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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的下放与规制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19-12-12 10:06

  【摘 要】 政府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是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权力结构变迁的新制度安排。“权力下放”可以实现政府管控范式的合法性转换,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的自主权,实现高等教育“善治”,但“权力下放” 又可能引发高校行政权力过度膨胀、学术权力整体式微、社会市场权力越位介入的困境。为避免出现“权力一放就乱”的怪象和覆辙,重构完整的权力规制体系尤为重要,从高校、政府、法律和社会四个层面对高校职称评审权力行使进行多元化规制,以确保高校职称评审的公正和专业,推进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权力结构;权力下放;权力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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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下放是当前政府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让高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安排。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到《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再到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政府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彻底下放至高校。为了确保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放权”后的组织秩序,教育部、人社部又连续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加强了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监管。至此, 政府对高校职称评审的行政规制,已经彻底告别 “审批式管理”的时代,进入“监管式治理”的契约阶段,也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权力结构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权力下放最重要的是权力结构的合理安排与监督协调问题。研究将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下放的逻辑起点出发,探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下放可能出现的异化困境, 构建完整的高校职称评审权力规制体系,从而推进高校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的下放与规制

  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结构的变迁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而权力的分布结构直接影响组织内部秩序的形成和运行[1]。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作为高校“学术场域”内重要的评价和资源配置模式,深受高等教育宏观权力结构的支配。伯顿· 克拉克运用罗兰·沃伦的理论,根据决策主体参与情况把权力结构分为高度内聚结构、联邦结构、联合结构和自由社会选择结构四种,该权力结构框架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结构的演变。

  (一)一元化结构阶段———集权模式: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在国家

  高度内聚结构也即一元化决策结构,各组成单位几乎没有或较少有决策权,决策主要由组织领导发出,各组成单位以服从和执行决策为主[2]。由于高等教育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受“国家权力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形态、有关体制的特性以及权力主体之间的力量差异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在1984年之前,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上,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在政府和高校的关系上,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形成了强中央弱地方,强政府弱高校的权力配置格局[3]。在高度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对高校实行统一管理,上至全国性招生、毕业分配计划和规划、资源调配以及学校设置,下到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的一切权利都归中央政府,高校实则是国家行政系统的附属“事业单位”。

  (二)联邦结构———“适度分权”模式: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在地方政府

  联邦结构中,决策权开始走向分散,各组成单位分享决策权,既追求自身目标,也追求整体目标[4]。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权力联邦结构的演变并不是一步到位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主导的权力结构发生变化,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的权力逐步撤退,权力下放和分散成为趋势,高等教育场域内各行动主体强 烈 要 求 高 等 教 育 权 力 结 构 的 变 革。 以 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逐步实行“中央—省—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向高校下放部分招生、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和人事安排等权力,向社会转移部分办学权力,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新型权力结构初具雏形。随后,在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进一步确立了“中央与省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开始获得大量教育决策权。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规定“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省级政府发展和管理本地区教育的权力及统筹力度,形成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中央—省’两级管理体制”。至此,权力重心已经彻底下移至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更加强调宏观调控、职责监督以及信息服务,高校权力也进一步扩大。特别是随着社会力量介入高等教育管理中,权力主体和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

  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下放的逻辑起点

  高等教育的实践经验证明,在这个“总体矩阵”“复杂”“独特”“无序”的高等教育系统中,分权且具有竞争性的高教系统比集权且不具有竞争性的高教系统更有利于科学的进步[9]。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下放实质上就是高等教育分权改革, 解决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在政府、市场和大学之间重新配置权力和资源,使各种权力各归其位。根据世界银行(The WorldBank)组织的观点,政府分权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权力的分散;二是权力的委托;三是权力的下放。这三者之中,权力下放是政府权力分化中最彻底的一种形式。

  三、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下放的可能困境

  政府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旨在充分发挥高校自身学术和专业权力的决定作用,逐渐减少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权力下放”意味着各类权力主体在高校职称评审这个权力体系中地位和作用发生改变,要实现职称评审的科学化、专业化, 必须重新对各权力进行合理分配,使它们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新的权力博弈由此产生。而在新的权力博弈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力失衡、权力异化、权力越位等问题。

  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的规制

  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是实现高校自治权的一个大胆探索,为避免出现“权力一放就乱”的怪象和覆辙,构建完整的权力规制体系尤为重要。 “规制”是管理学的一个下位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20],对高校职称评审权力的规制,从高校、政府、法律和社会层面对高校职称评审权力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避免产生权力滥用甚至权力腐败,从而确保高校职称评审的公正和专业。

  【参考文献】

  [1]涂端午.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变迁中的权力结构演化[J].现代大学教育,2006(1):60-65.

  [2][4][5]倪小恒,陈英霞.高等教育体系的权力分配与大学组织结构[J].教育科学,2007(2):67-68.

  [3]林荣日.论我国转型期中央与地方高等教育权力博弈的性质 [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7(1):18-24.

  [6]刘淑华,王向华.高等教育分权的原因、内涵及其张力[J].江苏高教,2001(1):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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