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时......

学术咨询服务
当前位置: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医学职称论文》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政策体系研究

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政策体系研究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0-02-23 11:44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用“互联网+医疗”破解难题,是推动医改纵深发展的方向之一。本文重点研究互联网+诊疗行为的互联网医疗模式,分析了互联网医疗的意义和相关研究基础,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形态和行业特征,剖析当前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政策环境的掣肘,最终提出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政策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政策;体系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医疗联合体建设进展情况,要求通过深化医改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人民健康,重点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用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医联体建设,以“互联网+医疗”破解难题,加快推广远程医疗、预约诊疗、日间手术等医疗服务模式等。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行动计划在医疗卫生行业领域快速发展蔓延,互联网+医疗不断衍生出多种形态模式,为此各部门也加快研究出台相关行业发展政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医疗的积极作用,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服务于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同时尽量避免行业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需要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系统政策体系,规范市场发展环境,降低行业发展风险,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

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政策体系研究

  一、正确认识“互联网+医疗”

  (一)互联网+医疗的相关概念

  在从生物医学逐步演化到社会医学的模式下,互联网医疗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医疗指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使用,实现个体健康全过程的覆盖,并与个体在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性方面的咨询、诊疗、康复、保健、预防等全流程的深度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业态的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中,将医疗和健康放在一起,扩展了医疗的概念。所以,目前的互联网+医疗,其实是“+医疗相关行业”,包括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公共卫生、互联网+健康管理、互联网+医药、互联网+医疗保险,等等。“+医疗”被泛化成为与医疗服务相关的健康概念。狭义的互联网医疗则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的与疾病诊断、治疗活动所相关的全病程医疗服务体系。本文研究的对象是狭义的“互联网+医疗”,即互联网和诊疗行为的结合,包括互联网+医院或智慧医院、网上问诊咨询、远程医疗等模式。

  (二)发展“互联网+医疗”的意义

  1.互联网医疗有助于人人享有方便可及的医疗服务。互联网医疗产生之初就是为了解决传统医疗服务存在的看病难问题,通过新技术的引入,实现挂号、分诊的便利化,满足群众便于就诊的需求,同时对于诊后健康管理、健康教育,以及慢性病管理等都具有超越传统医疗服务的便利性,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方便可及的服务的目标。2.互联网医疗有利于医疗体制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入互联网技术的医疗服务模式与医改目标和任务契合,尤其是在加大社会办医、推动分级诊疗等方面,同时互联网对于整合医疗卫生资源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也具有显著作用。同时,医疗服务是专业的市场服务,但目前定价低,服务提供者激励不足。通过引入互联网创新服务提供方式,引导合理的服务定价,给予服务提供者合理回报,能够推动医疗服务回归本原。

  二、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形态

  (一)发展形态

  克里斯坦森在《创新者的处方》中指出,互联网医疗要想有大作为,必须基于市场和用户创建新的价值体系,并形成闭环。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按照互联网和医疗的关系来分:一种是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为核心,实现去医院中心化的模式,目前医院外的基因检测、医药电商、在线问诊等占据了较为主导的地位;另一种是以医院医疗为核心,主张互联网更多只是服务于医疗的工具,主要集中在智慧医院建设、医生集团领域。后者的前身是医院信息化,目前推进程度不同,有些已经向互联网医院或智慧医院迈进,有些仍停留在财务收费、诊断报告等有限领域。如果按照互联网与医疗过程的结合方式来分,互联网+医疗的模式包括:+医疗前端:健康管理以及在线智能分诊、在线预约挂号、诊前叫号查询、医院信息查询、获取健康资讯等功能。在线问诊是目前互联网医疗企业最多涉足的服务模式,但是“问诊”不等同于“诊断”,一种问诊情况是医疗服务资源咨询,服务人员多为没有医疗技术执业资质的人员,只能给予分诊服务等;另一种是医生在线问诊,相当于是诊前咨询,需要到线下的医院去找医生开具诊断结论和治疗方案。

  (二)行业特征

  与传统医疗服务相比,我国的互联网医疗行业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服务内容有区别。目前来看,互联网医疗涉及的内容中,围绕医疗的外围服务比较多,核心的诊疗服务比较少;简单的轻问诊服务比较多,通过互联网医疗处理疑难杂症的服务少。这是与传统医疗差别最大的地方。目前,核心的诊疗就医需求,仍然只能在传统医疗机构完成。二是标准规范有区别。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在我国快速发展,资本高度聚集但行业发展无序,缺乏基本的准入标准和技术标准。健康档案的服务、健康大数据的采集等均存在隐私泄露等数据安全风险。造成风险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更重要是由于缺乏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性。传统医疗行业由于新技术的引入,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互联网的加入增加了风险源和风险总量,值得引起重视。

  三、当前“互联网+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医疗作为互联网行业和医疗行业跨界融合的新生事物,出现时间不长即获得了较快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已经显现出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互联网医疗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更多是政策环境仍存在掣肘。

  (一)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行业与医疗行业的发展逻辑存在较大差异。互联网行业的资本驱动型发展,医疗行业需要专业性的稳定、可靠、持续的投入,互联网医疗的跨界发展需要清晰的行业目标、有效的运营模式以及医疗领域的专业人员推动,目前这些条件尚属不足,行业发展存在重复化、碎片化、无序竞争等问题。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存在靠的是对客户的吸附与依赖,而医疗领域在患病后利用患者对医疗权威技术的追求与依从;一方面网络追求的是流量,而医疗服务主要是个性化服务;一方面网络服务依靠的趋势性判断,而医疗服务倚赖的是结果的准确性;一方面网络服务中主要研究思路与规律,而医疗服务追求的是医疗技术方案;一方面网络的特征是开放式的,而医疗服务希望尽量地保密与隐私。

  2.目前互联网医疗仍缺乏行业许可和技术标准。医疗服务由于涉及生命伦理等价值,一般对服务私密性等存在要求,但互联网行业的信息安全性容易受到威胁,服务私密性存在一定风险。而且,哪些主体可以获准进入医药电子商务、远程医疗等领域开展相关的互联网医疗业务?这些主体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或者资格,方可以开展相关的互联网医疗业务?对于这些主体及其行为,应当采取怎样的监管措施?目前,由于我国相关准入政策尚不明晰,以致各方持续观望,或变相参与开展一些互联网医疗服务。例如,避谈“问诊”只提“咨询”,将“诊断意见”变身为“保健问答”等。同时,远程医疗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部门、学术组织、医科大学均在大力研究相关标准,尤其是美国远程医疗协会(ATA)发布制定了很多专科疾病的相关标准。正是由于他们在标准化上的进展,极大地推动了这项事业的发展,使得美国远程医疗的发展水平、意义和价值均走在世界前列。

  (二)政策环境的掣肘

  1.互联网医疗难以涉足核心的诊疗环节。互联网医疗行业一直难以涉足诊疗环节,原因是远程医疗相关政策的限制。按照医疗实施主体,远程医疗包括两类:一类是医疗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医疗机构之间特别是条件比较差、医疗水平比较低的机构向一些专科的或者综合力量比较强的大型医院的专家来寻求帮助,这是医疗机构之间给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第二类是医疗机构利用信息化技术向患者直接提供医疗服务。为了确保远程医疗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都有着严格要求。《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51号)规定,首先,只允许有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开展某一个类别的、某一个专科的服务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生也要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其次,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保证质量与安全。同时,要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所以,互联网医疗机构如果不是医疗机构,或者缺乏远程医疗的专业资质或人员资质,是不允许开展远程医疗的,只能做健康咨询①。

  2.医师在互联网医疗机构服务受到现有法律政策极大限制。根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因此,医师在健康保健公司互联网平台上为患者提供诊疗活动的行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同时,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这对医师的执业活动的地点、类别、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制,也意味着我国医师不能在执业地点以外自由执业,不能在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为了实现多点执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规定,医师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实现多点执业,但需要实行区域注册管理。实际上,医生在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是不符合多点执业政策规定的,提供诊前咨询也属于擦边球范畴。

  四、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政策体系

  互联网医疗作为新生事物,我们既不能够严格管制,管的太严太死;也不能够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否则对于行业的发展都是有害无益的。总体而言,政策引导的方向是“支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支持有所为,即引导互联网医疗行业与医疗服务资源实现对接和整合,改革传统医疗服务提供方式中的弊端。做到“有所不为”,即鼓励在互联网行业具有优势的医疗服务领域发展互联网医疗,如继续推进诊前、诊中、诊后的相关服务。而对于诊疗环节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有些病种可以适当放开,如皮肤病等。总体而言,建立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政策体系,主要从法律环境、准入政策、价格政策、安全管理政策以及行业监管政策几方面入手,系统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BenedictStanberry.Legalandethicalaspectsoftelemedicine[J].JournalofTelemedicineandTelecare,2006,12:166-175.

  [2]BrahamsD.Themedico-legalimplicationsofteleconsultingintheUK[J].JTelemedTelecare,1995,1:196-201.

  [3]StanberryB.Thelegalandethicalaspectsoftelemedicine.1:Confidentialityandthepatient'srightsofaccess[J].JTelemedTelecare,1997,3(4):179-187.

  [4]StanberryB.Thelegalandethicalaspectsoftelemedicine.2:Dataprotection,securityandEuropeanlaw[J].JTelemedTelecare,1998,4(1):18-24.

  [5]StanberryB.Thelegalandethicalaspectsoftelemedicine.3:Telemedicineandmalpractice[J].JTelemedTelecare,1998,4(2):72-79.


《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政策体系研究》
上一篇:大丰区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保健行业人力资源现状
下一篇:基于卓越全球城市建设背景下的上海市涉外医疗发展研究
更多>>

期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