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商法》课程教学反思

【摘 要】文章从改善航海类专业《海商法》课程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果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了该课程目前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效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应“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高素质、复合型航海人才培养需求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航海类专业;海商法;教学
1 “海洋强国”战略下,航海类专业开设《海商法》课程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中国是世界公认的外贸大国和航运大国,航运业也已成为发展海洋经济、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支柱行业。但是,业界公认中国为航运大国而非航运强国,关键原因在于我国航运业“软实力”建设滞后,欠缺大量高素质的航海人才。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为航运业复苏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增添了信心,对航海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海商法》作为航海类专业唯一常设的法律课程,改善课程质量,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对培养航海人才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完善的职业综合技能、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全面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2 航海类专业《海商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课程设置定位不清,并且与国际航运市场人才需求不相符
1.1.1 定位不清,缺乏航海专业针对性
对《海商法》在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定位不清,是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作为一门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海商法》在法律、国际贸易、航海等多个专业都有开设。所以《海商法》课程教学时要有针对性的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学历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例如:法学类专业开设海商法课程,教学对象主要是从事海事海商的法务工作人员,侧重于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而航海类专业开设海商法,主要针对船长、船员或从事海事贸易、海事管理的人员,教学内容更会触及到船舶构造、航海技术和英美贸易的法律务实问题,更强调专业外的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同样一门课程在不同的专业领域,对不同的授课对象,有不同的学习需求,要进行不同的课程设置,体现专业的针对性。但目前我国很多高校航海类专业海商法课程在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内容的安排、教材的选取、师资团队的配备、教学方法的选用等方面,都依托于法学专业,对航海类学生的针对性不明显,不能有效实现航海类学生课程培养目标。
1.1.2 课程设置与国际航运市场人才需求不相符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的结合,当前国际航运市场船舶大型化、高度自动化甚至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日益突出。国际航运市场对急需的航海人才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停留在船舶驾驶管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层面上,急需具备良好心理、外语、法律、管理等综合能力素养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航海人才。从目前的航海教育来看,我国航海专业大都确立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符合国际和国家海船海员标准要求的、能胜任现代船舶驾驶与管理的高级海技航术人才”的培养目标,这种基于“考、评、发”体制下的航海教育,更多的是对学生进行培训考核,以通过海事局组织的海证考试。这样的应试教育模式,侧重理论知识的传授,重知识技能、轻素质能力,培养的是“合格人才”,但不是“合需人才”,忽略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综合能力养成,与国际航运市场高端、复合型航运人才的目标需求相去甚远。航海教育的这种状况反映在《海商法》的教学中尤为突出。我国海事类院校为航海类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律课程很少,《海商法》是唯一的一门航海专业常设的法律课了。但还是有很多院校对航海类专业是否要设置《海商法》课程都有不同的观点,这与航海类专业具备综合能力素质的复合型高级航海人才的人才市场需求目标不相适应,凸显出教育者对经济、法律教育在高级航海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2]。
1.2 课程教学内容和学时设置的不合理
《海商法》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和涉外性较强的课程,对航海专业来说有一定难度,所以在教学内容的安排和课时的分配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学情状况。实践中《海商法》作为航海专业唯一的一门涉及经济、法律的课程,存在着以下问题:
1.2.1 《海商法》课程缺少必要的课程铺垫
在开设《海商法》之前,航海专业学生只是通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里最后几个章节了解到我国的法律概况,绝大多数学生没有安排其他的法律基础课程,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常见的法律术语都不清楚,堪称“法盲”。基础知识的欠缺,使学生对于《海商法》课程的学习存在较大困难,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1.2.2 《海商法》课程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
实践中航海专业《海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法学专业、国际贸易专业一样,大多使用法学规划教材,包括概论、船舶物权、船员、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海上保险法等内容,缺乏航海专业的针对性,应结合航海专业的就业岗位任职需求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安排。
1.2.3 《海商法》课程教学课时严重不足
《海商法》课程内容较多,既涉及到与船舶驾驶与管理、国际贸易、海洋环境等其他学科的交叉,在法律学科内部,又有民商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和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融合,但课时却非常有限,一般只有 34 学时,这对航海专业师生来说都是一个挑战。
1.3 教学效果不理想
很多高校航海专业普遍存在《海商法》课程教学效果不理想的问题,这与《海商法》课程内容多、专业性强的特点有关联,但教学效果不良的主因还是在于课程的师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手段有问题。
1.3.1 师资问题
《海商法》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和边缘性特点,造成了《海商法》专业人才不足、师资欠缺的局面。实践中航海类专业的《海商法》教师大部分是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学专业、英语专业等学科转行而来的,不是专业科班出身。而《海商法》又是以船舶贸易、法律公约、航海技术为基础,使得教师面临着《海商法》专业知识基础薄弱、缺乏与相关学科的互动支撑、对《海商法》法律问题和前沿学术动态研究不多、不深等问题,使其在涉及航运管理与贸易、航海技术、国际航运公约及惯例等知识的教学过程中出现内容不熟练、照本宣科等不利后果。同时,鉴于《海商法》作为一个内容繁杂的课程,涉及到船舶贸易、法律公约、航运技术、管理等多学科知识,教师在教学中,如何完善、协调好各交叉学科内容之间的关系,如何安排好课程内容、做好课程设计和课时分配等, 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此外,《海商法》教师实践能力欠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海商法》是一门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课程。但在教学实践中,却按理论课来对待,主要原因也是在于师资实践能力不足。很多老师一直待在教学岗位,不了解船舶的建造、配备、管理、驾驶等知识,没有航运及船舶贸易的经验,缺乏在船务公司、港口、海事法院、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工作实践,因而影响了教学效果,阻碍了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1.3.2 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和手段
更新缓慢的落后教学观念直接导致《海商法》教学中所采用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手段不能适应当前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条件的教学需要和学生学习需求。很多老师依靠电脑和投影仪播放着 PPT,结合一支粉笔、一张嘴完成了整个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师不能灵活的处理教材,讲得过多,学生主动学习、训练能力的环节就少。同时教学方法单一呆板,例如教师在教学中也采用案例教学法,但也只是机械的设计了展示案例—分析案例—总结知识点等几个教学步骤,在教学方法上不能形成积极的课堂氛围,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3 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科学合理的设置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
合理的课程结构使各课程之间衔接有序;科学设置课程内容使课程的内容安排符合知识论的规律,能反映学科的主要知识及时代发展的要求与前沿[3]。教师在《海商法》课程设置时,要充分考虑课程结构的合理性,在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内容的安排、教材的选取、教学方法的选用要充分考虑航海类学生的专业针对性。(1)根据航海专业的岗位任职需求,可拓宽《海商法》课程教学内容,适当添加公约、船员条例等,增强专业国际化。(2)根据航海专业学生的个人发展需求,可扩展《海商法》课程教学内容,当添加海事管理、海洋环境法等,增强就业多元化。目前,国内每年航海类毕业生达到上万人,但航运业内毕业生上船难、晋升慢、海员社保及欠薪、操纵级海员市场过剩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致使部分航海类毕业生放弃上船而选择从事陆上经营性、管理性的海事领域工作。教学内容的多元化,有利于学生有更多的就业选择,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3)根据提升船员素质,维护船员权益的需求,可扩展《海商法》课程教学内容,添加船员劳动合同、维权保护等法律。对《海商法》课程,要针对航海专业学生的就业现实和岗位任职需求,打破学科知识系统的完整性,对教学内容有选择性地进行合理删减,解体重构,才能有效提高课程教学效果,更好的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当然,教师要在有限的课时内有效完成这诸多教学内容,只有增加课时、进行课程改革两种解决办法,把教师的课前导学、学生课下自主学习、教师的课上重点辅导三者有机结合,达到扩充知识容量的效果。
3.2 更新教学理念,推行《海商法》课程改革
学习建构主义、OBE 教育理论的观点来指导课堂教学,积极探索《海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在教学导向上,以能力需求为导向;在教学设计上遵循反向设计原则,从“能力需求”反向开始,既是起点又是终点,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教育目标与结果的一致性[4];在教学策略上推行探究型教学模式和个性化教学,注重学生自我探索和自我学习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方法上注重多样化,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的科学选择和优化组合;通过对话课堂、开放课堂、能力课堂、学思结合、以学为主的教学实施,最终形成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培养锻炼综合能力的教学效果。
3.3 采取多种措施,打造创新型、高素质的专兼结合《海商法》教师团队
通过继续教育、参加专业会议等方式加强《海商法》课程师资培养。教师本人要自我督促,更新知识,主动学习较为前沿的学术动态和当前研究的难点、热点。同时通过顶岗锻炼等方式到航运企业、海事法院、海事局、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单位进修锻炼,与相关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勤交流、多调研,通过共建学校与地方的合作平台来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在培养校内师资的同时,还应引进兼职教师,选聘一些既受过系统理论学习和训练,又有实践经验的从事海事《海商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员,充实到《海商法》师资团队中,可以是熟悉国际航运公约的船长,也可以是海事法院的一线法官或海事局有相关实务经验的海事管理人员。
我国的《海商法》课程应改善课程的教学质量,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强化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实践能力,才能培养出满足国际航运贸易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的航海人才,以应对复杂环境下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5],促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陈永利.互联网+航海”实训体系构建[J].天津航海,2017 (4):69-72.
[2] 蒋跃川.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问题与建议[J].航海教育研究,2016(1):90-93.
[3] 戴拥军.地方工科院校创新型外语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以安徽工业大学为例[J].教育现代化,2015(14):164-167.
[4] 石建国.高校自主学习教育模式新思路[J].黄山学院学报, 2018(1):105-110.
[5] 曹赞刚.浅谈如何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J].法制与社会, 2012(12):235-236.
《“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商法》课程教学反思》来源:《大众科技》2018年11期,作者:王俊。
《“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商法》课程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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