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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豳风·七月》“殆及公子同归”补笺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1-02-2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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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是《诗经·豳风·七月》中最为难解的语句之一,自古至今解者纷出,而始终莫衷一是​‍‌‍​‍‌‍‌‍​‍​‍‌‍​‍‌‍​‍​‍‌‍​‍‌​‍​‍​‍‌‍​‍​‍​‍‌‍‌‍‌‍‌‍​‍‌‍​‍​​‍​‍​‍​‍​‍​‍​‍‌‍​‍‌‍​‍‌‍‌‍‌‍​。通过对其中核心字词“公子”“归”“殆”的笺释,可知本句所指,实为允许奴隶自由婚娶之意。“殆及公子同归”是一项对于奴隶的善政,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因而才能够被写入《七月》。其中所隐含的嫁娶季节,也从侧面证明了先秦时期豳地的婚娶习俗。

  关键词《七月》;殆及公子同归;奴隶社会;婚娶季节

  《诗经·豳风·七月》中“殆及公子同归”一句,历来聚讼纷纭。自毛、郑而后,解者各抒胸臆,而未见能折服众家、归于一是者。近读魏炯若先生《读风知新记》,见其指出:“篇中突出‘殆及公子同归’,是准许奴隶有嫁娶。”[1](P486)其说甚确,但并未具体说明。故不揣浅陋,对句中核心字词加以笺释,以补魏先生之说,并求教于方家。

《诗经·豳风·七月》“殆及公子同归”补笺

  一

  《诗经·豳风·七月》:

  春日迟迟,采蘩祁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2](P389)

  《毛传》:

  迟迟,舒缓也。蘩,白蒿也,所以生蚕。祁祁,众多也。伤悲,感事苦也。春女悲,秋士悲,感其物化也。殆,始。及,与也。豳公子躬率其民,同时出同时归也。[2](P389)

  《郑笺》:

  春,女感阳气而思男。秋,士感阴气而思女。是其物化所以悲也。悲则始有与公子同归之志,欲嫁焉。女感事苦而生此志,是谓豳风。[2](P389)

  此句郑玄释《传》文,详细解释了“春女悲,秋士悲,感其物化也”也即原文中“女心伤悲”一句的含义,但在对于“殆及公子同归”一句的解读中,则与《毛传》产生了分歧,认为“悲则始有与公子同归之志,欲嫁焉”,而对《传》文中“豳公子躬率其民,同时出同时归也”一句略而不谈。

  《孔疏》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指出“郑唯下句异,言始与豳公之子同有归嫁之志,余同”,但同时也感到《传》文之意甚难理解,故而在后面的详细阐释中,采用了郑氏的说法而敷演之:“妇人谓嫁为归,……庄元年《公羊传》说‘筑王姬之馆’云:‘于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是诸侯之女称公子也。”[2](P390)意谓欲与诸侯之女同时而嫁也。至此,其意与《传》文所言已相去甚远。后世诸家,或申《传》意,或依《笺》《疏》,遂致聚讼纷纭。在此仅列举其中有代表性的几种意见:

  王质《诗总闻》:“女见物变,觉年长,所以伤悲,人常情也。公子适野劳田者也,女与同归,喜观公子之仪容徒御,随其后而还也。”[3](卷八)

  朱熹《诗集传》:“而此治蚕之女,感时而伤悲。盖是时公子犹娶于国中,而贵家大族连姻公室者,亦无不力于蚕桑之务。故其许嫁之女,预以将及公子同归,而远其父母为悲也。其风俗之厚,而上下之情,交相忠爱如此。”[4](118)

  杨简《慈湖诗传》:“君犹躬耕,公子宜亲农事。公子之归时差早,女子之归次之,故曰‘殆及公子同归’,众农则终日矣。”[5](卷十)

  戴震《毛郑诗考正》:“公之女公子及民之女子有及时将嫁者,《诗》托此为之辞曰‘殆及公子同归’,言将与公之子同时而嫁也。妇人谓嫁曰归。”[6](P27)

  姚际恒《诗经通论》:“公子,豳公之子,乃女公子也。此采桑之女在豳公之宫,将随女公子嫁为媵,故治蚕以备衣装之用。而于采桑时忽然伤悲,以其将及公子同于归也。……或以为春女思男,何其媟慢;或以为悲远离父母,又何其板腐哉!”[7](卷八)

  方玉润《诗经原始》:“曰‘公子’者,诗人不过代拟一女心中之公子其人也。曰‘殆及’者,或然而未必然之词也。女当春阳,闲情无限,又值采桑,倍惹春愁。无端而念及终身,无端而感动目前,不知后日将以公之公子为归耶?抑别有谓于归者在耶?此少女人人心中所有事,并不为亵,亦非为僭。”[8](P312)

  王质、杨简、朱熹、方玉润皆认为“公子”乃男性公子,不过前两者以为“归”即归来、返回之意,基本上是由《毛传》之“同出同归”敷演而出的;后二者则释为“出嫁”,显然受到了《郑笺》的影响。另两位清代学者,戴震延续了《孔疏》的说法,将“公子”释为“女公子”,谓“同归”即与诸侯之女同时出嫁;姚际恒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发展出了“媵嫁”说,谓采桑女“将随女公子嫁为媵”​‍‌‍​‍‌‍‌‍​‍​‍‌‍​‍‌‍​‍​‍‌‍​‍‌​‍​‍​‍‌‍​‍​‍​‍‌‍‌‍‌‍‌‍​‍‌‍​‍​​‍​‍​‍​‍​‍​‍​‍‌‍​‍‌‍​‍‌‍‌‍‌‍​。从这些观点当中可以看出,解释“殆及公子同归”的关键,实在于对其中两个重点词语——“公子”“归”——的训释。搞清楚这两个词语的含义,整句的意思也便呼之欲出了。

  二

  兹先释“公子”。

  《毛传》将“公子”直接释为“豳公子”,其意显然为“豳公之子”,并无疑义。《郑笺》云“始有与公子同归之志”,其意甚模糊,既可以释为“与豳公之子同归于家(即嫁与豳公子)”,又可以释为“与诸侯之女同时而嫁”。至《孔疏》,则采取了后一种解读,直接将“公子”释为“诸侯之女”,也即“女公子”。

  有关这一点,早有学者指出其谬误,南宋戴溪《续吕氏家塾读诗记》:“此诗三言公子,独以‘公子同归’为女公子,亦恐不然。”[9](P38)此言至确。《七月》中另有“载玄载黄,我朱孔阳,为公子裳”及“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两句,皆不能释为“女公子”,何以“公子同归”独造新义?此为本诗中之内证。

  又,以《诗》证《诗》,《诗经》中用“公子”,除《七月》外,还有两例,分别为:

  《周南·麟之趾》:“麟之趾,振振公子,于嗟麟兮。”

  《小雅·大东》:“纠纠葛屦,可以履霜。佻佻公子,行彼周行。”

  皆无“公女”之义。不仅《诗经》本文,《序》文中亦无以“公子”指“公女”之例:

  《墙有茨》序:“公子顽通乎君母。”

  《清人》序:“公子素恶高克进之不以礼、文公退之不以道,危国亡师之本,故作是诗也。”

  《出其东门》序:“闵乱也。公子五争,兵革不息,男女相弃,民人思保其室家焉。”

  《孔疏》仅举《公羊传》他书孤证,显然难以立论。“殆及公子同归”一句中之“公子”,指豳公之子,当无疑义。

  三

  再释“归”。

  此句中之“归”字,通常被释为“返回”或“出嫁”。但无论哪种解释,似乎都难以完全惬当。若依王质、杨简之说,将其释为“与公子几乎同时返回”或因为“喜观公子之仪容徒御”而跟在后面回来,则与“女心伤悲”何干?在诗意上是断裂且无法说通的。而若释为“出嫁”,则上文已证“公子”非“女公子”之省,显然也并非“与女公子同时出嫁”或“作为女公子的陪嫁”之意;至于“嫁与豳公子”之说,则更为无稽,清林伯桐《毛诗通考》云:

  传曰:“豳公子躬率其民,同时出同时归也。”在上者以身先之,所谓风化所由。笺乃云“有与公子同归之志,欲嫁焉。”夫人各有耦,田家之女而皆欲嫁豳公子,是谓不安其分,何得谓风俗之美?且田家之女多矣,豳公子又安能尽取之?此说之窒碍者,不特失毛意而已。[10](P43)

  其说甚是。方玉润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故而强作解说云:“曰公子者,诗人不过代拟一女心中之公子其人也。……此少女人人心中所有事,并不为亵,亦非为僭。”看似新奇,实则以己意推古人,无所依凭,妄加揣测,究竟未能服众。诚如林氏所言,《郑笺》未理解《传》文之意而自创新说,是造成《七月》“殆及公子同归”句本义失落的根本原因。魏炯若先生指出:“《毛诗》的例是,篇义在序中,《传》文只依序义作训故。”因此,具体到某一句某一字之意义,“须求之诗义,才能决定弃取”[1](P456)。也即邓小军先生所主张的:“读《诗经》,尊《序》《传》,其有未安,可从合理之他说,可以存疑。”[11](P351)在《传》《笺》发生歧异的这种情况中,笔者以为,尤当以《传》文为准,方能回归其本义。而《传》文又是依《序》作训故解说的,故欲明“归”字及全句之义,须先对《七月》之《序》作一了解。

  《诗经·豳风·七月》序:

  《七月》,陈王业也。周公遭变,故陈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致王业之艰难也。

  魏炯若先生《读风知新记》指出,“陈王业也”一句,是“读《七月》最重要的资料。若没有这句话,学者将不知此诗所述,乃与周王业有关的事件”。“周公遭变”之周公,“必然不是姬旦。可能是东周王朝的周公官职。所谓遭变,似应兼包东迁和东迁以后所遭之困境。后稷也是官名。先公,指的太王、王季。‘风化之所由’,是由农业”。“致王业之艰难”,是指周王朝是因放宽奴隶政策而得以建立王业。因而,魏先生认为,《七月》之所由作,应当是:

  东迁后的周公,因为国用浩大,省无可省,而奴隶反抗,力又不足以镇压。才想出了这条妙法,用周先公放宽奴隶待遇的历史事实,造作劝农歌曲,教农民歌唱,希望他们追念先公旧恩,因而感激图报,勤劳王事​‍‌‍​‍‌‍‌‍​‍​‍‌‍​‍‌‍​‍​‍‌‍​‍‌​‍​‍​‍‌‍​‍​‍​‍‌‍‌‍‌‍‌‍​‍‌‍​‍​​‍​‍​‍​‍​‍​‍​‍‌‍​‍‌‍​‍‌‍‌‍‌‍​。[1](P484-485)

  综观全诗,其创作目的是否是“劝农”,因尚无决定性证据,可存而不论。但全诗从首至尾,皆在“陈王业”,也即陈述周先公宽大的奴隶政策,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七月》诗劝农,何故从“授衣”说起?此是全诗大义所在,而数千年无人察觉,是由于过去时代不知《七月》的主要对象乃是奴隶的缘故。……衣用来蔽体,似乎代表着人的尊严。下文妇子馌田,以及田畯态度之和悦,与鞭挞大不相同,都是着重突出了周民族把奴隶当“人”看待。篇中突出“殆及公子同归”,是准许奴隶有嫁娶。“塞向墐户”,不但准许奴隶有住屋,而且把修理住屋列入了岁功。也就像突出“采荼薪樗”使奴隶的食物和柴烧都有法律保障一样。突出“言私其豵”,竟自允许奴隶有小量的私有物。……虽然都是惠而不费的廉价恩施,可是它肯定了奴隶的基本人权,也确是一件了不得的大事情。[1](P486-487)

  无论是“九月授衣”“田畯至喜”,还是“塞向墐户”“采荼薪樗”,都是对于奴隶的善政,正因为周民族所施行的这些善政,才使得新生的国家不断壮大,甚至到最后,依靠着牧野之役中奴隶的倒戈,而翦灭殷商、取得天下。这当然是不可不陈的伟大而艰难的“王业”。明乎此,则可知“殆及公子同归”必然也是一项对于奴隶的善政,是“人道主义”的体现。那么,其“善”体现在何处呢?诚如魏先生所云,即是“准许奴隶有嫁娶”。

  一般认为,周族的祖先公刘于夏末商初率领族人迁至豳地,其时已出现了阶级社会的雏形。在此后的三四百年间,豳地脱离了氏族阶段,进入了奴隶社会。参见孙作云《从〈诗经〉中所见的灭商以前的周社会》,《〈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66年版。也有观点认为,周族“到了居豳的后期,也可能还只进到家长奴役制社会”,“周族大规模的奴隶,似乎到武王灭殷之后,由殷接受过来大批奴隶之后才出现。周族的奴隶社会,似乎也从武王灭殷之后才正式成立”,因而《七月》诗中的“农夫”,应该指的是“氏族中所畜养的奴隶”。[12]但无论是氏族奴隶制还是更成熟意义上的奴隶社会,身处其中的奴隶都是没有自由婚配的权利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奴隶主只是为了繁殖小奴隶,才会“让某一男奴与一女奴交配,以达到受孕产子的目的”,“这就叫奴隶主指配婚,……两个人绝不可能形成文明时代的夫妻关系”[13](P97)。因为奴隶只是作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而存在,财产又何谈婚姻嫁娶呢?奴隶无婚娶,这一现象在各时期各地区的奴隶社会,应当是普遍存在的。郭沫若在《青铜时代》中,曾引用《四川省雷马峨屏调查记》对于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叙述,其中云:

  在凉山中苟延残喘之汉人……则可得倮罗之欢心,特加赏识,配以异性汉人,使成夫妇,另组家庭。唯此奴隶夫妻须双方均为其忠仆。成婚后,即自建小屋一所,由倮罗分与田土若干,使自耕种,自谋衣食。唯须时时应候差遣,不得违误。[14](P430)

  可知即便是受到奴隶主赏识的奴隶,也仅仅是被赏赐给一个女奴,得以组建家庭,而并没有自由恋爱、婚娶的权利,其婚姻关系完全受奴隶主支配。这还是近代凉山彝族奴隶制的情况,商周奴隶社会的大致状况也就可想而知了。

  由此,可知“归”字之义必与“出嫁”有关。因为若将其释为“归来、返回”,则“与豳公子同时返回”毫无值得被书写在这里的意义。但如上文所述,将“归”释为“出嫁”又甚难读通,问题至此,似陷入了两难。

  事实上,解开这个问题的关键,正在《毛传》——《传》文中的这句“豳公子躬率其民,同时出同时归也”,已明确提示了读诗者,“同归”的主语并非女子,而是“其民”,即男性奴隶。因而这里的“归”,显然使用的并不是它的常见用法,而是它的使动用法——即“使之来归”,使女子来嫁与自己。“殆及公子同归”,也即“始与公子同使之归”之意。

  关于这一释义,《诗经》中有同类句法可证。《邶风·匏有苦叶》:“士如归妻,迨冰未泮。”《郑笺》云:“归妻,使之来归于己。”[2](P35)即是最直接证据。类似的使动用法,在《诗经》中还有“忧我父母”(《小雅·杕杜》)、“天不湎尔以酒”(《大雅·荡》)等。

  又,马瑞辰释本诗“九月授衣”句,引《周官》“典妇功”“典丝”“典枲”之职,以证“凡言授者,皆授使为之也”。[15](P451)可知在“授衣”“归妻”意义普遍为当时读者所知的背景下,使动用法的省略,在本诗中亦非孤例。

  综上,“殆及公子同归”之“归”,乃“使之来归”之义。春日,女子因“感其物化”而伤悲,周先公矜悯之,故于公子婚娶之时,准许领地内的男性奴隶与之同时行婚娶之事,亦即准许奴隶之间自由婚配。如此,方称得上“在上者以身先之,所谓风化所由”,方能够作为周民族对奴隶的“人道主义”善政,具有被记载在《七月》诗中的价值。

  四“殆”字释义与《豳风》所反映的嫁娶季节

  至此,“殆及公子同归”一句的意义已基本明晰。另有“殆”字之释义,因诸家争议较多,而不可不为之一辨。《毛传》云:“殆,始。及,与也。”“殆及”,即“始与”之意。《经典释文》殆作迨,曰:“音待,始也。”[16](P280)可知由汉至唐,“殆”为“始”之假借,这一观点是确定而一致的​‍‌‍​‍‌‍‌‍​‍​‍‌‍​‍‌‍​‍​‍‌‍​‍‌​‍​‍​‍‌‍​‍​‍​‍‌‍‌‍‌‍‌‍​‍‌‍​‍​​‍​‍​‍​‍​‍​‍​‍‌‍​‍‌‍​‍‌‍‌‍‌‍​。至宋代,为解释句意方便,逐渐出现其他说法。

  吕祖谦《吕氏家塾读诗记》引程氏言曰:“殆,庶几也。”[17](卷十六)清方玉润亦以为“殆”乃“或然之词”。[8](P312)即认为其含义近于“大概”“也许”。

  前引朱熹《诗集传》:“许嫁之女,预以将及公子同归,而远其父母为悲也。”明张次仲《待轩诗记》:“殆,犹将也。”[18](卷三)清李光地《诗所》:“采桑之女得配公家者思慕父母,以殆及归期为伤悲。《召南》‘迨其吉兮’‘迨其今兮’,盖旧俗如此也。”[19](卷二)是训“殆”为“将”。

  明季本《诗说解颐》:“恐公子来亲迎时,将别离父母,与之同归。”[20](卷十四)盖以“殆”为“恐”之意。

  笔者以为,在这个问题上,亦当从《毛传》。有关“殆”字的释义,实与《豳风》所处时地的婚娶季节问题联系密切。

  关于先秦时期的婚娶习俗,《周礼·媒氏》云:“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21](P95)而具体到女子何时“来归”,则《周礼》并未明言。郑玄注“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云:“中春阴阳交,以成昏礼,顺天时也。”[21](P733)认为男女成婚,在仲春二月。而王肃则引《诗·东门之杨》毛传“男女失时,不逮秋冬”,以为嫁娶当在秋冬季节,至仲春则婚期已尽:

  时尚暇,务须合昏。因万物闭藏于冬,而用生育之时娶妻入室,长养之母亦不失也。孙卿曰:“霜降逆女,冰泮杀止。”《诗》曰:“将子无怒,秋以为期。”《韩诗传》亦曰:“古者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为此验也。”[21](P733)

  至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则认为“起自季秋、至于孟春者,殷制也。……起自仲春者,夏制也,而周因之”[15](P55)。今人李炳海先生通过对《春秋》《左传》《诗经》等先秦典籍中关于嫁娶时月的记载的考察,进一步指出,先秦时期,“夏文化与商、周文化,形成两个各异的系统”,“春季娶女主要分布在夏文化区,《诗经》中见于《唐风》和《周南》,……秋冬娶女流行于商、周文化区,《诗经》中主要见于《邶风》和《卫风》”。[22]这一结论是非常准确的。而《豳风》作为“产生在周族故地的诗篇”,其所记述的婚娶显然也遵循商周文化区的一般习俗,是在霜降到解冻期间,也即秋冬季节进行的。《七月》第二章言“春日迟迟,采蘩祁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意谓仲春之月 《读风知新记·七月》:“第二章的‘春日’,紧承首章章末的‘四之日’,故知是二月。”,女因感于物而伤悲思嫁,周先公为其考虑,允许奴隶男子与公子同时娶女、自由婚配。但“春日”正是农忙时节,也是“女功”最为紧要的季节,在这个时候行嫁娶,显然不符合奴隶主的利益。即使再想表现周先公对奴隶的“善政”,也不可能以损害农事活动为代价。故此,“女心伤悲”与“公子同归”,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经历了一个由春至冬的时间过程。训“殆”为“始”,意即感春思嫁,至秋冬“始”得以完婚配也。这与《豳风》中其他诗篇如《伐柯》所反映的娶女季节是一致的 李炳海《先秦时期的嫁娶季节与〈诗经〉相关作品的物类事象》:“……霜降以后,才允许伐薪烧炭,……先秦时期的伐薪季节,正是商、周文化区娶女的时月,二者在时间上的重合,使得该地区新婚诗中往往出现析薪事象,把娶女和劈柴联系在一起。”,也与周先公时代豳地的婚娶习俗相吻合。

  从另一个角度讲,训“殆”为“始”,也符合《豳风·七月》的叙述结构。魏炯若先生指出,“《七月》诗的结构”,是“每章纪一月,而在章内又延缘几个月,以尽括其事”[1](P483),极其精巧宏伟。如第三章,是从“蚕月”(即三月)的采桑说起,延续到后面几个月的治丝、绩麻和染色。第四章,从“四月秀葽”一直到“十月陨萚”,是讲蚕事毕、农功毕,接以周历的“一之日”“二之日”,也即夏历的十一月和腊月,用农闲时节取毛皮、讲武功。第五章,从“五月”开始,一直说到“改岁”,用昆虫的动态突出寒冷将至和“塞向墐户”的必要性。第六章,从“六月”开始,说到“十月”,是贵族的食物;又从“七月”开始,说到“九月”,是奴隶的食物。第七章,讲“九月”“十月”,一年的农事活动结束,就又重新回到了首章新的一年农耕季的开始。可见,《七月》从第三章到第七章,无不遵循“每章纪一月,章内延缘数月”的叙述规律。本诗的第二章,同样如此——“春日载阳”,点明本章所纪乃二月;此时女子出外采桑采蘩,因感事苦而伤悲、感物化而思嫁,但此时正是农忙时节,需得等到季秋,始能行婚娶之事。其间同样延缘了数月之久。仅用一字,便点出时光流逝、日月延缘,其精练可见一斑​‍‌‍​‍‌‍‌‍​‍​‍‌‍​‍‌‍​‍​‍‌‍​‍‌​‍​‍​‍‌‍​‍​‍​‍‌‍‌‍‌‍‌‍​‍‌‍​‍​​‍​‍​‍​‍​‍​‍​‍‌‍​‍‌‍​‍‌‍‌‍‌‍​。而若将“殆”释为“将”或“恐”,缺少了这个时间过程,一方面破坏了本章应有的叙述结构,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闲娶女的常理。

  由上述可知,将“殆”训为“始”,并不是《毛传》随意做出的解读,而是在尊《序》义的基础上,深入揣摩诗意后方做出的判断。这一论断,既符合周先公时代豳地的婚娶习俗,又与《七月》诗的整体叙述结构相一致。这也提醒我们,对于秦汉古注,不应随意改窜。尊《序》《传》,仍然是在《诗经》研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参考文献:

  [1]魏炯若.读风知新记[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

  [2]孔颖达.毛诗正义[M].影印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3]王质.诗总闻[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作者王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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