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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的构建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1-03-1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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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福建省不断发挥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重要平台的功能优势及古城泉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起点的地域优势,积极践行“一带一路”倡议,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往来日益紧密且成果丰厚,这其中闽籍侨胞、闽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便利闽籍侨胞和闽商通过仲裁解决商事争端,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益,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既有理论可能性也有现实必要性,具体可从仲裁员的选任、仲裁规则的制定、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以及加强与国内外仲裁机构合作等方面入手构建“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事仲裁

论“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的构建

  一、问题之缘起

  开放的世界需要国际社会成员加强合作,而广阔、坚实、互利的合作平台则是推动合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基础。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实体,中国一直以来都在为构建互惠互利的合作平台而努力。自2013年中国提出全世界齐心协力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积极推进倡议的实施,同时,倡议也得到沿线国家的热烈响应,几年来,我国与沿线各国已经建立起紧密、纵深的合作关系。截止2019年8月底,我国已与涵盖亚洲、非洲、欧洲、大洋洲、南美洲、北美洲的136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95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 佚名:《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

  二、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的现实需求性分析

  应运而生的事物需要满足现实的需求性。笔者提出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的建议正是基于仲裁能够满足闽籍华商和闽商希望高效、公正、便捷解决在“引进来”和“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商事争端的需求。

  三、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的可行性分析

  从愿景到现实除了需要具备需求性外,还需具备可行性。笔者认为,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除了具备上述的现实需求性外,已经具备了以下可行性。

  (一)国家出台、实施的一系列文件为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提供了政策支持

  仲裁凭借着灵活性、保密性、高效性及跨国可执行性的优点已成为国际上广泛认可的用于解决商事争端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仲裁在商事争端解决方面作用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中外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座谈会,发布并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确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为首批“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指出,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对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第六章第66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6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68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8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均规定了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上述无论是国务院出台的文件,还是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都明确发出“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端重要的途径之一,商事仲裁是推动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手段”这一讯息,也为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提供了政策方面的支持。

  (二)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建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奠定了理论基础

  理论研究是构建制度框架,实施具体措施的前提和基础。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国际商会于2018年9月16日联合举办了2018年“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来自中国、印度尼西亚、意大利等十余国的企业代表、仲裁员、律师及高校代表200余人参加了对话会,就公司股权纠纷仲裁、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仲裁、金融纠纷仲裁展开专题讨论。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对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推动了“一带一路”法律建设进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11月6日,“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领导人高端圆桌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贸仲”)发起并邀请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德国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28家国际仲裁机构和13家国内仲裁机构参加了该次会议。参会代表从各国仲裁与司法制度出发,分别介绍了各自仲裁机构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生动展示了各自具有代表性的实践做法和成果,分享了在推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发展中的经验。另外,会议代表还审议通过了贸仲提出的《“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以下简称为《北京联合宣言》)。签署宣言的各个仲裁机构表达了加强合作、增进对话和发展“一带一路”仲裁机制的决心。除了上述的会议研讨、经验分享外,目前国内很多研究机构,例如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仲裁规则研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等也就“一带一路”仲裁展开了相关研究,并形成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的建议

  (一)仲裁员的选任应确保来源国际化与行业专业性

  仲裁员是仲裁裁决的作出者,因此,争端当事人对于仲裁员的选任都十分谨慎,也希望涉及自身利益的争端能由本国国籍的仲裁员裁决以消除裁决有可能不公正的疑虑。在选任仲裁员方面,笔者有如下建议:

  其一,“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除了基于专业性、权威性的考虑外,还应兼顾仲裁员来源广泛性的要求——沿线所有国家都有资格派出本国仲裁员的权利,做到仲裁员来源满足全覆盖“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地区)的要求,而且,境外仲裁员比例不少于仲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笔者认为,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有利于建设更具有兼容性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建设。

  其二,仲裁员的专业性应与闽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业布局相契合。闽商在长期的海外经贸发展中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优势行业和领域,为了更好的保护闽商利益,选任的仲裁员在专业性上要与闽商的海外产业布局具有契合性,这样在仲裁过程中才能就商事争端提出更为专业性的解决方案。另外,随着闽商海外经贸活动开展区域的范围越来越大,选任的仲裁员也应在金融与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高科技与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和新兴领域更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

  (二)吸收、借鉴先进的国际仲裁制度制定高水平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执行仲裁程序的行为规范,也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效力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因此,制定一套完备又有针对性的仲裁规则应该是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的重中之重。笔者建议,制定仲裁规则时要充分借鉴国际仲裁领域的先进仲裁制度,例如《新加坡仲裁规则2016》中的“多份合同仲裁及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以及国际仲裁领域广泛采用的临时仲裁制度。尤其是临时仲裁制度,该项制度由于具有当事人自主性更高、仲裁庭自主权更大等优势已经得到很多国家的认可、采纳,但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临时仲裁给予了认可,但现有的仲裁规则中很少有对临时仲裁作出相关规定。与国际大多数仲裁规则的脱节容易导致当事人放弃选择我国仲裁机构作为争议受理机构,因此,笔者建议,在设立“一带一路”闽商国际仲裁院时其仲裁规则的制定应注意广泛吸收、借鉴国际仲裁领域中的先进制度,力求与国际仲裁领域新规则接轨。

  刘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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