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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职称自主评审权实践困境与突破

来源:职称论文发表咨询网作者:田编辑时间:2019-12-06 09:43

  【摘要】地方高校在行使职称自主评审权过程中存在诸多实践困境:职称本质属性争议的认知困境;“行政力量”对“学术力量”主导宰制的平衡困境;校级与院系评审权力失衡的分权困境;自主制定评价标准适切性缺乏和创新机制流于形式的行动困境。这些困境是由职称评审权的“行政权”属性认知误区、地方高校职能部处的强势地位和内部治理有效性匮乏等因素共同形塑的。应逐步通过多种路径寻求突破:一是明确职称“学术职务”的首要属性定位;二是回归职称评审权的“学术自治权”本质;三是厘正校级“程序性审查权”和院系“治学权”;四是构建“校本化”评价标准和有效的评价机制。

  【关键词】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权;学术自治权;内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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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放职称评审权是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高校取得职称评审权以后,同时拥有“评”和“聘”的权力,摆脱了长期以来“用人”不能“评人”的羁绊。2014年3月19日,浙江省教育厅和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面下放职称评审权进行了探索试行。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职改意见》),明确提出推动高校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放管服”意见》),提出要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2017年11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高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业务指导。与部属和省属重点高校具有丰富的自主评审经验相比,地方高校在行使评审权过程中存在诸多实践困境难以摆脱,亟待梳理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寻求突破路径,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地方高校职称自主评审权实践困境与突破

  一、地方高校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实践困境

  (一)认知困境:地方高校“职务”与“资格”的职称本质属性争议

  “职务”与“资格”的属性争议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我国长期实行“评聘分离”的职称机制,“评”和“聘”由两个主体分别完成,导致评的是“资格”或“称号”,聘的是“职务”,形成了职称是一种称号或资格的既定事实。新一轮高校职称改革厘定了评聘制度由“评审”和“聘任”组成,二者主体均是高校,同时强调评审制度与用人制度的衔接,淡化资格,强化聘任。但有学者指出,作为评聘的基础问题,职称在评价过程中是“职务”还是“称号”仍未有定论[1],导致行动中职称属性争议和功能定位偏差,引发诸多实践危机。

  (二)平衡困境:地方高校“行政力量”对“学术力量”的主导宰制

  由于职称本质属性含混不清,高校内部对教师职称评审负责的责任主体不甚明确[4],引发了职称评审权归属主体不明的问题。行动者认同职称的资格属性,则倾向于评审应由学术机构主导;如果认同职称的职务属性,则认为评审应由行政机构主导。事实上,地方高校行政力量主导职称评审的现状比较普遍,职能部处成为评审权的承接者。长期以来,高校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按照行政机构的组织逻辑来进行内部治理,内部机构按照对口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地方高校获得自主评审权以后,由于学术委员会通常没有常设机构,在效率优先的原则下,将职称评审认定为是由人事处主导办理的行政工作。笔者访谈的G学院人事处长表示:“校领导认为人事处应该牵头职称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就设在人事处,各种上传下达等具体工作都由我们完成。”在G学院下发的2017年职称工作通知中详细规定:“教务处负责对申报人的教课门数、教学工作量等情况进行审核;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对申报人的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审核;科研外事处负责对申报人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档次等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对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其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核;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的出生年月、学历、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继续教育、高校教师资格、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这表明,G学院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行政职能部门成为职称评聘工作的主导者和推进者,诸如审核、签字、盖章之类的行政权无限制扩大,挤压了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学术力量。

  二、地方高校职称自主评审权实践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一)地方高校职称评审权的“行政权”属性认知误区是根源

  职称评审权的“行政权”属性定位受历史因素影响。长期以来,地方高校多数归地方管理,由于受资源分配等控制模式的限制,通常无法摆脱对地方政府行政权的依附。《深化职改意见》指出:“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监管办法》也明确:“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由于高校不能很好地承接下放的权力,政府收回权力也是一种保障性措施。由此可见,政府职能部门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视为一种国家“委办事项”,而难以将其推断为高校的学术自治“固有事项”。因此,由于职称评审权的特殊性,政府将其视为一种“行政权”,是归属于政府的权力,“放权”是政府对高校的授权或奖励,而非高校自身拥有的“自治权”。职称评审权的“行政权”属性定位受现实因素影响。新一轮的高校教师职称改革为了破除“终身制”,强化了聘任,淡化了资格,致使职称的“职务”属性凸显。同时,改革中“评”与“聘”的主体合一,致使评审过程中的“学术权”被聘任过程中的“行政权”所掩盖。取得自主评审权的地方高校将其视为“行政权”,视职称评审为内部管理行为,而非学术行为。综上,职称“职务”与“资格”的属性争议,为职称评审权的“行政权”属性定位埋下隐患,多种历史和现实因素造成了职称评审权的“行政权”属性认知误区,是诸多实践困境的根源。

  (二)地方高校职能部处的强势地位是关键因素

  政府对职称评审权的“行政权”属性定位,造成改革中职称的“职务”属性凸显,信奉管理主义的行动者将职称评审视为地方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学术自由主义在斗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地方高校领导的效率优先和职能部处的利益取向,导致职称评审由行政力量主导便理所应当。以上多种因素致使职能部处将政府下放的评审权收入囊中而未向学术力量和院系放权,造成了“行政力量”对“学术力量”的主导宰制和校级评审与院系评审权力失衡。然而,以行政惯例代替人才队伍的客观规律,以一般行政模式管理教师晋升事务,脱离了高校的特殊性质和客观实际,加剧了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的权力争夺,导致校级职能部处实际拥有“自主评审权”,造成学术力量和院系处于被宰制地位。

  三、地方高校职称自主评审权实践困境的突破路径

  (一)起点:明确职称“学术职务”的首要属性定位职称的本质

  属性和功能定位决定了评聘工作的起点。新一轮高校职称改革旨在打破职称的终身制,破除终身称号,建立能上能下的职称制度,推进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因此,职称不是“学衔”,不具有终身制和身份属性。但职称评审标准中设定的教学任务和学术业绩,具有典型的资格属性,是一种具有时效性的特殊“资格”。同时,职称具有明显的职务属性,高校申报职称数量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进行,评价标准和评审结果要与岗位有效衔接。职称制度既是一种具有时效性的特殊资格认定,更是一种具有动态性的岗位管理。“职务”与“称号”的分歧,是“评”与“聘”主体合一过程中产生的功能混淆。要理解职称的本质属性,就需要分阶段来审视由“评审”和“聘任”组成职称制度。需要明确,对于评审过程而言,评价的是资格;对于聘任结果而言,获得的是职务。因此,职称具有“隐形的资格”和“显性的职务”的双重属性。“职务”是其首要属性,“资格”是其次要属性,后者被不断淡化。而隐藏在争议背后的是职称“学术”属性长期被忽视。毋庸置疑,高校是学术机构,高校教师是一种学术职业,因此,教师职称是一种学术职务。我们需要回归职称评聘服务于学术和教学的初衷,正本清源地明确职称“学术职务”的首要属性和功能定位,强调评审是学术评价,为厘定学术机构和学术力量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提供依据。

  (二)核心:回归职称评审的“学术自治权”本质

  由于职称“职务”属性的强化和评审权的“行政权”属性定位等深层次原因导致地方高校在评审过程由行政力量主导。《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校治理体系的地位和作用,使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相对分离、相互配合”。因此,回归职称评审的“学术自治权”本质需要多方努力协作。

  地方高校应自主制定评价标准和构建有效的评价机制。一是应推进评审标准的“校本化”,提升其科学性。基于分类管理和“学术相关性”原则,地方高校应建立学术组织主导、“学术同行”参与的评审标准,标准应注重学校层次、学科领域、岗位职能的“层次—学科—职能”的差异化定位,使标准的多样性和适切性凸显。将师德和教学等非量化指标纳入评审标准,强调“师德”是评价标准的首位,是一票否决的关键性指标。同时,应避免绝对量化倾向,明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注重科学性。二是应实行同行专家“分类化”。基于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原则,地方高校应按照学校类型层次和学科性质,分别界定同行专家内涵,例如:应用型高校或应用型学科应该邀请行业专家参与标准制定和职称评审。三是基于“层次—学科—职能”的差异化定位,推行多种形式的代表性成果鉴定。鼓励代表性成果多样化,如:论文、专著、专利、科研项目、咨询报告、作品等多种形式。保证高校作为代表性成果送检主体,施行双向盲审,保障公平性。避免参评人和评审人的利益纠葛,保证最大限度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参考文献】

  [1]孙一平,谢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背景下职称评聘模式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7(10):30-35.

  [2]宋广文,李建惠,何文广.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5):20-25.

  [3]李建钟.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12条建议[J].重庆社会科学,2012(6):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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