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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逻辑、变革与瓶颈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19-12-0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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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校教师评审权下放是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政府合法性基础重建、提升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教师公平发展。高校教师评审权下放意味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过程控制主体从政府转移到高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从相对统一转变为具有高校特色、教师职业生涯发展从依赖政府转移到依赖高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面临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良莠不齐、高校自主设定的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可行性未知、职称评审及监督主体与其权责限度未明确规定的瓶颈。因此需要提升高校内部综合管理能力、促进职称评审标准的科学化、强化评审过程监督制度的建设、完善评审结果的申诉机制来提升职称评审的公平性。

  关键词:程序公平;制度公平;制度弹性;办学自主权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作为我国职称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为我国高校教师职称管理、人才规划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支撑。目前,我国高校教师副教授职称评审权主要集中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但评审权过度集中对于高校教师发展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1]。为响应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与放管服结合,2016年11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职称制度改革意见》)提出: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快了职称评审权下放的步伐、扩大了职称评审权下放的范围。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简政放权意见》),提出:要改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到学校。高校教师评审权下放成为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下放高校教师评审权是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重要改革措施,也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趋势所指,符合教育改革的时代性逻辑[2]。探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逻辑,厘清评审权下放带来的变化以及可能遇到的实施瓶颈,进而推进相关制度、机制完善,对于深化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逻辑、变革与瓶颈

  一、制度改革突破:政府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逻辑检视

  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MBuchanan)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一个社会结果的出现就是既定特性的人们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追求自己利益的结果[3],这个“规则”就是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North)所言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化身”。约翰·罗尔斯(JohnRawls)认为制度由于其规范的公开性保证介入者知道对他们互相期望的行为的何种界限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制度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共同基础。教育改革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改革措施需要存在一个“共同基础”,所以教育改革应该遵循制度逻辑。作为高等教育领域重要的人事制度、职称制度改革,高校教师评审权下放是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符合制度逻辑的要求,可以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一个“共同基础”。

  二、政府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带来的三重“变革”阐释

  政府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是将教师的管理权归还于高校,是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这一制度性的权力转移对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而言带来了诸多实际性和可能性的变革,影响着高校及教师的发展。

  三、一放就乱:政府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可能遇到的现实瓶颈

  政府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使得高校获得一定的办学自主权,但“一放就乱”的问题也可能会随伴而生,所以明晰放权后可能遇到的现实瓶颈,对于高校更加科学地行使教师职称评审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评审权“一揽子”下放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良莠不齐存在实际矛盾

  《职称制度改革意见》提出: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随后的《简政放权意见》提出,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从《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逐步放权到《简政放权意见》的全部放权,政府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一揽子”式赋予高校。

  (二)下放后高校自主设定的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是否具有实际可行性有待商榷

  我国职称评审标准存在差异性弱化起点公平的问题[11],因此建立科学的、多样化的评审标准以适应差异化的需求迫在眉睫。政府将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的科学化、多样化发展提供了制度机会及现实可能,高校为承接教师职称评审权的下放、组织本单位的教师资格评选,也不可避免地要制定本单位的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但高校自主制定的职称评审标准是否具有可行性仍有待商榷,特别是一直以来套用普通本科院校评审标准的高职院校[12]在这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

  四、科学放权:以制度建设完善提升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

  政府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彰显了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推进的力度与气魄,但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仅仅是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开端,若不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评审权下放后潜在的问题将转化为实际羁绊。所以政府需要科学放权,在放权的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助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公正化。

  (一)以高校内部自主管理的能力提升促进教师职称评审的起点公平

  有学者认为,我国高校尚不具有自主管理能力、缺乏自主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自觉,盲目放权可能会导致教师权益受损[13]。诚然,由于长期处于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之下,我国高校内部自主管理的能力存在缺憾。政府将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即对高校自主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是高校提升内部自主管理能力的机遇。

  参考文献

  [1]牛风蕊.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结构与历史变迁——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2(10).

  [2]唐汉卫.论教育改革的逻辑[J].教育研究,2011(10).

  [3][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平新乔,莫扶民,等,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32-34.

  [4]彭江华.当下中国改革的制度逻辑[J].人民论坛,2010(8).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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