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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托管理论的演变及其对新疆农业经济发展的启示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20-08-28 09:49

  摘 要: 土地托管理论的演进大致经历了概念的提出与内涵的辨析、托管参与主体及其模式的研究、托管成效与风险防 范研究三个阶段。文章认为,目前新疆土地托管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在新疆土地托管实践推进中应注重对参与主体的引导 和模式推广,巩固生成机制;重视对土地托管成效的评估,明确维持机制;加强对土地托管风险的防范,建立保障机制,以此 更好地推动新疆农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土地托管;托管成效;新疆农业;风险防范

  土地流转促进了我国农业规模化生产,但盲 目的农业规模化生产导致规模化种植经营主体 承受着巨大的投入成本压力,同时也加剧了其 经营风险;因管理不善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公司 破产、负责人卷款潜逃事件频出,自此也引发了 许多社会纠纷。而土地托管的出现不但能让规 模经营主体的成本大大降低,还能够使有意愿 种植且有托管服务需求的农户意愿得到满足, 更好地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问题,成 为一种多方受益的土地流转经营方式,土地托 管也成为近年来有关土地管理和农村经济管理 研究的热点问题。

土地托管理论的演变及其对新疆农业经济发展的启示

  一、土地托管理论的演变

  (一)土地托管理论的提出及内涵辨析

  “土地托管”一词最早被提出是在 1997 年王 连邦、帖俊峰的论文中首次提出的,但当时土地托 管的涵义实则是现在的土地流转。[1] 由此开始,从 土地托管的提出到其定义逐渐明晰共经历了三个 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托管即为土地流转。从“土地 托管”的提出至 2008 年文献研究所提及的土地托 管均指土地流转。

  第二阶段: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相互交织。

  土地托管内涵的转变是在 2009 年,此后出现了多 篇对河北省鹿泉市寺家庄镇土地托管专业合作 社的调研分析,李建中、安琪(2009)等人提出土 地托管是把农民不愿耕种或闲置的土地统一经 营,由一家一户的“小作坊”变为规模化经营的 “大集团”。其发展模式分为三个阶段,即初级、 中级、最终三个阶段,具体的托管模式分别为“服 务托管式和服务带动式”“定额分红式和保底分 红式”“农民承包权入股式”。三个阶段的不同点 可从具体的托管模式中辨析:初级的即是在不改 变农户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合作社为农户提供 “半托管”“全托管”的农业服务;而中级和最终阶 段则需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为前提,实则是土 地流转的形式。[2][3] 第三阶段:明确区分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 孙晓燕(2012)、张新喜(2015)的研究表明土地托 管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农民土地 使用权不变、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变、农民投入 主体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由受托 方以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形式接受农民委托,对 其农田实行统一管理的一种农业社会化服务形 式或经营托管形式。[4] 而土地流转是农户转让 土地的使用权且不参与经营,仅保留承包权。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保留土地的收益权与 使用权。

  (二)土地托管参与主体及其模式的研究

  1.对土地托管参与主体的研究

  2011 年开始,全国开始大力发展和推广土地 托管模式。从实施土地托管的地理分布来看,集 中在四个省市:以供销社为领办主体的山东、以专 业合作社为主要服务主体的河南、在服务主体中 农机专业合作社占比较大的黑龙江以及从“点、 线、面”入手综合推动土地托管且于2018年9月已 达到托管面积 350 万亩的河北。现托管区域已逐 渐向其他地方扩展,表现为土地托管的地区增多、 土地托管面积迅速增加。土地托管规模的扩展源 于土地托管参与主体数量上的激增,土地托管的 实质是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即目前无论是委托 方还是代理方,其数量日渐增多且构成愈渐多元 化。兼职农户、种植大户为获取更多的非农收益, 亦逐渐选择将土地部分或全部托管于种植专业合 作社、农机类合作社。王蔚和徐勤航(2017)则从 委托方、中介及受托方三个方面对土地托管参与 主体进行了较细致的划分和概括,即委托方主要 有农户、家庭农场及合作社;托管中介主要有村两 委和合作社,托管中介公司也正在兴起;提供托管 服务的则为供销合作社、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种 粮大户及土地托管服务公司。[5]

  2.对土地托管模式的研究

  随着土地托管实践的逐步深入,其模式逐渐 形成。目前,学者将土地托管的方式主要分为“半 托管”及“全托管”,就全国的实施情况而言,“半 托管”的比重较大。何欢和张坤(2014)认为土地 托管实则是土地制度的创新,该模式除半托管和 全托管外,还有季节性托管,即农户在农忙季节自 行管理,其余时间委托给合作社并支付一定的管 理费。[6] 杨洁和王兆亮等(2014)根据鸿运富民土 地托管合作社的实践,即根据农户家庭劳动力及 种地意愿的情况所采取的三种土地托管方式:具 有劳动力且有种地意愿的实施半托、有意愿但缺 乏劳动力的采用全托的方式、针对无种地意愿的 农户采取“股份经营”的方式,该合作社的实践探 索结果表明了当下农民农耕的实际情况和需 求。[7] 根据学界对现有土地托管模式实施的研究 表明,我国目前土地托管模式呈现多样化,以半托 管为主,主要的划分依据是根据农户在与合作社 或者服务主体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后是否还从事农 业生产:农户不从事的则为全托管,这种模式对于 服务主体的要求较高,且更利于农业生产的机械 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农户仍然参与从事的即为半 托管,半托管中主要明确涉及不同的生产环节,需 求明确,易操作验收。

  二、土地托管对新疆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新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转变需要对接和顺应 国内农业发展的趋势,土地托管作为一种土地制 度创新,为农村农业发展带来了新希望。新疆作 为后发地区,在土地托管的运行等方面还处于初 级阶段,相较于内地的农耕技术、农业环境、农户 分散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结合现有的实践 成效和研究结果,土地托管对新疆农业经济发展 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新疆农业适度规模化发展

  土地托管是通过服务规模化的形式实现农业 生产规模化。要想形成服务的规模化就需要积极 组织带动分散的农户参与其中,实则是对农民组织 化能力的提升。这样的提升一是有利于提高农户 与市场对接的话语权,二是可降低在谈判协议过程 中的交易成本。鉴于服务是由托管主体提供的,其 服务的内容和规模受制于劳动力的数量和农机的 数量,故此服务的规模不是无限快速上涨的,这一 点与通过土地的集合而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土 地流转相比,可以有效避免盲目规模化和规模不经 济,也能更好地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发展。

  (二)有利于新疆小农户与农业大市场的对接

  小农户在农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 面,源于该类群体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且自身资源禀赋不足;另一方面, 该类群体相对分散孤立,且处于较封闭的环境 中,很难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并做出有效抉择。土 地托管服务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土地托管 包含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服务。在产前 土地托管方能够统一为农户购买农资,不但能够 确保购买农资的质量,还可以降低所需物资的买 入价格,降低成本;土地托管方通过对市场信息 的收集,分析农业市场对于农产品的供需趋势, 指导农户有选择地种植作物,降低了小农户盲目 耕种的风险。产后土地托管方统一售卖,在农产 品收购价格上具有一定的谈判优势,能够减少小 农户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改 善了小农户难以对接大市场的问题,促进了新疆 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新疆农村土地托管的现状

  土地托管对于新疆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 义。目前,新疆土地托管实践已在石河子、昌吉 州、伊犁州等地展开,并且土地托管发展的基础有 其地方性特点,如人均耕地面积较大、机械化水平 参差不齐等。在国家大力倡导乡村振兴的背景 下,从事农业生产的投资商逐渐增加,随之而来 的是土地流转面积需求的增加,这使得获取流转 面积的可能性减少以及交易成本增加,如何在该 形势下稳步推广和发挥土地托管的优势对于新 疆农业发展尤为关键。目前新疆土地托管的发 展呈现以下特点。

  参考文献:

  [1]王连邦,帖俊峰.托管是改革的一种新潮流[J].社 会,1997(2):15-21.

  [2]李建中.土地托管——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新希望 ——来自鹿泉市寺家庄镇联民土地托管专业合作 社的调研报告[J].现代农村科技,2009(20):4-6.

  [3]安琪,李天浩,李梦.河北省鹿泉市土地托管现状 调查与分析[J].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 (12):41-44.

  作者李秋凤 马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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