善,激励了高校教师的积极性,有效地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经过历次改革,高校基本建立起了规范、统一和相对完善的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然而,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依然存在诸多积弊,以至于遭受不少诟病,甚至有取消职称制度的呼声。职称制度本身是衡量和评价高校教师学术水平能力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其积极、健康的激励导向作用,逐步减少目前职称制度存在的弊端,是未来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目标。随着新时期职称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等相关文件的出台,高校新一轮的职称晋级制度改革即将全面启动。党的十九大的顺利召开,开启了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而作为承载着推进富国强国重要历史使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集中的高校,应顺势而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与时俱进,根据十九大精神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岗位设置与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创新职称晋级实施办法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构建更为科学、合理、完善的教师职称晋级制度,以稳定和凝聚师资队伍,促进学校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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