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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及法律对策研究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0-02-17 10:02

  摘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何使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在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下得到保障。围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权益问题,剖析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立法问题,分析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之实践现状,对《民法总则》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保障问题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民法总则;留守儿童;未成年人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及法律对策研究

  一、《民法总则》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背景与内容

  2016年3月15日,我国《民法典》之《民法总则》出台,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目前,《民法典》各分则正在立法编纂之中。其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在《民法总则》中予以确立,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根据《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根据该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照护义务,体现了父母亲权,而比对《民法通则》中只强调父母是监护人来说,更能反映出亲权与监护相区分的立法趋势,从《民法总则》第27条可见,《民法总则》的监护主体和类型较之于《民法通则》均予以扩大。具体而言,意定监护是指已满18周岁的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为自己选择监护人[1]。遗嘱监护则是父母以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选定监护人。从该种意义出发,可以理解为,遗嘱监护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适用未成年人的意定监护,由于未成年人可能受年龄、行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无法为自己指定监护人,因此由其亲权人为其指定监护人也是无可厚非的。根据《民法总则》第35条的立法规定,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应当遵循尊重被监护人自己的意愿这一原则性规定。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之法律剖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二元化的趋势愈发明显,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由于户籍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与城市居民享受平等的待遇,他们更多的选择将孩子留在出生地。这就产生了一个庞大且不可忽视的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上官子木发表的《隔代抚养与留守儿童》[2],是特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出国而留守国内的儿童。本文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生活在农村地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打工,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本文就从《民法总则》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视角,分析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

  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之实践现状

  1.实践现状

  (1)父母监护缺失。在这一特殊的儿童群体中,一半以上的留守儿童不能和自己的父母一起生活,父母都在外地的留守儿童最多,占51.7%;其次是父亲外出的,占40.2%;母亲外出的最少,占8.1%[4]。由此可见,父母角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严重缺位,欠缺家庭教育,不利于良好习惯的养成,也正是由于缺少父母的保护,他们受到意外伤害的几率也更大,留守女童更容易成为性犯罪的对象。据2004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在上一年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的留守儿童数量高达49.2%,在2013、2014两年间曝光女童被性侵的案件192起,其中留守儿童占55.2%[5]14。在广西武宣县,4名70多岁的老汉强奸3名幼女,这3名幼女都是留守儿童[6]。可以看出父母监护缺失所带来的安全问题是最为严重的。监护人对孩子疏于管理和看护,很多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本应该受到关注的都被忽视了。另外,父母与子女长期分离,不能及时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的引导。

  (2)监护主体多样。父母监护不到位,随之出现各种不同的监护主体。在农村留守儿童中,89.3%的儿童与祖父母一起生活,3.4%的留守儿童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3.3%的孩子由亲戚朋友监护,4%的儿童独自生活[7]。与祖父母一起生活的,由于年龄差较大,或导致长辈对于孩子极度溺爱,或仅能满足孩子的温饱问题,对学习基本处于放任的状态。与父母一方生活的模式也是不稳定的,很多留在家的父母,一段时间后,迫于生活的压力仍会选择外出务工。在上述几种监护主体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除父母外的主要监护力量。孩子的成长过程需要的是沟通和有效的管理,而隔代教育的方式比较传统,其主要特点就是纵容,放任,专制,与孩子缺乏必要的沟通[8],导致孩子以自我为中心,难以和同龄人相处。

  2.实践问题

  (1)父母角色缺失。很多父母常年不在孩子身边,对于孩子的生活细节了解较少,学习和物质条件成为父母与孩子沟通的主要话题。很多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不知道如何与孩子相处,他们普遍认为自己的责任就是尽可能满足孩子物质上的需求,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只是以成绩为标准。虽然在处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方面,很多地方积极解决,比如安徽定远建立留守儿童寄宿制,让寄宿学校代替家长[5]58。有的地区通过社会公益的力量帮助留守儿童,如全国妇联开展的代理妈妈活动,呼吁爸爸妈妈回家。但是这些解决方式大都是从表面入手,其实际效果都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虽然一些地区努力说服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可能在当时取得一定成效,但时间一久又回到原始的状态。

  (2)监护方式单一。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隔代监护。这是父母双方都外出打工家庭常选择的一种方式,孩子与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由于受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两代人在沟通交流方面产生障碍,从而引发更严重的问题。此外还有一个弊端,由于祖(外祖)父母年龄大,身体状况差,很多农村留守儿童反而要担负起照看老人的责任。第二,上代监护。这是指留守儿童与父母的同辈人一起生活。这种方式会使孩子产生寄人篱下的自卑感,并且这些监护人通常也有自己的子女,不能把全部精力放在照看留守儿童身上。第三,单亲监护。虽然能够对儿童进行较好的照护,但由于在家中的父母一方,照顾儿童的同时还要承担工作和家务,一个人的精力有限,对于孩子的照顾不能面面俱到。第四,同辈监护。这是指由年龄较长的兄姐照看弟妹的情况,有的兄姐本身就是被监护的对象,对于更小的弟妹没有照看的能力,在这种监护模式下的儿童仍旧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四、《民法总则》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保障的展望

  1.秉承农村留守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所谓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就是在有关机关处理与儿童相关问题时,优先考虑到儿童的利益,在儿童无法作出最佳选择时,由相关人员或者部门遵循这一原则使子女利益充分得到保障,并且起到约束有关机关或者其他相关利益人的作用,当发生利益冲突时,保证这些孩子的利益处于优先地位。该原则是国际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行表述,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他方法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等方面的发展。一些西方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比如“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在澳大利亚的《家庭法改革方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1697a条,也作出规定,法院应当作出尽可能符合子女利益的裁判[10]。

  2.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监护资格的认

  定模式对于监护资格的认定应该建构一个模式,即“监护能力+尽职尽责”。就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而言,应该对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作出一个合理的评估,分析其是否有能力担任监护人,对于不具有监护资格的,有关部门可以撤销其资格,变更监护人。

  五、发挥民间留守儿童福利组织的作用

  对于那些父母死亡,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农村留守儿童,可由儿童福利组织接管,由这些社会组织代为行使监护人职责,保障失去双亲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保证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国家其实对于留守儿童问题给予了广泛的关注,比如民政部在不久前安排部署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工作,建立类似留守儿童关爱之家的专门的社会福利机构,一些地区也已经开始逐渐重视社会组织的力量,但政府还应加大对这些组织的财政扶持,鼓励建立民间儿童福利组织,并且落实相应政策,定期对民间儿童福利组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资质的组织,引进惩处机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规范民间儿童福利组织。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不仅仅是父母和国家的责任,整个社会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形成一个国家、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儿童是未来的希望,每个孩子的童年时期都应该在美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然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他们的未来却深陷迷茫之中,解决留守儿童问题迫在眉睫。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的缺失,是造成相关问题的根源,应当从法律的角度解决留守儿童问题,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问题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霞.意定监护制度论纲[J].法学,2011(4):122.

  [2]上官子木.隔代抚养与留守儿童[J].父母必读,1993(11):35.

  [3]易谨.我国儿童福利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1):55.

  [4]张旭东,孙宏艳,赵霞.为留守儿童守住一片天: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N].光明日报,2015-6-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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