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交叉域

摘要:对政治责任的理解应当从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转到政治主体的政治责任。将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并列的观点是可疑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的责任,二者交叉的区域是政治法律责任。政治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政治责任,也是政治领域的法律责任。确立政治法律责任概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政治法律责任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命题,政治法治化的关键是政治责任法治化。政治责任法治化首先要求政治责任法律化,政治法律责任是政治责任法律化的必然结果。可见,政治法律责任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过程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重要的理论价值,迫切需要学界进行研究。本文正是基于此,试图思考政治法律责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并进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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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责任概念的更新:从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到政治主体的政治责任
学界通常将政治责任理解为政府官员违反民意而承担的责任,并认为政治责任是与法律责任并列的责任。我们将政府官员违反民意而承担责任的政治责任概念称为“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概念。这一概念有三个特点:(1)责任主体为政府官员;(2)产生责任的原因是违反民意;(3)追究责任的主体是选民和民意机关。
二、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从并列到交叉
我国学界通常认为,政治责任是一种与法律责任不同的责任,二者是并列关系。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张贤明说:“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政治责任不可能由法律明文精确地规定;政治责任的追究相对于法律责任具有优先性;法律责任有专门的认定机关,而政治责任不能仅以专门机关来认定;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一样;法律责任不具有连带性而政治责任具有。”虽然他也认为,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范围存在交叉。但是,“这种交叉主要表现为法律责任可能引起政治责任,如政治责任主体犯罪就要先承担政治责任,失去职位”[3]。可见,他所说的责任交叉其实是责任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产生两种责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责任交叉。姜明安则认为政治责任可以、而且应当由法律来规定,主张政治责任法律化。然而他却强调:法律化的政治责任仍然属于政治责任的范畴,与严格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此两种责任的追究对象、追究主体、导致两种责任的缘由、责任形式、追究程序均不同[13]
三、政治法律责任的特征
我们可以结合前述政治责任的新定义和通常意义上法律责任的定义推理出政治法律责任的定义:政治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政治法律关系主体未尽职责和义务而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政治法律责任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参考文献:
[1]衫原泰雄.公共权力的担当者与政治责任———日本国宪法下的理论和现实[J].外国法译评,1995(1).
[2]马起华.政治制度[M].台北:商务印书馆,1978:257.
[3]张贤明.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J].政治学研究,2001(1):13-21.
[4]张国庆.行政管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414.
俞德鹏
《政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交叉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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